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
大學生創業作為一種社會實踐是可行的,但目前是市場經濟,風險不會因為你是大學生就有特別待遇。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大學生創業 法律意識很重要
正處於創業熱情中的大學生來說都是一個借鑑。大學生創業作為一種社會實踐是可行的,但目前是市場經濟,風險不會因為你是大學生就有特別待遇。他認為,關注扶持大學生創業的過程中除了資金扶持外,一定不能忽視法律意識,最好有法律顧問,在簽署合同、洽談業務中可以幫助把關,規範操作以降低創業風險。
承辦此案的法官也表示,大學生校園經商、創業頗為時尚,但經商學生法律知識欠缺,社會閱歷淺薄,又缺乏正確的引導和規範,結果非但未賺到錢,反而尚未畢業就揹負一身的債務,給本人和家庭帶來沉重負擔。對此,也給準備下海經商的大學生們提個醒:商場有風險,需謹慎從事。
創業要有法律護航
記者昨天從市政府為鼓勵大學生科技創業設立的“天使基金”管理機構上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瞭解到,該基金目前是市政府唯一一個支援大學生創業的基金,但只允許已經畢業、有成果專案的大學生來申請,並不鼓勵在校大學生來參與。
在資金管理方面,公司有嚴格的操作程式,創業者自己也要有投資,每個專案都有專門的輔導人員,科技園區內也有法律顧問,解決法律上的疑問,以控制資金風險。對法律方面的規範,基金管理機構也已提起重視,目前正在擬訂相關規定,從而降低法律風險。
大學生創業法律保障的重要意義
1、從社會的角度來講,法律保障是大學生創業巨集觀環境的必然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義。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開發程度、政府的國際地位、信譽和工作效率、金融市場的有效性、勞動力市場的完善與否、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形成了創業的巨集觀環境。具體來說,巨集觀環境包括社會文化環境、教育與科技環境、政策環境和法律法規環境。很顯然,法律保障是影響大學生創業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大學生創業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在加強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巨大的法律環境中,法律規範已涉及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學生創業領域也不例外。
2、從創業者自身的角度來講,瞭解法律對大學生創業的保障是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知識。大學生創業一般包括四種知識的準備:專業知識的準備、非專業知識的準備、商業知識的準備和法律知識的準備。專業知識是指與創業目標直接聯絡的知識體系,它對確定創業目標至關重要,在形式上表現為某種類別的學科知識,如電子技術、生物工程、電腦科學、航天技術等等。非專業知識是指與創業目標有間接聯絡和輔助作用的知識體系。如果專業知識是深度的話,非專業知識就是廣度。增加非專業知識能起到擴充套件知識面、培養敏銳的目光,把握事物發展全域性的作用。在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各個學科之間的交叉於滲透越來越頻繁。開闊視野,具備一定得非專業知識是創業成功的必要準備。商業知識是指對商品流通的基本原理和環節的知識,商品和服務的供求關係、營銷策略、市場需求等專業知識是創業的必備常識。法律知識是指創業者必須瞭解和掌握與企業開業和經營相關的法律知識,包括: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商註冊登記、稅收法律、經濟法律等。
可見,法律問題就是大學生創業這一新生事物所涉及的諸多理論與實踐問題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具體的創業過程中,大學生創業者必然會碰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可以採取經濟、行政、及法律手段進行保護。經濟手段方面可以設立創業基金、發放創業貸款等。行政手段方面可以進行相關的行政指導、行政監督等。但是更關鍵的是應該從立法及法律實踐上為大學生創業營造一個有利環境。
大學生創業與法律保護
對於即將畢業的大學生來說,畢業以後一部分人會繼續深造一部分人會走上工作崗位,然而不可忽視的是還有一部分人走上了自主創業的道路。在創業的道路上必然會碰到法律問題。
不論創業的形式是什麼樣的,在創業之初都要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你的企業,這就牽涉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了。企業的基本法律形式分為:業主制企業,合夥制企業,公司制企業。對於我們大學生創業來說,一般多為前兩種企業形式。業主制企業是一種最早的個人獨資企業組織形式,是在經營單位內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同為一人的企業。合夥制企業則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自願簽訂合同,並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假設某宿舍的甲乙丙丁四位同學畢業後合夥開設了一家網路公司,這裡就牽涉的合夥企業設立的法律規定。首先,要符合合夥企業設立的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夥協議;3、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但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其次,他們要訂立合夥協議,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以下內容: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7、入夥與退夥;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9、違約責任。協議由各方簽字生效,如果以後需要修改也必須有全體合夥人同意。在這些準備工作都做好之後,就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檔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檔案。
甲乙丙丁四人商定好合夥協議,規定:甲乙兩人各出資5萬元人民幣,丙出價值4萬元人民幣的電腦裝置,丁出價值6萬元人民幣的伺服器裝置,所有資金裝置要在2008年9月1號前到位,企業總資產20萬元人民幣,命名為“飛凰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寧區某寫字樓租用一間辦公室作為公司辦公場所,公司利潤按照個人出資比例分成。合作期5年,在合作期間合夥人對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同等權利,享有共同的決策權,對經營活動共擔損益。“飛凰”公司在籌備時遇到了一系列問題,首先,工商部門發出通知糾正公司名稱為“飛凰網路科技公司”,因為合作企業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不能使用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其次,丙在2008年6月提出由於自己資金短缺,要更改自己的出資額為3萬元現金,並且只能在2008年10月1號到位。其餘三人考慮到丙的具體情況,同意修改合夥協議,但不能延長丙的出資金額到位時間。丙不同意,決定退出合作。甲乙丁只好向工商部門提出變更申請,更改合夥人和註冊資金;另外,工商部門指出協議中沒有規定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原則,這有可能造成糾紛,建議補充完整。經過修改的合作協議由各位合夥人簽字生效。“飛凰”公司於2008年9月正式成立。
