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邏輯學視角的法庭上詭辯

  法律是一種強制的行為規範。它與道德以及其他規範相比,在邏輯性方面有著更高的要求,具有邏輯的固定性、嚴謹性、可預測性。法律條文的邏輯性越強,施行就會越有效,越不容易給人鑽空子。法律雖然對邏輯要求很高,然而限於一些客觀條件,如描述法律語言***母語***的侷限,涉案合同、協議的不規範等等,都為法庭中的詭辯埋下伏筆。

  在法庭之中訴辯雙方為了打擊對方,經常用到狡辯和詭辯。狡辯容易辨別,它指不符合實際的認識, 違反邏輯的無效推論。而詭辯迷惑性和欺騙性比較強,是指似是而非的推理、違反事實的論證。詭辯或用貌似有效的推論, 或用思維語言的技巧,或用心理因素的干擾, 誘使人相信。

  一、詭辯的含義

  ***一***詭辯的由來

  詭辯最早是什麼時候出現的,也不可考。大概,伴隨著人的思考,講話和辯論的出現,邏輯和詭辯這一對雙生兒便誕生了。其中正確的思維方式、規律便形成了邏輯,而錯誤的、不合理的、反常的思維方式、論辯便成了詭辯。

  而真正形成學科、學說,詭辯論早於邏輯學。一方面是限於人的認知水平,一方面正是對詭辯論的系統清算,才有了邏輯學。春秋作“兩可之論”的鄧析,創“名辯之學”,本質上是一種詭辯論,而中國最早成邏輯學體系的墨子大致比鄧析晚了80多年;西方古希臘的普羅泰戈拉有著名的“半費之訟”,他的哲學體系也屬於詭辯論之列,而西方最早創立邏輯體系的亞里斯多德***與古印度的因明理論,中國的墨子學說並稱世界古代三大邏輯體系***比普羅泰戈拉也晚了幾十年。

  ***二***詭辯的定義,對詭辯的評價

  從詞義來看,詭, 指違反、怪異、虛假,辯, 指證明和反駁。詭辯是指形式上運用正確的推理手段,實際上違反邏輯或者用虛假的邏輯規律,推理的結果似是而非。

  早期的哲學家和思想家,很多都是詭辯的愛好者。隨著意識形態的逐漸成熟,對待詭辯的態度也起了變化。呂不韋說詭辯:“以非為是,以是為非。” 《荀子》謂其:“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而好治怪說,玩綺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眾。”黑格爾謂之是故意地把真理說成錯誤,把錯誤說成是真理的論辯。一言以蔽之,有意地顛倒是非,混淆黑白。

  二、辨析詭辯

  在人類的歷史中,詭辯大概是和辯論一起出現的,它作為辯論的一種存在形式,當產生了辯論就會有詭辯。法庭中的詭辯與其他種類的詭辯在本質上是一樣的。或有意,或無意,用似是而非的邏輯,得出似是而非的結論。詭辯的研究一直為哲學家,思想家熱衷,但是諸子百家,莫衷一是。詭辯種類或者說詭辯手法分類也是眾說紛紜,一直沒有統一的標準。筆者認為,既然詭辯是相對邏輯存在的,那麼詭辯手法的分類也可以相對邏輯四大基本規律來劃分。

  ***一***違反同一律的詭辯手法

  同一律的內容是:事物是其本身,與任何其他事物都不相同。大千世界,五彩嬪紛,個體不計其數,其中所有的個體都是獨一無二的。

  偷換概念就是法庭中最常用的一種詭辯,或利用語言效果,或利用文字上的歧義,或利用語境的多樣性,但表現手法上仍是違反同一律的辯論。

  某人年初向他人借錢2.6萬元,中間還了2萬元,借款人向其出具了“某今還欠款2萬元整”的紙條,一式兩份。當還款人後來再還所欠餘款時,借款人卻說應還2萬元,並拿出紙條為證:“某今還***hai***欠款2萬元整”。

  常理來講,還錢出具的只能是“收還***huan***款多少”的收據,不會出具“還***hai***欠款多少”這樣的收據,這是還錢特定的語境所決定。然而紙條有一個“欠”字,詭辯者利用“還”語音歧義的機會造成了口實。多音字的字往往含義各不相同,借款人利用字的諧音性來混淆概念,將多音字的讀法偏向有利自己的方向,以達到他的目的,違反了同一律的要求。

  一位匈牙利商人與我國一家鞋廠簽定了8萬雙鞋的合同。貨到開箱,匈牙利商人傻眼了:所有鞋子都是左腳。致電,鞋廠老闆卻解釋說:“‘雙’是兩個的意思。”無奈之下,商人只得再訂了8萬雙右腳鞋。“雙”的確有“兩個”的含義,但合同中“雙”指與“單”相對的“雙”。本處明顯作為量詞用於成對的東西。而鞋廠只用“兩個”的含義,卻抹殺了“成對”含義,實在是用了偷換概念的詭辯。

  ***二*** 違反排中律的詭辯手法

  排中律說的是任何事情在特定條件下判斷,必須要有明確的“是”或者“否”,所有的中間狀態都是不存在的。比如說桌上有一盞燈,從這句話來講,要麼是真要麼是假,沒有其他可能。在法庭論證過程中,有時候辯者違反論題要明確的原則,其論點含混曖昧,似是而非,企圖按照自己意願同一情境下作不同的解釋,為某種目的辯護,這就違反了排中律的原則。違反排中律的詭辯手法有:調合折衷,貌似公正;含糊其詞,模稜兩可;編造“複雜問語”,誘人上當等。

