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相關論文

  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以及新的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形成,社會對於保險的內在需求日益擴大,保險業呈現出飛速發展的勢頭。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關於保險受益人適用範圍的法律

  一、保險受益人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8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由此可知,保險受益人是除被保險人和投保人之外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且僅存在於人身保險中。關於財產保險中是否適用受益人這一概念,我國法律並無規定。在法律的盲區之下,財產保險受益人究竟有無存在的必要成為許多學者關注的焦點。

  二、關於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學界觀點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雖然沒有規定財產保險受益人,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在財產保險中指定受益人的情況屢見不鮮。如在“車貸”、“房貸”保險中,保險合同的“備註”經常被填寫為“XX銀行為受益人”。由此產生了關於保險受益人適用範圍的爭議,對於此,學界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肯定說。支援財產保險中存在受益人的學者主要認為:第一,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如臺灣學者鄭玉波認為“財產保險中亦不妨有受益人之指定,例如甲就自己貨物,自訂水險契約,而以丙為受益人,有何不可?”[1]被保險人可以自由處分其權利,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可。第二,我國《保險法》關於受益人的規定出現在保險合同的“一般性規定”之中,根據體系解釋原則,該條款適用於所有的保險合同,不應有人身和財產受益人之分。

  ***二***否定說,該學說目前佔主流地位,且為立法所採納。否定財產收益人的主要依據為:第一,禁止“不當得利”。保險最基本的原則之一為“損失補償原則”,即損失多少,補償多少。該原則的目的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使恢復到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所以沒有受損的第三人無保險金請求權,否則會構成“不當得利”。第二,從受益人的由來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死亡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常有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發生之要件,故除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外,尚須有受益人存在之必要,以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受領保險契約上之利益,即保險賠償金額。”[2]所以,受益人應僅存在於人身保險之中。

  三、保險受益人適用範圍之我見

  基於上述兩種觀點,筆者認為保險受益人適用的範圍應及於財產保險。主要理由如下:

  ***一***財產保險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合理性

  1、“意思自治”原則應貫穿於所有的私法領域,保險作為私法領域之一,應遵循該原則。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來源於被保險人的權利,可視為被保險人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處分。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不損害第三方利益,不違背法律的規定,該權利就可以自由轉讓。

  此外,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雖然《保險法》中並無規定財產保險中可以有受益人,但同時也未禁止,因此根據當事人雙方合意產生的“財產保險受益人”當然有效。

  2、與人身保險相比,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規則”並沒有其特殊性。在人身保險中,因人身受到損害所發生的補償是以金錢財產體現出來的,受益人受領的亦為金錢,在此種情況況下,受益人並沒有受到損失,但其仍然領取了保險賠償金額,而這並沒有被規定為“不當得利”。在財產保險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基於被保險人的損失給付保險金,受益人同樣受領金錢,相比之下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與人身保險的損失補償相一致,因此在財產保險中允許受益人的存在並不會發生“不當得利”。

  3、從設定“受益人”初衷的角度來看,是為了防止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而無人受領保險賠償金。由此出發,財產保險中也有存在受益人的必要,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車輛完全損壞,且車內的人員無一生還,車主也沒有繼承人。此時保險賠償金也無人受領,也符合設定“受益人”的目的,既然人身保險中可以存在受益人,那麼在財產保險中設定受益人又有何不可?

  ***二***財產保險中存在受益人有其必要性

  1、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之處。我國保險事業起步較晚,所以作為規制保險行為的《保險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其頒佈較晚***2009年實施***,所以難免會有不完備之處。在財產保險中規定受益人將對我國的保險立法是一個巨大的推動,它可以彌補我國立法的不足之處,更好的規範保險行為。同時完善立法也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

  2、適應我國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在實踐中,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出現已經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而我國《保險法》並沒有對此做具體的規定,這必將會導致保險權利的濫用等問題,如果不及時調整,則會影響我國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常執行。

  3、為相關法律工作者提供依據。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在處理財產保險受益人相關案件時,會遇到很多問題,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將會阻礙司法實踐的進步。所以及時解決財產保險受益人的問題對我國司法實踐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四、財產保險中受益人的限制

  財產保險中設定受益人是保險發展的要求,但是財產保險中受益人的指定應有一定的限制,否則會出現許多問題,最主要的問題為“道德風險”增大。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的“道德風險”程度不同,人身保險以被保險人的身體為保險標的,受益人為了騙取保費而故意傷害被保險人,不僅可能觸犯保險詐騙罪,還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雙重的刑法制裁會產生更大的威懾作用,同時,客觀上受益人的違法犯罪成本增大,降低“道德風險”。相比之下,財產保險的違法成本較低,受益人為騙取保險金而毀壞財產會引起民事上的侵權損害賠償,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會受到刑法懲罰,因此受益人為了騙取保險賠償金而選擇損毀財產標的可能性更大。

  關於如何限制財產保險受益人的指定,學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筆者認為,應考慮一下兩點:第一,參照人身保險的相關規定,指定財產保險受益人時也應要求其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利益包括但不限於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以及合同債權。對於沒有保險利益的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但增加限制性條件,減少“道德危險”的發生。第二,肯定被保險人的單方變更和撤銷權。在受益人實施或即將實施不利於保險標的行為時,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撤銷指定行為或變更受益人,以保護自身利益。

