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與行為的講章

  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

  按本段的記載看來,當時的信徒,顯然誤解了有好行為和靠好行為的分別。他們以為既不必靠行為得救,就不必有好行為了;其實信徒雖然不是靠行為得救,卻應該有好行為,好行為雖不能算是一種足以使信徒得救的功績,卻是信徒該有的一種本分。反之,現在有好些信徒卻錯誤的把該有的好行為,當然要靠好行為才能得救;但實際上,不管是過去、現在、或將來,信主之前或信主之後,我們得救都全然是本乎恩***徒15:11;弗2:8,9***,而沒有人有希望憑行為得救。上文所說的兩種極端,都是由於不明白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所產生的結果。本段真理指出真信心與真行為是二而一,一而二的。

  一.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14-17***

  1.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毫無功效***2:14***14 本節的意思是要說明,信心若沒有行為,是不能發生功效的。一個人有沒有信心,並不是憑他口中怎樣說,乃在乎他的行為表現是否和他自己所以為有的信心一樣,這才能證明他的信心。注意︰「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這句話暗示,在教會中可能有些人自以為有信心,實際上卻沒有信心,因為他所有的只是沒有行為的信心。

  在教會裡面,對信心與行為的關係的認識,有兩種危險的錯誤,就是︰

  A.沒有信心的行為 基督徒要有好行為,但是要先有信心──內在的信仰──然後才能有出於信心而有的,也是神所要我們有的好行為。沒有信心也會有行為嗎?會的。行為是一種外在的表現,人只能看到外表而看不到內心,這樣,有外表的,不一定有內心;外表斯文的,也不一定內心斯文;內心像禽獸的人,外表還可以像聖人;內心像魔鬼的人,外表又可以像天使。所以單憑外表的行為好,就斷定人的內心也好,這樣判斷是很危險的。因為有好些行為不是發自內心的。

  有許多宗教的「行為」是可以學來的,卻不是出於信的真行為,這必定是經不起考驗的。例如一個人可以學會講一些屬靈的話語,一些基督教習慣和公式化的禱告……等;但在他裡面卻沒有信靠神的心,這種行為就不是「信心的行為」,顯然地,在聖殿禱告的法利賽人正是屬於這一種人,他們在教會裡面,卻始終未接觸到基督的生命,所接觸的,不過是基督教的外表。這種人的危險就是,以為自己所學到的一些宗教習慣和儀式,就是已得救的行為表現,或者以為這就是信心的表現;其實,他們早已作了天國的門外漢,卻還不自知,但他們這種沒有信心的行為,卻會使那些不明白真理的人把他們當作榜樣,以為信耶穌得救,就是像他們那樣而已。

  B.沒有行為的信心 沒有行為的信心就是假信心。這種人自以為有信心,其實他們還不知道什麼是真信心。真信心是必有行為的信心,就如現在有人跑進來說;後屋已經著火了,你如果真相信後屋已經著火,就會立刻逃跑;可是如果你聽了全沒有動靜,還是安詳的坐著,就證明你沒有相信那個人所說的話,因為真信心是必定有行為的。另一情形,也是很容易叫我們自以為有信心,其實卻不合乎聖經要求的信心,比方說︰你聽見人家講一個故事,描述後屋正在著火的情形,你雖然相信那故事所敘述的是真事,你也不會因此逃走;因為那是故事裡面的屋子著火,跟你沒有關係。這一類的信心是客觀的,不是主觀的,這種信心並不是聖經所要求的得救的信心,而只是一種「知識」而已。許多人雖然在理論上相信耶穌降世受死贖罪是對的,但卻從未真正在自己經歷裡面,相信祂是為救自己脫離罪惡而死,而只是把這種「知識」當作信心而已;正像一個人相信故事裡面所講的後屋著火是真的,也承認要從前屋逃走是對的,但他自己卻從來沒有因房子著火而逃走的經驗;因為他們從來沒有覺得自己的罪的危險,已經如火逼近。這種信心,就是聖經所說的沒有行為的信心。

  沒有信心的行為叫人趨向於假冒偽善,沒有行為的信心卻把人陷在自欺裡面。

  「這信心能救他麼」︰這「他」字有兩種不同解法︰

  A.這「他」字是指那些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的人自己。這樣,這節的意思就是說,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自己。