  我們來舉一個案例,法庭中,律師問道“你現在是否已停止毆打妻子了?”其實,律師的說法是有隱含前提的一個複雜問語,如果說這個丈夫回答肯定,那其實說明他曾靜虐待過妻子;但是如果他回答否定,那就說明這個丈夫現在依然還在虐待妻子。這個問語屬於複雜問語,這種複雜問語的手法在於把不當假設預先作為已經回答了的問題,暗中裹藏在另一問句中來加以偷運。破除的辦法是把複雜問語分析為不同的簡單問語,分別作答。二是暗含不當形容詞的複雜問語。這種複雜問語中暗含的形容詞所表示的性質、特徵並不為對方認可,只是由於暗藏在複雜問語中順便說出,從而分散了對方的注意力,結果被對方因不小心而接受。

  有一年,鎮政府招標拍賣一個兩層樓的公房,結果以三萬元的價格出售。過了幾年,該地段拆遷,買房的人領取了十萬元的補償費。忽然確接到了法院的傳單,原來鎮政府將此人告上了法庭,以當年拍賣的不是此樓房的全部,而是底層的四間房間為理由,要求其返還部分“不當得利”。

  經過法庭的調查發現,第一,合同上確實應該是整棟樓房;第二,當地在買賣房屋方面有一個風俗,如果買賣整棟房屋的時候,是習慣用底層房間數來作為買賣登記的房間數的。也就是說,雖然買賣整棟樓房,但當地習慣只看底層。買賣一幢樓,只有買或者未買,沒有中間狀態。最後的結果是法庭判定鎮政府敗訴。

  ***三***違反充分理由律的詭辯手法

  充足理由律也被稱為因果原因,含義是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原因。或者說判斷一個事物為“真”或者“存在”,必須要有一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充分理由律在法庭上有著特殊的意義,不論是訴辯雙方的論證還是法庭的判決,都需要有充分的並且必要的理由。實際在法庭中,由於訴辯雙方的證據論證並不非常充分,所以論辯者就會用一些手法詭辯,比如以偏概全,迴圈論證,虛假論據等。

  以某案例來說,一個股長貪汙案。法庭上,辯護律師說道:“被告是不能構成貪汙罪的,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這個銀行的老行長有言啊,老行長說,股長工作幹得好,群眾關係也不錯,還聽上級的話,年年都都是勞模,這樣的人不是人才麼,所以他犯的事情也只是一個認識問題,老行長黨齡長, 思想水平高, 深得市長信任, 他說的話還有錯嗎?”

  辯護律師言之鑿鑿,看似理由很多很充分。但是仔細分析,工作好,關係好,勞模;老行長話的權威性,這些理由能推出此股長沒有貪汙的結果麼?顯然,這些理由和貪汙不貪汙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律師的詭辯典型違反了充分理由律。

  迴圈論證的詭辯在法庭上常表現出這樣的形態,以被告的行為為之定罪,而後有用此罪名證明行為存在,比如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公訴人道:“此人盜竊並不是偶然的,因為他一犯再犯,屢教不改。”

  辯護律師問:“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你的觀點。”

  公訴人:“因為他不止一次盜竊了。”

  在這裡公訴人“他一犯再犯,屢教不改。”然後說“因為他不止一次盜竊了。”來論證被告慣犯的論點。論題、論據互為論據、互為論題,反而什麼也不能證明。公訴人是通過迴圈論證來進行詭辯的。

  ***四*** 違反矛盾律的詭辯手法

  矛盾律的基本內容是說在同一思維過程中,兩個相互否定或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真。也就是說,兩個思想必然有一個假的,也有可能兩個都是假的。比如說我現在身在上海,又說我現在身在北京。同一時刻,你不能同時身在上海和北京,兩個說法是矛盾的,必然有一個是假的,或者都是假的。法庭中違反矛盾律的詭辯手法有:自相矛盾,反覆無常,混淆是非等等。

  一件賠償案件中,赫梅爾代表保險公司出庭辯護。原告聲稱:“肩膀被掉下來的升降機軸打傷,至今右臂抬不起來。”

  “你的手臂現在能舉多高?”赫梅爾說。

  原告艱難地將手臂舉到齊耳的高度,表現出非常吃力的樣子,以示不能舉得更高。

  “那麼,你受傷以前能舉多高呢?”

  赫梅爾的話音剛落,原告不由自主一下子將右手舉過頭頂。頓時引得全庭哈哈大笑。

  全場大笑是因為原告的謊言不自覺中便露陷了,赫梅爾巧妙引誘原告,原告說“至今右臂抬不起來”和他“一下子將右手舉過頭頂。”的言與行顯然是自相矛盾的,必然有一個是錯誤的,體現了矛盾律對於謊言揭露的重要性。

  總之,詭辯對於法庭的公正判決有一定的影響,論者使用各種詭辯手法振振有詞,似乎很有道理,控辯雙方需要對各種型別的詭辯手法具體的進行分析,合理運用邏輯手法,針對性的辨析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