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術論文寫作與投稿
學術論文的投稿可以讓更多的朋友同事員工認識你,展現自己的才華,結交更多的朋友。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方法,希望你能從中得到感悟!
法律學術論文投稿
1、選定一種期刊雜誌作為自己的投稿物件。
怎麼選呢,首先要看自己的行業和單位評職稱需要什麼級別的論文。現在很多都要求必須是核心期刊。這個可以上網搜一下都有哪些。從這些期刊中選一個,開啟它的網站。網站上都有它的介紹,要仔細看。看看是不是核心的,還要看它分的哪些版塊,看自己的論文適合不適合
2、選定要投稿的期刊後,接下來要做的就是看此期刊的論文投稿要求。論文格式根據投稿要求進行修改。
不同的雜誌社對論文的格式要求不一樣。
3、察看此期刊的論文投稿流程,現在的期刊一般採用網上投稿。需要註冊。這個根據流程來就可以了。
4、註冊以後,可以根據網站上的導航式投稿進行操作。
5、投稿完了以後可以隨時登陸作者中心察看自己稿件的狀態。論文一般需要三審,會需要一定的時間,好的期刊時間更長。所以投稿要有一定的提前量。
6、稿件如果被錄用,作者會收到雜誌社的通知。繳納了版面F後就可以等著見刊了。繳費後雜誌社會開FP,如果單位可以報銷的話一定要告訴雜誌社準確的單位資訊。
關於法律的學術論文寫作
法律\宗教與法律信仰
摘要:“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法律與宗教從來都不是不無關聯的,其存在都需要人們某種程度上的內心確認,宗教的魔力隨著社會的發展已經漸趨微弱,不過我們有必要從宗教為出發點,為研究素材來探討法律的信仰問題,我想是一種這樣的信仰――它超越了宗教,也超越了法律。
一、法的合法性問題探討
所謂合法性是指“某個政權、政權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個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種特性,這種特性不是來自正式的法律或發令,而是來自於有關規範所判定的、‘下屬’據以***或多或少***給予積極支援的社會認可***或認可的可能性***和‘適當性’”。
法國政治學學者夸克***Jean-Marc Coicaud***:“合法性即是對統治權力的承認”
德沃金***R. Dworking***指出,“法律的見解必須解釋所謂的法律如何為國家強制力的行使提供一個總的正當的理由”。
國內有學者亦斷言,“法學史上每次能真正引人入勝的爭鳴,無不涉及到法律的正當性和目的性”
上述理論將我們導向,人類為什麼需要並信仰法律的問題。
從經驗上講,法律是社會演進過程中的歷史選擇。
“合法性的社會學或經驗主義解釋是從韋伯開始的,韋伯堅持經驗科學的客觀性和價值中立原則對已存在的統治秩序作客觀的解釋。他從經驗事實的視角出發,認為合法性不過是對既定政治體系的穩定性,亦即人們對享有權威者地位的確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凡是被大眾相信或贊同的、能保持大眾對它的忠實和支援的政治秩序;其自身就具有合法性。”
從理念說,可以從人性角度與法律本身的功能進行解釋。
顯而易見整個人類社會在任何時代都是處於物質資源稀缺或者說相對稀缺的狀態,隨著人口數量不斷增加和人類需求不斷增大使得這種矛盾進一步激化。面對衝突我們可以從以下三種角度予以迴應:首先是整個社會資源的增益,這是根本途徑,可以等同於物質基礎的原始累計,也只有在總量增加的基礎之上,才能進行資源分配,進而才可能要求合理分配;其次是人類德性的提升,這是精神方面的加強。人是趨利避害的動物,會選擇一種最有利於自己的方式進行社會活動。“任何一種真正的統治關係都包含著最低限度的服從願望,即從服從中獲取***外在的和內在的***利益。”因此,從內心進行教化,引導他們對於善和愛的追求,對平等、公平、正義、效率和秩序的觀念的信仰,並引導他們對弱勢群體關注與保護,對不正當利益的捨棄;最後是通過制度的防範與矯治,法律這種制度出現的最初作用是定紛止爭,因此它應該具備的內在道德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在有限資源的前提下,對各方利益的進行相對合理的分配;預設行為的結果,用鼓勵或者懲罰方式引導人類自覺活動;法律的良好執行後能夠促進社會整體資源的增益,能夠使生活其中的人類德性得以提升。
二、現行法律的弊端
我們過於迷信人類理性的存在與合理,自認為可以把法律設定成萬能的制度解決所有的問題,事實上,人類的理性與智慧是相對的,從語言的表達方面,從理解的萬能方面,從社會發展迅速方面,我們總能發現它的不確定性,不穩定性和滯後性。除此外,法律僅僅調整人的外部行為,關於思想的、精神的、內心的東西並不受調整和控制,而作為現實的人、社會的人,不可能僅僅存在客觀的行為,而法律對此之外的物件顯得無力迴應。
現代法律是純世俗的,是用以貫徹特定政治、經濟和社會政策的工具。從工具論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作為人們日常行為所遵守的準則,不過是社會統治的一種工具,那麼作為主體的人是有權利自主選擇其本身所適用的工具。那麼法律何以被選擇並適用於整個社會秩序的維持和平衡,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法的合法性問題。