  B.這「他」字指下文15節的人。這樣,本節的意思就是說,若自己以為有相信神會供給缺乏弟兄需用的信心,卻不實際幫助他們,這樣的有信心,只是空話,是不能救人的。

  2.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人***2:15-16***

  15-16 在此舉一個例子,說明沒有行為的信心的虛假。真信心並不放棄人應盡的本分,叫人幻想奇蹟。世上有既不肯幫助弟兄,又希望他能得著溫暖;既不用出錢,又可以行善的事嗎?這種利用「信心」來代替自己應該有的善行和本分的信心,不但不能救人,而且會把人絆倒,,所以在缺乏的人方面,雖然應當專心信靠神;但在富足的人方面,卻不該以他應當專心信靠神為藉口,而不盡本分幫助他。

  注意,這兩節所講的,實際上與約一3:18所講的意思相同︰「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在約翰一書,認為這是一種「愛心」的表現;而在本書,卻看作是「信心」應有的表現,可見本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更是指得救了的信徒應該表現之信德而說的,因為凡是真正有信心的人,都是從神而生的,他們必會愛從神生的人***參約一5:1***,這種愛心就是有信心的一種外在的憑證,是表現在行為上的。

  3.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2:17***17 「死的」意思,就是沒有生命的,也不能表現於生活的;這句話也反面說出,真信心是有生命的信心。正如有生命的人必定有各種生命的表現一樣;死人怎樣不能表現行為,與人無益,照樣,死的信心也是如此。

  二.信心與行為不能分開***2:18-20***

  1.信心與行為是緊密不分的***2:18***18 本節說明信心與行為的不可分割。我們絕不能說這個人有信心,那個人有行為,是各有長短,彷佛這是各不相同的兩樣東西,就像屬靈恩賜各有不同,但各人可以有其中的一樣,這就完全誤解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了。同時,我們也不能把行為當作信心,以為我既有了行為,就證明必定是已經有信心,因為「行為」未必全是出於信心,但真信心卻必定有行為的表現,真行為也必定來自於信心;這是互為表裡,二而一、一而二,緊密不分的。

  2.信行不一致是鬼魔的信心***2:19-20***19 「鬼魔」不是「魔鬼」,原文是多數式的,包括魔鬼和屬魔鬼的鬼魔。鬼魔雖然也信神只有一位,卻不悔改,這種信,實際上等於不信,不過是一種知識,牠雖然明知只有一位神,這個無可否認的事實,但並未信靠祂服從祂,且在這獨一真神以外,竟然用各樣的詭計和假冒引誘人相信假神。這樣,鬼魔們所表現的行為,是與牠們的信心不一致的──一方面信神只有一位;另一方面卻又表現得叫人相信有許多的神。這樣的信心是叫人越信越「戰驚」的滅亡的「信心」,因為牠們所信的,更叫牠們知道無法逃避獨一神的審判;所以沒有行為的信心乃是鬼魔的信心,不能得救的信心。

  20 「虛浮」原文kenos,這字含有虛空、徒然的意思。新約共享過十八次︰可12:3;路1:53;20:10,11;徒4:25;林前15:10,14,58;林後6:1;加2:2;弗5:6;腓2:16;西2:8;帖前2:1;3:5;雅2:20。英文欽定本***K.J.V.***只有兩種譯法,就是︰vain***徒然***,empty***虛空***。但N.A.S.B., R.S.V.及B.E.C.K.卻譯作foolish,即愚笨。聖經在此稱呼那些只有死信心的人是「虛空」與「徒然」的人,他們的人生正像他們的「信心」一樣虛空與徒然。

  三.信心與行為並行的例證***2:21-26***

  1.以亞伯拉罕獻以撒為例***2:21-24***21 為什麼這一節聖經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而聖經在別的地方***參創15:6;羅4章;來11:17***,卻說他是因信稱義呢?注意,2:21所引的事,是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按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明記於創15:6︰「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且在他得著稱義經歷以後的十多年,神又給他割禮的約作為他已經稱義的憑據***創17:9-14***,羅4:9-11更清楚地解釋了他這兩步經歷的關係和意義︰「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參羅馬書4:9-11註釋***。以此說明,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但獻以撒,卻已是在他受割禮以後大約十多年***參創22:6***,稱義以後大約三十年的了***假定當時以撒已十五、六歲的話***。

