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章程規定內容詳情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規則,設立公司必須有公司章程。小編把整理好的新公司法與章程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新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規定

  新公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公司章程及其約束力】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解釋】本條是關於公司章程及其約束力的規定。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和行為的自治規則,設立公司必須有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法定必備檔案之一。公司章程必須依法制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章程應當包括如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股數;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力、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式必須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公司的董 事、監事及其高階管理人員因其執行公司職務,而受到公司章程的 制約。同時,公司章程又具有契約的性質,體現了股東的共同意志;因此,對股東也具有約束力。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 等高階管理人員必須遵守和執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其他還包括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等。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的規定。相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相對較低,如最低註冊資本只為3萬元;但應當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後,股東人數不得多於50人。

  公司變更組織形式,應當依法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採用向社會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向200人以上定向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應遵守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後,原公司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存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後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本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新公司法規定可以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1.公司經營範圍由章程規定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專案,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2.法定代表人 依照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3.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1、批准權,依照章程規定分別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2、批准金額,依照章程規定的對外投資或擔保總額及單項金額的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職權 法定+約定,特別注意如下兩個職權:1、修改公司章程2、規定股東會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股東會定期會議時間 定期會議時間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6.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時間 法定15日或依據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二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

  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7.股東會會議表決權 法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或者依據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8.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 1、依據公司章程規定,三個事項強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2***增資或減資;***3***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9.有限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依據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10.董事任期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可以連選連任 。

  第四十六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11.董事會職權 法定+約定與股東會職權相對比,注意如下潛在衝突:1、影響公司投資決策的,決定公司經營方針***計劃***和投資計劃***方案***;2、影響公司運作成本的,決定內部管理機構設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3、影響公司運作效率的,制定公司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12.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由公司章程規定***主要指執行董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3.經理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執行董事職權 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5.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16.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權繼承章程可以規定禁止或允許股權繼承

  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17.股權轉讓的規定可以自由約定思考:股權轉讓的價格、條件、時間等均可以自由約定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8.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權根據章程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19.高階管理人員的定義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公司章程營業期限

  公司作為法人組織體與自然人的出生、成長、死亡一樣也有一個設立、經營和消亡的過程,這三個過程我們可以大概地稱為設立過程、經營過程和清算登出過程。而與此相應的期限我們可以稱為設立期限、營業期限和清算期限***清算期限大致又分為法定清算期限、破產清算期限、普通清算期限和特別清算期限等***。正如設立是為了經營,而清算登出則是因經營過程出現規定之事由而終止後的善後處理,因此,經營過程實乃公司出資人關注之重點,因為公司只有經營才能實現出資人出資的目的,只有經營才能使得出資人作為股東的權益得以實現。與此適應,經營期限的長短,對出資人的利益也影響甚大。因此,從法律上分析營業期限應如何認定以及營業期限的法律意義就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一、公司營業期限的認定規則

  公司設立過程有諸多的內容和程式制度設計,但其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之重要性不僅表現在它是公司設立過程必備的法律檔案,沒有公司章程就不符合公司設立的法定條件,就不能設立成功,還表現在公司章程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即使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章程也是重要的依據。另外,公司章程在某些情況下對沒有參加制定的人也會產生法律約定力,如我國《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股東可能是原始的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也有可能是通過繼受方式受讓股權而取得股東身份沒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對於受讓股權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有約束力,而對於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1項包括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正因為如此,有人認為公司章程與公司之間關係,尤如憲法與國家之關係,它是公司的憲法,具有最高之法律約束力。

  因此,大多數公司章程都規定公司營業期限,並將其作為一個重要的條款。如此,則對營業期限的認定則不存在問題,根據公司章程之規定加以認定即可。

  但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長經營期限,又未規定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加以規定,如《公司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8種事項中並沒有包括公司營業期限。***但中外合資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則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業和情況應當約定營業期限,除此之外,可以不約定合營期限。對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設有明文。***正因為如此,有的公司章程就不規定營業期限,在此情形下如何認定就會成為一個問題。在此情形下營業期限的認定,可以根據以下規則進行:

  1.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進行補充規定,則補充規定的營業期限就應成為認定的依據。

  2.如果公司章程對營業期限沒有進行補充規定,公司在設立過程中需要向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記,而公司登記過程中營業期限是法定的登記事項,對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8項明文規定。這種法定要求表現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要填寫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其中包括營業期限,如果公司設立過程中選舉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在該申請書明確了營業期限,則該營業期限就應當成為認定公司營業期限的依據和標準。在此需要說明的是,此處所說的營業期限是根據登記機關的核定而確定的,並一定是公司章程制定者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應認定為營業期限。這種認識有一定的道理,但卻不能成立。誠然公司章程並不必經登記機關核准,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簽訂的章程除外***對此可以參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3條規定。***但是登記機關對公司章程有要求修改的權利,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3條就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修改。因此,即使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營業期限,也不一定符合規定。因此,在此情形下,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期限就是公司的營業期限,對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企業經營期限有關問題的答覆》第二條規定,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外商投資企業、聯營企業,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營業執照上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期限***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核定的經營期限***營業期限***從事經營活動,其中屬於公司的,應認定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的,並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理;屬於非公司企業的,視為無照經營,應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註冊時,一般不核定經營期限,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核定經營期限的,也應按上述原則處理。

  營業期限的起點就是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對此,《公司法》第7條第1款,《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設有明文規定。

  二、營業期限的法律意義

  一般而言,營業期限的法律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營業期限屆滿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屆滿股東會沒有達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決議的,公司進入清算過程,此時的期間是清算期間。對此《公司法》第181條第1項設有明文。

  2.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法》第75條對此設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