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簡析

  創業板市場是一個國家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於專門為具有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開闢融資渠道和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機制。今天小編整理了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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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創業板市場執行總體執行平穩,為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提供了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但同時應該看到,創業板市場也是良莠不齊,筆者通過對比研究創業板市場的發行稽核制度,並對我國創業板發行稽核制度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議。

  一、創業板市場主要的發行稽核制度比較

  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是創業板市場的監管部門對首次公開發行的公司的有關材料進行實質或形式審查並決定其能否發行的遴選制度。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註冊制、核准制。

  1.註冊制及其評價

  註冊制,也叫完全公開主義, 指證券發行申請人依法將與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資訊公開,製成法律檔案送交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資訊和資料是否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的一種證券發行稽核制度。 。註冊製作為一種市場化的發行稽核制度,其價值理念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主體活動的自主性和政府幹預經濟的規範性和效率性。註冊制的優點表現為:該制度體現了市場的力量,由市場做出自主選擇;監管部門由於只對申請檔案作形式審查,因此工作量少,證券監管的效率提高;從長期看,註冊制有利於提高投資者的投資判斷能力,有利於成熟投資者的培養。然而註冊制亦有弊端,該制度假設前提是市場上的投資者都是理性且成熟的,而事實上這一假設並非完全成立,大多數投資者是一群並不具備證券投資知識和經驗、不能獨立承擔市場風險的投機者,註冊制會使得創業板市場的上市公司良莠不齊,使得市場風險得到放大。

  2.核准制及其評價

  核准制,又稱實質性稽核制度或優劣管理制度, 是指證券發行不但要滿足資訊公開的條件,而且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條件,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發行進行實質審查,並有權核准或不予核准證券發行申請的發行稽核制度。

  核准制具有以下優點:由於監管部門對證券發行採取形式和實質的雙重審查,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質地差的公司進入證券市場,從而減少市場風險,彌補公眾投資者在個人能力上的不足,從而減少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避免中小投資者權益受到過度損害;監管機構還可以通過對證券發行的節奏與時機的把握,可以保證證券市場的發展與國家巨集觀調控政策的一致性。核准制的缺陷比較突出:不利於提高效率,從申請到核准再到發行,時間週期較長,導致市場效率降低;擴大了證券監管部門及其相關人員的尋租空間,容易產生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稽核機構能力的有限性導致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出現核准失誤;由於監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查,容易給投資者產生一種誤解,認為監管者對該公司股票的投資價值作出了實質性判斷,從而疏於進行自我判斷,不利於投資者的健康成長。


 

  二、我國創業板市場的發行稽核制度分析

  《證券法》對我國證券市場發行稽核進行了統一的制度設計,即核准制,創業板市場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當然適用這一制度安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採用核准制予以了進一步的明確,確定中國證監會為我國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的主管機關。綜上所述,核准製為我國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之法定製度。

  1.創業板發審委

  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的核心是創業板發審委制度。為了控制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風險,保證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工作順利進行,提高發行稽核的工作效率及工作質量,中國證監會修訂並頒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稽核委員會辦法》***以下簡稱《發審委辦法》***,增設了創業板發審委這一機構設定。中國證監會以規章的形式確定了創業板發審委的法律地位,並明確創業板發審委依法負責對發行人的發審申請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稽核並提出稽核意見。較之主機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具有如下特點:

  ***1***人員獨立性。《發審委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機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和併購重組委,以上三個機構相互獨立且人員不得相互兼任。機構的獨立設定保證了創業板的稽核力量,有利於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工作的順利開展。

  ***2***創業板發審委在編制上,比主機板發審委多出10人。《發審委辦法》規定,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編制為35人,其中來自中國證監會的委員5人,來自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委員30人;相比而言,主機板發審委的委員編制為25人,其中來自中國證件會的委員為5人,來自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委員為20人,這樣創業板發審委在委員編制上較主機板多出10人。

  ***3***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在人員構成上,與主機板發審委有所不同。《發審委辦法》規定,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士和中國證監會以外的專家組成。考慮到創業板所涉行業的特殊性,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擬在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基礎上,適當吸收熟悉行業技術和管理方面的專家,切實把好市場準入關。

  2.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的程式性規定

  申請及受理。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中國證監會在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階段主要審查發行人提供的申報檔案是否齊備,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規定。

  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的初審。中國證監會受理髮行人的申請檔案後,由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檔案進行初審,並對發行人所涉法律、會計等問題提出反饋意見,發行人、保薦人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進行答覆。

  創業板發審委稽核。創業板發審委依據發行人提供的檔案和相關部門的初審報告,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的形式進行稽核。創業板發審委會議由創業板發審委七名委員組成,委員以投票的形式進行表決,同意票數達五票為稽核通過,未達五票則意味著稽核未通過,中國證監會再依據創業板發審委的稽核意見做出核准發行或不予核准發行之決定。