  創22:1說︰「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就說明了神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憑著獻以撒稱義,而是要「試驗」他那已稱義的信心;來11:17也是這麼說︰「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他完全順服神的要求,獻上了以撒,這樣的行為,證實了他從前稱義的信心是完全信實的;從前稱義的經歷也是實在的。他在受最高的信心試驗中所顯出的信心的行為,完全證明了他對神最初步的信心之真確,所以這裡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而絕不是說,他在獻以撒時才得著稱義;乃是說,亞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試驗中表現真行為,就更能因這獻以撒的行為,顯出他被神稱義時的信心是真實的了。事實上,神試驗亞伯拉罕不是因為神還不知道亞伯拉罕,而是為著亞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試驗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試驗他之後,他的信心就顯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這樣的把他的信心顯明出來,不但為亞伯拉罕的益處,也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處。

  另一方面,亞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為,是並行不分的,那麼既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當然也可以從另一角度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了。

  本書在上文15,16節已說過,雅各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稱義以後,所表現之信德。這裡引證亞伯拉罕獻以撒之例解,也可以作為上文解釋的例證之一。

  22 「可見」……,解明上節所引的例子,為要證明信心與行為的並行,和互相成全。「他的」他字是單數陽性的,不是指「信心」,是指有信心的人,這意思就是人的信心,是和人的行為並行的。「並行」sunergei,意即同工,新舊庫譯本作「一同執行」***參英文K.J.V., R.S.V., N.A.S.B.等譯本***。「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在此信心是單數的,行為卻是多數的***行為或譯作「工作」***;得救的信心只有一個︰「一主、一信、一洗……」,但得救之信心所表現的行為卻有許多,並且繼續有所表現的。真信心所表現的行為絕不會是單數的,必然是多數的;像亞伯拉罕獻以撒的行為,就是他真心所表現的一連串好行為中,最被神所喜悅、且可以作為他所有好行為代表的行為。

  23 「應驗」eplerothe,意即使之充滿,在聖經裡面有許多次譯作「應驗」***五十一次***,在太13:48;路21:24;約3:29;徒2:2;腓1:11;6:11譯作「滿了」、「充滿」,或「滿足」,在這裡有完全應驗,證實神話語的真確的意思。

  所以本節的意思就是︰亞伯拉罕在獻以撒的事上,完全證實了神因他的信就算他為義,是真確而無誤的;因他所有的是真正的信心,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中本節也解釋了21節,「因行為稱義」的意義,就是指他獻以撒的行為實在是「應驗」了神因信稱他為義是正確無誤的。

  「又得稱為神的朋友」,有行為的信心,不但使他被神稱義,且使他成為神的「朋友」,使他在神前的地位提高,與神的關係繼續進深。此外舊約代下20:7;賽41:8也提到,亞伯拉罕是神的「朋友」;新約福音書中,基督亦是稱信祂的人為朋友***參約11:11;15:15***。

  2.以喇合的得救為例***2:25***25 按來11:31可知,喇合得救是因著信,在這裡卻說是因行為。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記載在書2:1-21;6:23。當時以色列人所打發的使者是為刺探耶利哥的情形,如果不是喇合對神有極大的信心,相信神的旨意不是人所能抗拒的,必要成就,就不能有這種接待他們的行為的表現;反之,如果她沒有真實的信心,只說要信靠以色列人所信的神,卻不接待神藉約書亞所打發出去的使者,就必定跟耶利哥的人一同滅亡,所以喇合所有的是有行為的信心。這樣,她的信心既然是有行為的,那麼不論她是因信得救,或者是因行為稱義,都是同一回事了,因為她的信心與行為是並行不分的。

  照樣,現在我們得救,也不單是承認在歷史上有耶穌為人受死這個事實而已,而必須在我們的信心上,切實接受了耶穌替我們死的這個功勞,才能使我們得救。

  按喇合接待使者的事,在人看來,似乎是一種叛國的行為,為什麼反被神稱義呢?因為所有地上的國家都是屬神的,是神把治理國家的權柄給人,人領受神所給的權柄和土地,卻背棄神,就是反叛的罪;這樣的罪,是比反叛國家的罪更大的。