  五、結語

  綜上分析,受益人是《保險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其適用範圍僅限於人身財產不符合當前社會的需要。規定財產保險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應符合社會的發展趨勢,及時做相應的補充和調整,使我國保險事業得到進一步發展,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執行。

  篇2

  論保險在中學生體育運動傷害中的應用

  一、中學體育運動傷害概述

  中學體育運動傷害是指中學生在體育課堂教學或者是學習之餘學校開展的體育鍛煉、體育競賽中發生意外情況,對學生的身體造成殘疾、重傷甚至死亡的情況。在中學生體育傷害事故中,事故主體包括學生本人、教師、以及學校法人等等。下面我們來剖析一下出現中學生體育傷害事故的原因有哪些:首先,也是最普遍的一點是體育活動或者教學的場地及器材存在老舊、瑕疵的情況。其次,在指導學生做跳木馬等體育運動時,學生動作模仿失誤導致的意外事故。再次,教師出現嚴重的監管不力導致的事故。最後,中學生本人因不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在以上幾種情況中,學校將會對體育活動中存在的傷害承擔責任,責任內容包括對受傷者的醫療費、撫卹金等等一系列費用的承擔。

  二、體育保險在中學體育運動傷害的預防和處理中的作用

  中學生體育運動傷害事故在體育活動中很難避免,學校應該理性面對風險,並進行中學生體育保險的購買,將事故的損失以及影響力降到最低,才能增強學校應對風險的能力以及學生家長的安全感。因此對體育保險的購買也是對體育運動傷害的預防。在預防中學生體育過程中,學校要加強體育教師的責任感以及危機意識,避免出現因為教師玩忽職守、粗心大意而出現的意外事故。其次,要將強教師們應對風險的能力,增加教師應對意外事故時的知識儲備。在學生的教育方面,要增強對中學生的體育衛生知識以及體育安全知識的灌輸,教育好學生在體育活動中保護好自己。對學校來說,要定期對運動裝置以及運動場地進行檢修,確保體育器材的安全性。在對外方面,學校要給中學生購買體育保險,這也是在解決中學生意外體育傷害事故最有效的途徑,也是被學生家長以及社會所認可的解決方案。

  首先保險對於被保物件來說是轉移風險的最有效途徑,同理,在應對中學生體育運動意外事故時,體育保險就有了用武之地。在面對可能出現的風險時,有兩種備選方案:一種是風險自留,即對風險不理不睬,在事故出現後自己完全承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這種處理風險的優點是可以在事故發生前避免了保險的額外支出,但是在事故發生後顯得被動而疲憊。另一重處理方案是:在預估到風險後就進行體育保險的購買,這樣在事故發生後才能最大限度地爭取到賠償,降低損失,爭取到應對風險的主動性。因此,購買中學生體育保險作為應對風險的最有效措施,學校一般會將其作為基本政策來貫徹實施,從而減少學區以及機構的經濟損失,這也能使得學生家長更加放心。

  其次,因為有體育保險作為後盾,中學也敢於創新,開展一些能夠鍛鍊學生的體育運動。在運動過程中,由於中學生的自律性以及肢體協調能力都不如大學生,因此中學體育事故頻出,因此即使再周到的課前檢查以及細緻的體育課堂關注都無法百分之百排除體育風險的存在。在中學生體育傷害事故發生之後,如果沒有體育保險的賠償,由受傷害學生或者學校完全承擔的話將會給學生家庭或者學校造成巨大的負擔,在處理事故意見上存在分歧的話又會給學校和家庭之間帶來不必要的訴訟案。訴訟案的產生對學校的名譽以及體育教學活動的展開都帶來了巨大的影響,訴訟成本的高昂也是學生所不能承擔的。因此,體育保險的購買就顯得尤為重要,在事故發生後,學生可以通過保險來獲得及時的賠償,受到最及時的救助,也降低了學生的痛苦。

  三、學校在應用體育保險時的注意事項

  綜上,體育保險在應對中學生體育傷害事故中具有巨大的優點,但是在購買體育保險時,學校管理者也要對體育保險的分類以及公司具有一定的瞭解,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

  首先:對承保機構的選擇以及業務人員的選擇要十分謹慎,合格的保險機構才能有能力承擔起事故的賠償,而同時優秀的體育保險業務員才能給客戶分析出最有效的保險利益收穫途徑。

  其次:選擇有效、全面的體育保險種類。在中學生體育運動傷害中,事故成因多種多樣,事故主體更是存在巨大差異,因此學校必須要根據學生以及學校的基本情況來購買體育類保險。

  再次:在簽訂體育保險購買合同時一定要仔細考量合同的細節部分,在體育傷害保險中,合同是最直觀有效的表現方式。在簽訂過程中一定要有專業人士在唱進行指導,避免因為細節問題出現以後的紛爭。

  最後:在中學生體育傷害事故發生後,學校要在第一時間做好現場的事故處理以及證據收集,為後期的保險金額爭取提供幫助。

  四、結論

  體育運動是美好的享受,在享受過程中,中學生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而學校要做好體育運動風險評估,這也是豐富教學內涵,提高學生和教師素質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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