成立過後的公司就進入了正式的經營期,在日常經營行為中,不論公司的大小都會遇到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下面就結合上面提到的“飛凰”公司的例子談一談合同和《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的分類有:轉讓財物所有權類合同,轉讓財物使用權類合同,貨幣融資類合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類合同,提供勞務類合同,技術類合同。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關係的法律,是有關合同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法堅持自由,正義,誠實信用,鼓勵交易的原則,為交易提供保護和規範。合同的訂立是民事主體交換意見,確定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過程,這個過程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基本階段。要約是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並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例如,“飛凰”公司***簡稱甲公司***在2008年10月接到國內某汽車公司***簡稱乙公司***的傳真,通知甲公司為其提供網路管理服務,為期一年,乙公司先付服務費50萬元,一年後付餘款,如果甲公司同意可以在近期商談籤合同的具體事宜。這就算是乙公司對甲公司的要約。而甲公司如果願意接收乙公司的要約,就可以回電同意,這就是甲公司的承諾。當然,要約是有原則的,必須要含有訂立合同的表示並提出合同的主要條款,以下行為就不能算是要約:沿街的叫賣,超市標價出售的商品,正常行駛的空出租車等等。經過要約和承諾之後,一般而言,只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合同才成立。但是法律對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規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也就是說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訂立的只是口頭合同,兩家公司並沒有在協議上簽字,而甲公司還是按照合同為乙公司提供了網路管理服務,乙公司也確實先期支付了50萬元服務費,但是一年以後乙公司提出兩家公司沒有在合同上簽字拒不支付餘款50萬元,這時乙公司的做法就違反了《合同法》。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上註明的義務,償還50萬元服務費。
一份完整的合同包含的主要條款有: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根據這些要素,我們可以看出上面“飛凰”公司和某汽車公司訂立的合同有很多不完整之處。該合同沒有規定服務質量,違約責任,也沒有規定解決終端的方法。為了使合同更加完整,可以規定,如果甲方沒有在履行合同期間為乙方提供網路管理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達不到乙方要求的水平***要求水平另行規定***,則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賠償損失金額另行規定***;如對合同及其履行有任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運用司法手段解決。這樣的合同就比較完整了。訂立合同只是履行合同的開始,合同有效與否也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標的須確定、可能、合法。違反任何一條要件的合同都是無效的。例如五歲小孩籤的合同,虛假合同,販賣毒品的合同,賣身契等等。有的合同訂立之後可以撤銷,但是必須是以下幾種: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詐脅迫。《合同法》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當然,權利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也消滅。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自成立時無效。有的合同的效力可以待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後和被撤銷之後合同自始無效;無效或被撤銷只涉及合同部分內容,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中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合同撤銷後利益受損一方有權要求損害方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和追繳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
履行合同要遵循1.適當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3.經濟合理原則,4.情勢變更原則。前三項都很好理解,甲乙方都要以最方便和最經濟的方式完成合同內容。拿“飛凰”公司簽定的合同為例,“飛凰”公司應當以比較方便的方式履行合同內容,比如上門提供網路管理服務,做到有求必應。而乙方公司則要將服務費直接送到“飛凰”公司,不能讓“飛凰”公司上門取錢。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外部情勢變得不可能使合同順利履行下去了,這時雙方就要適當的修改合同。例如成本漲價幅度太大,顯然不可以讓“飛凰”公司得到利潤,並且如果合同繼續履行,“飛凰”公司將蒙受巨大損失。這時經過雙方協商,可以適當增加服務費用。
簽定的合同也有可能被解除,但解除是有條件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解除的內容和方式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因而,無論協議解除或者事先約定解除條件,均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且該協議必須符合合同有效成立的條件,即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符合形式要求。而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是: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法律直接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如《合同法》第268條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第401條規定的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等。 合同解除的後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一般不溯及既往。
違約責任也是合同中的重要條款。違約分為三種:不履行,不適當履行,延遲履行。我們上面舉的例子中“如果甲方沒有在履行合同期間為乙方提供網路管理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達不到乙方要求的水平***要求水平另行規定***”就是典型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時沒有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受領兩種情況。這些違約的責任可以是強制履行,賠償損失,定金和違約金。
當公司發展壯大了之後會面臨更多的法律問題。在企業壯大之後,會出現一個很重要的法律問題,那就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智力成果的創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和生產經營活動中標記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的總和,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智慧財產權具有:1.專有性,法律規定智力成果的無形財產權專屬於創造人或合法受讓人,排除他人享有同樣權利的可能性。2.地域性,一國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在該國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域外效力,任何國家沒有保護別國智慧財產權的義務。3.時間性,各國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權利人可享有獨佔權。而一般的有形財產權隨財產本身的存在而存在,不受時間限制。 世界上一系列智慧財產權法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做出了很多規定,例如商標的保護,著作權的保護,專利使用權的保護等等。如果我們假設的“飛凰”公司變成了一家世界知名的大型網路服務公司,那麼它的公司名稱,服務產品名稱,註冊商標,技術專利等都需要進行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保護,這必定離不開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學習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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