  創業板發行核准決定的撤回。如果查實發行人存在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有撤回核准決定的權力。對於核准發行決定的撤回,中國證監會鮮有實施,立立電子發行核准的撤回為我國證券發行核准撤回的先例。   三、我國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的完善

  1.我國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符合國情,彌補了市場選擇之不足,為保證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提供了制度保證,但是中國創業板發行稽核制度亦存在以下問題:

  ***1***發行稽核結果不具有預期性,即使發行人滿足法定的發行條件,但是能否通過創業板發審委稽核,也是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性。情況基本相同的兩個公司,可能會因為不同的創業板發審委委員之好惡或者其他不合理因素,得到不同的稽核結果,因此,中國的證券市場被業內人士稱為“政策市”而不是“法治市”,創業板市場亦是如此。

  ***2***發行稽核所需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有時稽核時間過長,不符合證券監管效率的要求。假設中國證監會不會暫停創業板市場新股發行,從申報材料到通過發行稽核的期限也是不可預測,短則通常半年,長則遙遙無期,等發行人拿到募集資金,市場環境可能已經時過境遷,發行人的募投專案可能已經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了。創業板市場對效率的要求比主機板高,效率低下的發行稽核制度無法滿足創業板市場發行人快速融資的需求。

  ***3***創業板發審委擁有對發行人“生殺予奪”的權力,但卻幾乎不承擔什麼實質性的義務或責任,不能體現權責相統一的法治原則。創業板發審委是否勤勉盡責,只有道德上的要求而沒有有效的法律約束,人們常說創業板發審委“幹好幹壞都一樣”,因此,該制度設計可能會導致創業板發審委缺乏責任感和使命感。

  不僅如此,中國證監會及其創業板發審委在發行稽核過程中有推卸責任的嫌疑,處理問題似“踢皮球”,不願獨立地作出對事物的判斷,不願承擔責任。如發行人存在某一法律問題,中國證監會會反覆出具反饋意見並要求保薦人或律師回覆該法律問題構不構成法律障礙?如果中介機構作出咬緊牙關作出否定的回覆,則中國證監會就會放過此類問題,中介機構等市場力量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只是減輕中國證監會及其創業板發審委道德責任“盾牌”,正如業內人士指出的那樣:“上市公司出了問題,發審委不承擔任何責任”,這就是我國創業板發行稽核制度之真實寫照。

  創業板發審委不僅沒有責任感來完成發行稽核任務,而且沒有能力來完成任務。按照中國證監會頒佈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檔案》規定,中介機構上報給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檔案,通常有5本之多,每本差不多有10釐米之厚。申報檔案如此之多,而稽核力量如此之單薄,且由於創業企業所涉各行業非常多,這些行業處於不同的景氣週期,單憑審查書面材料和幾次見面會,創業板發審委就要對一個企業的好壞作出判斷,即不科學也不嚴肅。

  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擁有否決權,發行人都畏懼且急於親近這種權力,中國證監會發審委工作處原副處長王小石為發行人“跑腿”公關一案,說明發行人公關發審委委員是存在著可能性和必然性,發行人遊說公關創業板發審委委員,是業內不爭的潛規則,於是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和發審委委員的見面會、交流會就為權力尋租創造了條件,這是權力失控的表現。

  2.中國創業板市場發行稽核制度的完善對策

  ***1***從短期來看,在現有體制下,應該增加創業板發審委委員人數,提高發行稽核的速度。現有數量的創業板發審委委員顯然無法應對當前創業板發行稽核工作,因此要增加創業板發審委的人數,至於增加多少人為宜,尚需研究調查確定。

  ***2***從長期來看,應該改變現有的發行稽核制度,重視中介機構等市場力量的作用,逐步建立市場化的發行稽核制度,由核准制向註冊制過渡。發行人只要滿足法定的發行條件且履行了完全的資訊披露義務就應該允許發行人發行股票,發行稽核的標準只有法律規定,而不去考慮一些其他法外因素,使發行監管過程真正實現法治化。

  隨著創業板市場的發展成熟,應該把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核准權與交易所的上市核准權合二為一,通過立法形式把發行上市核准權統一授權於交易所,中國證監會保留最終的核準權;且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均開設創業板市場,使之形成有效的競爭,避免“幹好幹壞”都一樣的局面,逐步提高發行效率,滿足市場發展要求。

  ***3***加強對中國證監會發行核准權的監管,減少或防止權力尋租現象發生。應該在立法或制度設計上儘量使發行稽核公開化,儘量減少發行稽核工作隱祕操作的可能性。明確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範疇,對發審委委員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