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律師高階職稱論文

  律師的興衰和榮辱將直接關係到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法治的實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你們喜歡。

  篇一

  淺析我國律師制度

  摘要

  律師制度,是指國家 法律 規定有關律師的性質、任務、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律師如何向 社會 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民主 政治 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業的 發展 水平反映了一個國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隨著國家政治 經濟 和社會生活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論是律師隊伍、律師的素質、律師的執業水平、律師執業機構等都需要有更大的發展。律師業發展的實踐證明,律師業的發展同 時代 的發展和要求是緊密聯絡相輔相成的,什麼時候律師業向社會提供了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滿足了國家的需要、時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麼時候律師業就會獲得更大的發展。 中國 已經加入WTO,同世界的經濟聯絡更加密切,同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實施的不斷深入,新世紀的律師業再次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我國律師業的發展速度很快,律師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與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師隊伍已經發展成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發達的律師業對於建立完善的國家司法體系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律師制度 法治 完善 對策

  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髮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論是律師隊伍、律師的素質、律師的執業水平、律師執業機構等都需要有更大的發展。律師業發展的實踐證明,律師業的發展同時代的發展和要求是緊密聯絡相輔相成的,什麼時候律師業向社會提供了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滿足了國家的需要、時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麼時候律師業就會獲得更大的發展。中國已經加入WTO,同世界的經濟聯絡更加密切,同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實施的不斷深入,新世紀的律師業再次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

  一、律師在 現代 社會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師通過代理幫助解決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參與到訴訟中,律師通過辯論與法官交流等方式參與訴訟,有利於案件的解決。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發律服務的 內容 和範圍:***一***擔任法律顧問;***二***擔任訴訟代理人:***三***擔任刑事辯護人:***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椐我國《律師法》規定,我國律師的任務具體表現為:

  ***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明確的規定,即法律規定和保護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對於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律師應當堅決維護,對於某些法律沒有明確的權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師也要盡力維護。而且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維護的方式與途徑也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第三人調解解決,也可以通過國家公共救濟的方式解決。但必須注意的是,維護的首先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即使是實施了非法行為的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應當予以維護;其次維護的合法權益必須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合法權益,如與當事人無關,則不是律師應盡的責任範圍。

  ***二***維護民權,制約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力

  律師是其客戶的代言人,代表民眾的利益,因而是與公共權利相“對抗”的,尤其表現在刑事訴訟中。因為國家與政府權力的膨脹與濫用導致對其限制成了一個重大課題,國家權力濫用可能比個人的危害更大,這就是為什麼在刑訴中控制國家權力,如刑訴中的排除合理懷疑以證明標準與無理由地拒絕陪審團人員的制度,證據排除規則等,這體現了對政府權力制約和對個人權力尊重的價值觀念。當然這種制度也不是完美無缺的。

  ***三***、維護法治統一

  但是,應該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顯的例子,就是法治社會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預期性基礎上,即使過去存在的規則統治將來的生活,這樣可能產生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頻頻修改的話,又往往會減弱法律的權威性,因為權威恰恰是建立在不變的基礎上。這些就出現了法律的穩定與社會的日新月異的變化間的矛盾,而正是這一矛盾表明了一個社會是法制社會。我思考了一下我國古代社會的“法治”,其最大 問題 是法治不統一,包括空間維度和時間為維度上的不統一,充滿了個別主義,每個案有每個案的判決方式。因而法律的確定性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不存在的,一個人的利益受保護程度與其個人身份實力有關,惡霸橫行成了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恆定地保護人民的權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統一性取決於司法過程中的制約,使法官不能隨心所欲的判決。這背後蘊藏著知識的制約,法官受到律師的制約。我國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律師有義務促進和維護法治的統一。

  ***四***增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

  我們知道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採取各種方式促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如統一的法律 教育 與訓練背景,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層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學教育,我認為最大的根源是選任上的的混亂。另外,國外的三種法律職業都需要需過統一的 考試 ,且有研修過程使大家都經歷和體會三種職業,這樣三種職業的團結強化了。美國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師的頂峰,有利於法官拒賄,制約律師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識上引導訴訟,且法官更理解這個制度和律師的行為,這也有利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團結。

  二、律師履行上述使命的現實障礙

  ***一***律師缺乏 歷史 資源的支援。

  一個社會有其文化傳統,現在社會仍受其 影響 。我發現中國古代社會邏輯學不發達,與西方相比缺乏層層論證。如東西方都出現的對話題文章,孔子的話很簡練,缺乏明確界定,例如何為“仁”;而柏拉圖則特別長,對概念的界定很清晰,層層跑析,例如何為“正義”。不講邏輯是中國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這便導致了社會對律師以“敵意”,如儒家學派對鄧析的攻擊,律師這一職業在中國歷史上未出現,而訟師訟棍與律師想差甚遠。現在人們對律師的看法仍有不同,並沒有把它作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職業,甚至還對律師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師這一職業並未得到到中國傳統文化的支援。

  ***二***、官民隔閡帶來的律師地位難以提高。

  我們都知道,法官的職業從本質上是反等級的,以為司法獨立說到底是法官獨立,是排斥等級的,可是,我國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級制度問題。官本位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導致了對律師的不尊重,律師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會中出現李有些律師藉助“行政職位”來提高自己地位的現象。則當然不是一種好的現象,因為律師應該有自己的知識榮耀和邏輯。

  ***三***律師選用標準還不夠高

  現在律師資格考試受到了關注,並且有嚴格的趨勢。但在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方面,我國恐怕是最低的,在國外一般需要有四年的法學本科 學習 。當然,我們所要求的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有歷史原因,有其一定合理性。但現在隨著對法學教育的反思,參加考試的資格標準會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個高水準的律師共同體,以保證我們的產品質量。所以律師要獲得自己的尊榮必須提高自己的標準,法官、檢察官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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