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科技論文範文

  科技論文源於科學技術活動和生產實踐,體現與前人不同的新思維、新方法、新成果,下面是小編精心推薦的一些,希望你能有所感觸!

  篇一

  從科技道德到科技立法

  提要科技倫理是對科學技術的研發、使用過程中的道德問題進行分析、討論,並制定相應科技道德規範的學科。隨著高科技對人類生活影響的日益深入,科技在生產、生活中的正反兩面性也越來越大,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科技工作者在某些情況下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強並完善科技立法,是我國現代化法制建設的重要工作之一。

  關鍵詞:科學技術;科技倫理;科技立法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自科技革命以來,人類從未停止過對科學技術的探索,在過去的幾百年中,科學研究和技術創造迅速發展,尤其是人類步入21世紀後,科技發展水平以前所未有的時速突飛猛進。因此,人類傳統的道德觀念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一切以往的道德歸根結底都是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上世紀的西方,科技倫理產生,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它主要研究科學技術和倫理道德之間的關係,目前已取得相當大的成就並形成了許多分支學科,如網路倫理、生態倫理、基因倫理等。但是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科學研究或技術應用中,科技工作者僅承擔道義上的責任還不夠,在某些情況下還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科技道德和科技法律作為防止科技異化的兩道控制線,備受關注”。科技立法“是繁榮科學技術,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密切結合的重要措施”,所以,科技立法問題尤顯突出。

  一、科技道德與科技立法的關係

  科技道德和科技立法兩個名詞中都含有“科技”一詞,說明它們與科學技術的發明、創造、運用等過程有關,那麼首先來看道德和法律的關係。

  ***一***道德與法律。道德與法律都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它們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二者反映的都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統治階級總是將本階級的道德準則上升為法律,使之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因此,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馬克思主義認為,在階級社會中,道德具有階級性,法律反映的道德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歷史的、統治階級的道德。首先,道德狀況制約著立法的發展;其次,道德水平的高低影響著執法的質量;再次,道德調整有助於彌補法律之不足。總之,“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一是起源不同,道德是在人類早期的勞動和交往中產生的,法律是隨著經濟、私有制、國家、文字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出現的;二是表現形式不同,道德通常存在於人們思想觀念之中,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多為規範性法律檔案;三是反應內容不同,道德側重於人們的義務,法律強調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四是實施方式不同,前者的實施依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等,後者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五是調整範圍不同,道德的調整範圍比法律廣泛得多,不僅包括屬於法律調整的人的現實行為,還包括人們的思想、品格等。

  ***二***科技道德與科技立法。在科技倫理髮展初期,人們更多的是針對科技工作者在研究製造過程中的行為進行道德理論的論述、闡明科學技術和道德的互動關係、新技術革命對傳統觀念的衝擊和挑戰、倫理學在新技術革命影響下新發展等問題。然而,隨著研究的深入發現,科技道德的主體不僅包括科學家,還包括科技成果的使用者;調整範圍不僅包括科技共同體的內部道德規範,還包括科學研究者、使用者的社會責任。如此廣泛的主體和關係範圍,僅僅通過道德,以內心信仰、社會輿論來進行調整和監督,不能達到預期效果。科技成果一旦開始應用於生產領域,種種新的社會關係就會相繼出現,法律問題也就接踵而至。科技立法就是在這一前提下應運而生的。比如,人們對克隆技術的擔憂遠遠超過它所能帶來的利益,國際上呼籲建立完善克隆技術的法律的呼聲越來越高,在生物技術、核技術、環境保護中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經濟、科技之迅猛發展,科技工作者面對的誘惑和干擾也是空前的,當其不能堅守內心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時,那麼“科技之惡”便不足以防範,只有將科技道德的底線上升為法律,才足以強制、懲戒這些對人類社會有損的行為。

  二、我國科技立法現狀

  從我國社會主義改革開放以來,科技事業的發展和科技體制的改革不斷深化,不僅需要正確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作指導,也需要社會主義法制強有力的保障。從1985年的科技體制改革,科技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頒佈了20多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主要的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科學技術進步法。該法是我國科技領域基本法性質的法律,是有關科技立法工作的總的指導思想和根本原則,並有幾點基礎作用:第一,推動了我國科技事業的全面發展;第二,保障科技工作的穩定發展;第三,加強對科技工作的管理;第四;推廣及普及了科學技術的應用。

  ***二***關於技術合同的法律。1987年6月23日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該法對我國技術商品化和技術貿易的發展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之後,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該法併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中,使之規定更為準確、詳盡。

  ***三***保護科技成果的法律。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相繼頒佈了《專利法》、《商標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並加入了一系列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對一些發明、技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獎勵。

  ***四***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科技發展的同時帶來了一些負面的生態環境問題,為此,有關森林、草原、礦產、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保護的立法均已出臺,為實施經濟發展觀的轉變,依法保護環境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加速並完善科技立法

