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的認識學術論文
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的必然產物,它以正義的存在為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小編整理了,歡迎閱讀!
篇一
淺談對法律和法學的認識
摘 要:法律是受國家保障的、調整人類共同生活的和通過解決人類矛盾的普遍規範的概括。法學是以解釋性的闡述和批判為目的,通過解釋和辯論對法律就行的研究。從它們的概念可知,法律與法學不能劃等號,它們之間有很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應該將法律和法學的概念區別開來,以便我們更好的研究法律、應用法律和適用法律。
關鍵詞:法律;法學;區別聯絡
法律是人類共同生活的必然產物,它以正義的存在為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法律亦是一種社會規範,即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要求我們每個人都遵守,一旦違反法律,就會得到相應的懲罰。由於法律觀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確認識法律、意識不到法律的作用,認為法律只與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犯罪行為人、受害人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觸犯法律和因別人觸犯法律而遭受損害的人有關,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實,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佈於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我們去超市買瓶水這樣一個簡單的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離開法律,整個社會將無法執行。
法律不同於道德,也不同於風俗。它不靠個人良心來保證其實施,也不因社會的關注而改變其性質,它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之大,人們的行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種行為都受法律的約束的,它們需要受道德或是風俗的規範,而有一些行為,僅靠道德或風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們必須依靠法律來強制實施。因此,我認為法律、道德與社會風俗共同制約著人們的行為。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逐漸發展起來的。當一定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道德風俗,這些行為已不能被人們所容忍,人們需要一些特殊的規範來滿足他們的需求和願望,於是就產生了法律。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我認為法律起源於社會風俗和道德規範,它的制定不得違背道德和社會風俗,然而,它又是較社會風俗和道德規範更深層次的社會規範。它是在不違背道德和社會風俗的前提下,由統治階級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同時又制約統治階級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法律是順應人們的需求和願望產生的,它不能讓人民失望,這就決定了法律必須具有正當性。法哲學的題目是“正當法”、“正義”,這也體現了法律的正當性,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當思考“什麼是正當法”以及“如何認識和實現正當法”。法律和正義緊密相連,法律應當達到保護正義之目的,不能保護正義的法律不能使人們信服,最終會被人們推翻。除了正義,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個目的。針對對法的公共利益的思考,曾經有學者提出了“惡法非法”和“惡法亦法”的命題。有人認為:“即便惡法也還總有某種價值——對法保持懷疑的價值。”的確,人們不能因為法是惡法就不去遵守它,既然它能夠被作為法律制定出來,總有它存在的價值,至少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它是有價值的。如果制定出一部法律,人們因為認為它是惡法就不去遵守它,那麼法律的強制性還能得以保障嗎?這樣,法律還有什麼威懾力可言呢?另外,如果法律經常變動,也會減弱法的威懾性,因為經常變動的法會給人一種不確定的感覺,覺得遵不遵守它都無所謂了,所以,法律應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在惡法還不宜變動之前,為了保持法的穩定性,我們也因該遵守惡法,當然,如果惡法具備被廢除的條件那就另當別論了。
由於,法律是順應人們的需求和願望產生的,因此有人認為凡是對人民有利的就是法。我認為這種觀點是極其錯誤的,是否對人們有利的標準是很難判斷的。如果法的制定者打著對人民有利的旗幟,制定一些有利於自己的法,而這些法對於大多數人來說可能並沒有利,這樣,在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們就沒有做到法治,我們又將如何在法的實施過程中做到法治呢?總的來說,我認為法律被制定出來就應該有它存在的道理,應該具備可實行性,所以我們應該遵守法律、正確認識法律。另外,法律是以限制人的自由來保障自由的,它應該具有強制性、穩定性、正義性和普遍約束力,這樣它才能夠保障社會秩序的有效進行。
法律是每個人理所當然應當遵守的,在現實生活中,法律的規模和複雜性在不斷的增長,對於法律的研究和解釋需要法律的專門人員。為了研究法律,法學家就作為專業人士出現在社會中,並構建了自己的職業團體。但僅僅有專業知識並不意味著科學性,為了體現科學,法學就應運而生了。我國學者綜合了多種學說的共同點,將法學定義為:“法學是專門以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物件的知識和學科的總稱。”法學的研究物件是法律,法學的方法是闡釋和論證。法學研究的法律不僅是一個國家現存的法,也研究過去的、失效的法,法律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
法學具有科學性、意識形態性、實用性和理論性,它自身有一套獨立的概念範疇和理論原則,它是一定時代社會法律生活在理論上的反應,它同法律實踐有著密切的聯絡,為法律的發展提供了理論知識。法學還通過關注法律的社會現象來對這一現象作出價值評判,揭示法律主體與法律客體之間的關係、法律實踐所帶來的後果,為我們判斷法律的好壞提供了客觀標準。
法學是文化學科,它對於法律的發展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法學通過解釋和論證各個時期和不同國家的法律,加深了我們對於法律的理解,它不僅解釋了法律現存的現象和意義,還能夠運用它對法律現象的研究來預測法律未來的發展方向。一些法學家還在研究法律的過程中,對比各種法律的有點和缺點,為將來法律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建議,為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另外,法學體系還給學校提供了法學教育,為培育出法律專業人才做了不少貢獻,它所培育出來的法律工作者能夠將專業文獻同司法具體實踐相結合,不僅能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而且有助於以後法學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
總之,法律和法學既相區別又有聯絡。法學來源於法律實踐,又指導著法律實踐。但它並不完全受法律實踐的約束,處處表現出對法律實踐的超越。它不僅揭示了法的現象,也指導著法的規律,不僅反映了現實的法,還預見法的將來。
參考文獻
[1]羅傑·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
[2]羅大華.法制心理學詞典[Z].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
[3范進學.法的觀念與現代化[M].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
作者簡介
史素紅***1991-***,女,河北省石家莊市,學歷本科在讀,專業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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