  喇合的國家是神所要全然毀滅的國家,喇合在這種情形中,只能在反叛神而愛國,或不愛國而信靠神二者之間抉擇其一,而她選擇了後者。結果,她不但是神所稱義的,而且名字也列在來11章的信心偉人名譜中。所以喇合的見證告訴我們,基督徒若處在愛國與信仰衝突情形下,應當如何抉擇。

  3.以身體與靈魂的關係為例***2:26***26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正如靈魂與身體的關係,是互為表裡、不能分開的。靈魂沒有身體,就不能在物質界中表現出生活來,身體沒有靈魂,也是是同樣的不能生活、漸漸腐爛;照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沒法證明它的存在,行為若沒有信心,也就就像沒有靈魂的死人一樣,只暫時維持一個軀殼,不久就朽壞了,可見,人類怎樣因靈魂與身體的合一而存在,信心與行為就是這樣的合一而並行。

  問題討論

  當時的信徒與現今一般信徒對信心與行為有什麼誤解?

  什麼信心是沒有功效的信心?

  試述沒有信心的行為,與沒有行為的信心有什麼分別?

  「這信心能救他麼」這句話有什麼不同的解釋?

  試舉一例說明無行為的信心怎樣不能救人?

  2:15,16的話跟新約什麼地方的經文相似,而著重點各有什麼不同?

  「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這「死」的意思是什麼?

  真信心與真行為的關係怎樣?

  鬼魔與魔鬼有什麼分別?

  為什麼\cs14「鬼魔也信,卻是戰驚」?

  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經歷是否得稱義的經歷,還是試驗稱義之信心的經歷?為什麼?

  2:23怎樣解釋?注意「應驗」在全節中的意思。

  2:25說喇合得救是因行為,怎樣解釋?

  喇合接待使者是否為叛國行為?為什麼反而得稱義?

  信心與行為的關係跟身體與靈魂的關係比較,有什麼相似的地方?

  篇二

  羅3: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雅2: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耶穌在世上時,法利賽人是律法主義者,他們主張一個人唯有遵行律法才能得救,並把神頒佈的律例典章細化並刻意遵行。這種說法聽起來很公道,很合理,看起來也很虔誠,符合很多的所謂有良心人的心意,但這是一個錯誤的說法。遵行律法也確實是很重要,但神沒有把遵行律法的行為作為了我們得救的條件。因為神清楚地知道有限有罪的人,沒有一個人能夠完全地遵行神的律法。

  福音中的福音就是神愛我們,愛我們的天父,不會用是否能夠遵守律法作為得救的條件。假如自己的孩子掉入水中,父親不會以孩子行為好壞作為拯救的條件,而是先救以後才會讓孩子小心什麼或要遵守什麼。

  神拯救以色列人出埃及不是因為以色列人遵行了律法,而是因為他們相信了神,並呼求神的緣故。神的律法的核心內容十誡命也不是在埃及賜給百姓的,而是拯救百姓走出埃及以後,才把誡命賜給了他們。因此我們要知道我們得救乃是恩典,沒有什麼條件,不需要行為。如果一個人非要在救恩上加上什麼條件,那麼,恩典就不是恩典了,是對神恩典的歪曲和羞辱。

  神的誡命很重要,但關乎人的生命得救問題上,神沒有把誡命行為作為了拯救的條件,這也正表明了這位神不僅是創造我們的主,也是愛我們的天父。我們之所以能夠得到拯救,乃是因為我們有摯愛我們的天父。

  使徒行傳2:21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一個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這就是基督教與其他教截然不同的地方。得救是神的禮物,是恩典不需要條件。福音的核心就是不論是誰,承認並悔改自己的罪,接待耶穌作生命的主人,就必得救。

  弗2:8-9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就如神白白把空氣,陽光賜給了人類一樣,救恩也是白白的恩典,唯有感謝地領受。一個人在救恩上加上什麼條件,那就抹殺了神的恩典。

