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的賦稅制度是怎樣的

  賦稅是中國古代國家巨集觀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統治者為維護國家機器運轉而強制徵收的。賦稅制度是隨土地制度或狀況的變化而變化的。下面小編給大家講下?

  夏朝的賦稅制度簡介

  《禹貢》一篇又列出九州賦納物品的具體情況,將物品數量分作上上、中上、下上、上中、中中、下中、上下、中下、下下九等。又根據與夏后氏都邑地理距離的遠近分作甸、侯、綏、要、荒“五服”。

  甸服:距離夏都城五百里以內的方國部落是夏都城的主要糧食供應區。百里之內者賦納帶秸稈的穀物;再往外百里者賦納禾穗;三百里外者賦納帶稃的穀物;四百里外者賦納粗米;五百里外者賦納精米。

  侯服:距離夏都城五百至一千里間的方國部落是夏后氏的氏族諸侯部落的封地。先小後大,五百里至六百里為采地***即卿大夫的封地***;六、七百里為男爵小國;八至千里地為侯伯大國。

  綏服:距離夏都城一千至一千五百里為夏後勢力所及的邊緣區域。其三百里內的可推行掌管文化教育,二百里外的推行發揮武威衛戍。

  要服:距離夏都城一千五百至二千里為夏後必須通過結盟交涉的方法而施加影響的區域。三百里內通過同盟和平相處,二百里外為夏民的流放地。

  荒服:距離夏都城二千至二千五百里處為異族疆域,與夏后氏只有間接的溝通。三百里內的是各少數民族,二百里外是流放地。九等和五服的描述是周人對夏朝賦納經濟的看法,非必夏代實況。如鐵、鏤不大可能是夏代所見物品,夏時期的諸侯爵位也無法考證。但是其中反映的一些看法,如夏後根據道途遠近及各地生產情況來繳納不同的產物,應當為夏代實況。

  論述夏朝的賦納制度,《孟子》曰“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 ,意在夏人的“貢”、殷人的“助”和周人的“徹”制度實際都是在繳納民戶年產總和的十分之一,而且夏商周三代的田賦制度一脈相承,顧炎武更據此認為“古來田賦之制,實始於禹”。周朝的什一法是將一家民戶在數年之間的收成總和平均後取出一箇中庸常數作為繳納數量,以夏朝的生產力和政權輻射力看,還沒有能力履行這種實物地租制度。

  孟子記載的“貢”字,意味著民眾與貴族間沒有太大的強制成分,而且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願性。這種民眾自主性質的賦貢制度符合夏時期落後的生產力與夏后氏尚不完備的政權機構的情景,也接近於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經濟秩序。夏朝末期,夏后氏與方國部落的關係惡化,夏後桀四處討伐,他提升田賦數額以充軍費,從而加重人民負擔,激化不滿情緒,使之最終離棄夏後投奔商湯。徵夏之際,湯曾誓言於眾,“‘夏罪其如臺?’夏王率遏眾力,率割夏邑,有眾率怠弗協”,指訴桀的主要罪狀。桀在什一“貢”賦之外徵役民兵,而後民眾不滿便採取不合作的態度。

  轉看殷商的“助”法制度,平民百姓在農業生產義務外另有以兵役為主的徭役責任,其結果是助法體系下的商族的可動員兵力大於夏後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