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範本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民事起訴狀、民事反訴狀、民事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一

  供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因……一案***寫明原被告姓名和案由***,提出答辯如下:

  民事答辯狀

  ***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核准號

  經營範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賬號

  因……一案***寫明原被告姓名及案由***,提出答辯如下:

  學歷、職稱公證申請書

  申請人楊××,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現住北京市××區××大街××衚衕××號

  本人1978年至1981年在××大學中文系學習卒業,獲語言學學士學位;1982年至1987年在××語言大學任教,教學卓有成效,被評定為副教授職稱,並授予高階職稱證書,請予以公證。

  申請人:楊××

  1998年10月18日

  附:本人所獲大學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本人所獲副教授高階學術職稱證書影印件兩件

  親屬關係公證書

  *** ***××字第××號

  申請人:黃××,女,1930年1月16日出生,現住××省××市××街×號。

  關係人:孔××,女,1951年2月7日出生,現住××國,××市××街×號。

  根據當地公安部門戶籍檔案記載核實,茲證明申請人黃××是關係人孔××的母親。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公證處加蓋公章

  二

  答辯人:XXX,男,漢族,1963年2月23日生,農民,住廣南縣五珠鄉紅石巖村委會小次博村小組。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現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如下答辯:

  一、原告在訴狀中所說的全部不是客觀事實。

  事實是這樣的:2010年小次博村小組在鄉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援下搞“一事一議” 工程,經過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將採石場建在位於小次博村小組往西約0.5公里一個叫“大平地”的地方。2010年12月22日,答辯人張中全帶領村上群眾去採石場搬運已經炸好的石頭來鋪路,誰知原告不但不支援群眾搞公益事業,反而到採石場阻礙群眾搬運石頭,並聲稱“如果哪個群眾誤搬了我家地埂上的石頭,我就對他不客氣”,這時答辯人剛好撿來一塊石頭裝上車,原告爬到車答辯人裝上車的石頭仍到地上,說答辯人撿來的這塊石頭是原告女婿張興文家的,於是兩人發生爭吵,接著原告將答辯人打倒在地上,用隨手撿來的石頭砸答辯人的頭部、胸部,至使答辯人頭部和胸部受傷,答辯人努力擺脫原告的毆打,接下來旁邊的群眾就把兩人拉開了。答辯人受傷後在本村醫生柏朝仁處治療,醫藥費共計597.46元。

  二、原告起訴的主體不合,答辯人不應當是本案的被告。 因為小次博村小組為了搞好“一事一議”工程,推選答辯人張中

  全為搬運組的組長,負責組織村民從採石場將石頭搬運到施工地點。2010年12月22日下午,答辯人正在組織村民搬運石頭過程中,原告對答辯人進行人身攻擊,將答辯人打倒在地,並用隨手撿來的石頭砸答辯人的頭部、胸部,至使答辯人頭部和胸部受傷,答辯人為了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維護集體的利益,採取了自衛措施。所以答辯人為了自衛和維護集體利益,才與原告發生身體接觸,當天答辯人所行使的行為是集體的行為,一切後果應由小次博村小組來承擔,所以答辯人不應是本案的被告。

  綜上所述,原告在村子裡無法無天,公然阻礙人民群眾搞“一事一議”工程公益事業,在眾目睽睽之下毆打答辯人,答辯人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及其維護集體利益免遭更大的損失,採取了自衛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條規定,答辯人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責任,並且答辯人行使的行為屬於集體行為,答辯人不應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要求原告承擔答辯人的醫藥費597.64元。

  此致

  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12月1日

  三

  答辯人李華芬,女,彝族,1953年9月30日出生,住馬關縣大粟樹鄉那龍村委會新寨組44號。

  被答辯人李樹光,男,彝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住馬關縣大粟樹鄉那龍村委會新寨組44號。

  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與其於1977年結婚並領取結婚,是事實,但其訴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婚後生育兩個孩子李興發和李興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結婚後於1978年生育長子李興發現已成年並結婚,在廣東打工,1980年生育長女李興敏嫁在本村2001年因難產去世;1982年生育次子李興兵現已成年在廣東打工;1986年生育次女李興奶現已成年出嫁。

  二、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從結婚後與被答辯人一直感情不好,不是事實,事實是原被告生下小孩後感情一直都很好,1992年被答辯人因販賣毒品被判刑7年,答辯人從被答辯人被刑拘直到開庭,答辯人都去看守所和法庭看望他,後來被答辯人被判服刑後答辯人也曾經去看過,在被答辯人1997年刑滿回家的這5年中,被答辯人一直守著這個家,辛苦地撫養4個未成年的孩子直到孩子們成家,都是答辯人掙錢來撫養,被撫養人從未關心過孩子也未給過孩子們一分錢,答

  辯人都沒有什麼怨言,一直跟被答辯人不離不棄沒有怨恨過被答辯人。相反被答辯人為了達到與答辯人離婚的目的,卻編造其在服刑期間答辯人‘先後與兩名男人有不正當關係’的誣衊的事實。那麼答辯人有什麼事實依據證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服刑期間先後與兩名男人有不正當關係呢?

  三、被答辯人在服刑期間,家中三格瓦房的牆被大雨沖垮,是答辯人出錢請工重新維修的,為此事答辯人還找過中級法院的法官訴苦並請求法官減被答辯人的刑。1997年,被答辯人刑滿回家,大兒子李興發已有19歲,次子李興兵有15歲,大女兒有17歲,次女有12歲,在孩子們的幫助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又一起建蓋了另外兩格房子,在建蓋該兩格房子時四個孩子有的出力,有的煮飯給工人吃,他們都參與了建蓋。

  四、 年,答辯人又重新翻蓋了這五格房子,兩個兒子共出了35000元錢,買了彩瓦、紅磚和水泥,現在的五格房子已經翻蓋一新,兩個兒子對新翻蓋的房了出了錢和勞力,現在的房子一直都是答辯人與兩個兒子和大媳婦共同居住,他們出去打工回家來都是在一起煮飯吃一起共同生活在這五格房子裡面,這五格房子是我們全家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五、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沒分居多年,從被答辯人勞改回來後,我們就一起建蓋另外兩格瓦房,有孩子們作證,後來

  被答辯人到文山做工,答辯人也曾經去找過,每一年的過年過節被答辯人都回家來跟答辯人和孩子們一起過。後來被答辯人自己在本村蓋了一間小房子居住後,答辯人也經常去被答辯人那裡坐並煮熟飯叫被答辯人回來吃。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與其分居多年與事實不符。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夫妻感情很好,達不到離婚條件,答辯人不與被答辯人離婚,請法庭查明事實,並依法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六、退一萬步來講如果被答辯人非要離婚不可

  首先,五格房子是四個小孩子出著力出著工錢來一起翻新並買了水泥澆灌了地板,這五格房子是家庭共同財產不能分割,我願意把房子留給兩個孩子居住,還有現在兩個兒子都在廣東打工,沒有他們的在場,擅自分割家庭共同財產,違反法律規定。請法庭依法查明並不予分割該五格房子***家庭共同財產***。

  其次,答辯人請求法官判決被答辯人補償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勞改期間,答辯人撫養四個小孩的撫養費,教育費10000元,補償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勞改期間,答辯人為維修被雨水沖垮的三格房子的牆的工錢600元,共計人民幣10600元。

  答辯人:李華芬

  20**年9月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