三、法律與宗教的結合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的幾個世紀裡,宗教與法律***尤其是在美國***乃是我們關於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觀念――‘一種由[我們的]……文明促成的整體感’***艾利克森語***。”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規則,它是在進行立法、判決、執法和立約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權利與義務,並據以解決糾紛,創造合作關係的活生生的程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條和儀式;它是對人生的終極意義和目標表現出來共同關切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對各種超驗價值之共有的直覺與獻身。法律能夠為社會提供一種結構,一種完型,它需要維持內部的聚合,它一貫與無政府狀態為敵。宗教能夠為社會提供它需要以面對未來的信仰;它總是像頹廢開戰。
這是社會關係的――也是人性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處於對立之中:法律以其穩定性制約著未來;宗教則以它的神聖觀念向所有既存社會結構挑戰。然而,它們同時又互相滲透。一個社會對於終極之超驗目的的信仰,當然會在它的社會秩序化過程中顯現出來,而這種社會秩序化的過程也同樣會在它的終極目的的意識裡看到。”
在所有的宗教,甚至最神祕的宗教裡面,都有對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關切。愛被認為是神學的根本教義,愛之神學主張只有一條神聖的戒律,那就是愛上帝和愛人,這種愛強調的是一種普遍的無差別的愛,它對應於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同時這種愛在本質上也是自由的,不受道德法和政治法的制約,體現在法律所調整的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之上;愛的獨一無二,更是法律上具體權利義務的運用與實現。在愛的名義下,整個社會更加緊密的聯絡與良性執行,催生出人類的法律情感――把法律所體現的正義理想視為生活終極意義之一部分的充滿激情的信仰。
對於宗教的信仰實質上是對一種超自然的現象或者力量存在的崇拜,對於未知的世界,我們總是有美好的嚮往,相信在神的指引之下,走向最終的天堂。因此才有人們在朝聖路上的不畏艱險,竭力追求,全身心投入。而法律本身所應該包含的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秩序和效率的價值應該被神聖化,併為人矢志不渝的追求與維護。
四、法律的新生
世俗―合理模式忽略了法律中某些超出合理性之外的要素,尤其是那些為法律與宗教所共有的要素的重要性。這主要是視法律為規則實體的謬誤所致,它也與低估了規格賴以發揮其作用的環境有關。一旦把法律理解為積極的,活生生的人類程序,它也就包容了――正好比宗教包容了――人的全部存在,包括它的夢想,他的情感,他的終極關切。
法律與超驗價值聯絡和溝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過儀式,亦即象徵法律客觀性的程式形式程式;其次,經由傳統,即由過去沿襲下來的語言和習俗,它們標誌著法律的衍續性;再次,依靠權威,也就是說,法律依賴的是某些成文的或口頭的淵源,這些東西正是人們看來是至善至真,必得服從的,正是它們賦予法律以約束力;最後是憑藉普遍性,這是指法律所包含的那些概念或洞見都需是普遍有效的,這體現法律與絕對真理之間的聯絡。這四種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存在於所有法律體系,一如它們存在於所有宗教裡面。它們提供了一種背景,而任何一個社會***雖然有的社會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會***的法律規則都是在此背景下產生其作用,並且都從這裡取得它們的合法性。
“歷史已經證明,人民不會長期地、違心地擁護某種政治制度或經濟制度,除非他們認為這種制度代表著真理,具有不可動搖性、具有神聖性,是他們發自心底的、真誠的信仰,與他們所認為的最高真理、價值觀是一致的。如果真是這樣,人們就可以自願地為捍衛這種真理、這種制度、這種信仰獻出生命。”;“換句話說,只有當法律與人們所信仰的理念發生了不可分割的關係時,只有當法律能夠產生出某種社會效果、符合人們所信仰的具有普遍性的社會正義的標準和價值時,它才能得到信任、繼而才能被信仰;它才能被稱為是正義的、公正的法。而評價法律公正性***正當性***的標準,不僅需要法律規則和正當程式,更需要來自法律之外的社會評價體系。這就是與終極真理、絕對真理聯絡在一起的宗教道德傳統。”
讓愛的平等和謙讓注入利益分配的考量之中,自由和正義能指導人類行為的方向,平等與公平形成良好秩序,並促進效率的不斷提升,達到社會整體資源的增益,使人人在和諧美好的社會生活中德性提高。讓法律真正融入我們的生活成為我們矢志不渝的信仰。
參考文獻:
[1][英]戴維・米勒,韋農・波格丹諾主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M].鄧正來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美]哈羅德・J ・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樑治平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出版發行,1991.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