  雖然我國已有許多科技法律規範出臺,但是與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及其影響能力相比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對許多建立在最新科學成就基礎之上的、與最新學科革命趨勢一致的尖端、創新的高新技術的規制,傳統的道德規範已不能加以控制,需要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來規範人們的科技行為,指引科技向有利於人類社會文明與進步的方向發展。因此,要加強對我國科技立法的建設。具體來說,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健全《科學技術進步法》這一法律。該法自1993年10月實施以來,對其他科技立法具有指導和約束功能,不過同時該法也存在許多不足之處,要想更好地為我國科技立法服務,就必須對其進行完善。首先要明確科技法律關係中的後果責任問題。法律規則由假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組成。法律後果是法律對個人和組織的依法行為或違法行為的評價和處理,規定法律後果的目的是通過制裁確保法律得到遵守與執行。1993年的《科學技術進步法》共62條,其中大多數是鼓勵性、倡導性條款,缺乏法律後果的規定,不利於對科技行為進行監督及制裁。2008年7月1日,修訂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此條為新增的禁止性條款,與上部法相比已有相當程度的進步;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較以前之規定內容更為豐富、詳盡,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經認識到法律責任的重要性。不過,對於違反了該二十九條應如何承擔責任,該法還是沒有給出具體的答案。完善配套的科技立法、加強專門性的科技立法,是下一步要做的重要工作,使整個法律體系成為和諧一致、相互配合的有機整體。

  ***二***加強對高新技術領域的立法。迄至20世紀四十年代之前,能得到科學家們普遍關注的科學倫理問題基本上侷限於科學圈子裡的不道德現象。即弄虛作假、爭奪優先發現權、惡性競爭、竊取抄襲等。事實上,上述科學道德規範只適用於科學技術組織尚缺乏高度社會化和災難性破壞力的歷史階段。而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科學技術在更廣泛領域的表現把它同社會問題聯絡在了一起。高新技術擴大了技術的二重性,如當今有關變性人的爭議、試管嬰兒的功過、安樂死的評判等眾說紛紜,從不同的角度會產生不同的道理,這正反應了科技道德價值取向的主觀性。生物技術就是很典型的二重性表現,如轉基因技術,1999年5月美國康奈爾大學的研究指出,“能殺死玉米螟害中的改良玉米的花粉將落到臨近的馬利筋屬植物上去,它會殺死大王蝶的毛蟲”。在1999年7月,美國的Monsanto公司研製出一種重組牛生長素,用於提高牛奶產量。而獸醫認為該激素對牛有很多副作用――殘疾、生育問題及遺傳病。患病不僅導致牛的痛苦,而且需要用抗生素治療,這些抗生素進入牛奶並最終進入人體內,從而擔心對人類“導致產生過敏性反應和抗生素抗性”。

  在不久的將來,這類轉基因問題也會出現在我國,其他高新技術也會出現類似問題,我們不能等事情出了再想辦法,如我國出現的“毒奶粉”事件,亡羊補牢固然是一種補救的辦法,而提前預防更是一種良策。我們應借鑑國外類似事件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預防高新技術危害性發生的法律、法規,明確主體、權利和責任,不至於放任發展和在不利後果到來時一片混亂。

  ***三***與國際科技立法相接軌。現今,國際社會已經發現,對科學技術所帶來的影響與後果,僅靠一個國家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1997年5月13日的世界衛生組織年會上,191個成員國一致通過了反對克隆人的決議,因為克隆技術的發展會產生史無前例的道德後果,並呼籲醫生和研究員“自覺自願地避免參加克隆人類的活動”。不過這個決議只是從道德角度指出人們應該幹什麼、不應做什麼。之後,歐盟19國1998年1月12日簽署了一項禁止克隆人的國際條約,為禁止克隆提供了法律支援,對此我國也表示了贊同。

  在國際環境保護中,道德的約束功能尤顯軟弱,各國認同在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的活動中運用指定的國際法或國際條約的重要性。為此,各國召開了一系列區域性或全球性的國際會議,簽訂了眾多條約,並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國際環境法,如《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等等。我國應積極參與到世界環保行動中來,加入國際性條約,並將其移植或借鑑入我國的環保法,為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保證。

  四、結束語

  從古代的科技與道德“同一論”,即知識就是美德、科學就是道德;到現代的科技與道德“統一論”,實現了從“是”到“應當”的過度,達到“事實”與“價值”的統一。科技行為僅用道德來約束是不能夠保證其發展方向的,必須加上法律這種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手段。道德來約束人的內心、法律來約束人的行為,科技立法以國家強制力促進了社會倫理規範的落實,這種雙軌的調整機制對於科學技術的健康發展非常有必要,希望這兩者的配合,能使科技成為永遠為人類服務的動力。

  ***作者單位:陝西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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