  聖經記載了一個強盜一生沒有做一件好事,但死的那一刻認識了耶穌,只說了一句:路23:42就說,耶穌阿,你得國降臨的時候,求你記念我。耶穌即可迴應道:路23:43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我們的好行為不能加贈神對你的愛,我們的壞行為也不能減少神對你的愛,相信並接納神藉著耶穌賜給我們的救恩,就必得救。所以,凡因沒有持續有好行為而失去平安的人,要享受基督裡面的平安和喜樂。

  一個人忽視救恩的恩典性,主張行為律法是一種危險的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將越來越遠離耶穌,將失去救恩。聖經中的法利賽人嚴格遵守律法,但因著把行為作為得救的條件,成為了拒絕救恩的人。

  一個人把行為作為拯救的條件,那麼就抹殺了神的慈愛和恩典,但一個人完全忽視人的行為,把救恩當作了廉價的救恩的話,也是抹殺神的恩典。

  整個羅馬書有16章中1-11章都強調了因信成義,不在乎遵行律法。羅12:1突然話鋒一轉,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侍奉,乃是理所當然的。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良善,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聖經告訴我們,耶穌付出的莫大犧牲換來的救恩,得著救恩的人理所當然地把身體作為榮耀神的器皿。

  律法在恩典的前面,恩典就不是恩典了,恩典就失去了生命。也一樣,律法不放在恩典的後面,那麼恩典就成為了廉價的恩典,也將失去生命。聖經中有看上去很矛盾的話語,就如羅3: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而雅2:24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這一看似矛盾的話語並非是矛盾,羅3:28告誡我們不要把律法放在恩典的前面,而雅2:26告誡我們,得救之後一定要有行為。

  一個人若相信耶穌基督的救恩,耶穌的愛就會激勵我們有行為。恩典的後面的行為就是得救生命流露出來的。所以,恩典與律法,信心與行為,不是矛盾關係,而是先後關係。

  羅3: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行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一個人能夠知道自己的罪,並能夠相信耶穌是這一生最大的祝福。這一祝福如果沒有律法,我們就不可能得著。 律法就像“x”光,能使人知道哪裡有了毛病。律法行為可以得救的說法,正如“x”能夠治病一樣荒謬。但一個人沒有律法就像一個病人很難找到病症。所以,恩典與律法,信心與行為,不僅不矛盾,也有互補性。

  一個人早期發現自己的疾病,就容易醫治一樣,我們早一點發現自己的屬靈生命中有問題,並悔改,那麼就更早更多地得著祝福。否則,不知道或知道不悔改就像癌細胞一樣擴散威脅人的生命。

  主耶穌在太5:17-20他來到世間不是為了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去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在這裡耶穌告訴我們,耶穌到這個世界不是廢掉律法,而是成全律法。神不願意他的百姓機械式的遵行律法,而是內心深處喜樂地遵行律法。並告誡我們,律法行為雖然不是得救的條件,但得救的人離開了律法行為人同樣得不到拯救。得救是出於神的恩典,不需要你的行為。但得蒙救贖的你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

  耶穌批評法利賽人的虛偽,卻鼓勵他們繼續遵行律法。

  太23:23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這更重的是你們當行的;那也是不可不行的。

  你有行為嗎?主日敬拜嗎?作十一奉獻嗎?你有正直,聖潔的生活嗎?的確,這不是得救的條件,但假如你是得救的人,你是一個知道神大恩大愛的人,你絕不會無動於衷,一定是為了守好主日,為了敬拜,為了十一奉獻,為了過正直,聖潔的生活而努力的人。否則,你可能還不是得救的人。

  詩篇119:1-2行為完全,遵行耶和華律法的,這人便為有福。遵守他的法度,一心尋求他的,這人便為有福。愛你律法的人,有大平安。什麼都不能使他們絆腳。

  就如法律不是為了捆綁人民,而是為了使人民安居樂業一樣,神賜給我們的誡命律法不是為了捆綁我們,而是為了祝福保守我們。

  有人說:得救是神的恩賜,得福是神對我們行為的按勞分配,否者神就不是公義的神了。神的慈愛決定了救恩不需要行為,但神的公義決定了好行為一定帶來祝福,壞行為一定帶來管教和鞭策。

  希望大家享受救恩裡面的不變更的平安,喜樂。也願救恩裡的大愛激勵我們積極向上,使我們用好行為見證神,榮耀我們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