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離婚答辯狀範文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檔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一
答辯人:楊XX,女,漢族,1975年10月05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23XXXXXXX,聯絡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高XX,男,漢族,1972年4月21日生,雲南省巍山縣人,教師,住雲南省巍山縣XX鎮XX街XXX號,身份證號532324XXXXXXXX,聯絡電話138872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高XX提起離婚訴訟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999年相識,後經四年的自由交往確立戀愛關係,2003年10月23日雙方登記結婚,隨後辦理了婚宴,被答辯人入贅至答辯人家,婚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相敬如賓,雙方夫妻感情一直較為融洽,並於2006年08月16日生育兒子高XX。
結婚後,我們一起加入到我父親經營的 XXXX經營部 ,齊心協力地進行經營活動,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日子也過得紅紅火火,一家五口人其樂融融。2008年,用一家人積攢的錢,我們還購買了250多平方米的房產,處於信任,在我父親的主張下,該房產所有人登記為答辯人楊XX,被答辯人作為共有人。
二被答辯人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杜撰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主要列舉以下幾點:
1、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認識的形式和認識時間,說明雙方缺乏感情基礎,是昧著良心杜撰的謊言。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述雙方2003年經媒人介紹認識,當年10月結婚,與事實不符。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於1999年認識並逐漸熟悉,被答辯人從此開始主動追求答辯人,雙方經過四年多的戀愛,逐漸建立起深厚、真摯的感情,於2003年10月23日登記結婚。經過婚前四年的充分認識、瞭解後才結婚,感情基礎牢固,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婚後夫妻感情較好,答辯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辯人當作自己親人一樣看待,相處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辯人所說的 婚前缺乏感情基礎,婚後沒有建立起感情 的情況,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
2、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雙方自2010年5月以來分居達二年的情節,是徹頭徹尾的謊言,無任何事實依據。
事實情況是:答辯人、被答辯人、小孩以及兩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樂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們夫妻也從來沒有出現分居的情況。僅僅是2006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時間,被答辯人無緣無故離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裡。
3、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 2012年3月被告答辯人提出離婚 ,與事實嚴重不符。 實際情況是:2012年3月,被答辯人突然向我提出離婚,我開始以為他開玩笑。後來,他用簡訊再次向我提出協議離婚,我父母得知情況後,當晚來做我們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辯人說,為了孩子不離婚了,以後好好過日子。
4、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 2012年5月12日,被告夥同孃家一家人來毆打我 ,純屬無中生有。
5、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 2012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關閉經營部,轉移了經營部的現金、檔案資料 ,屬於典型的惡人先告狀,意圖混淆視聽。
實際情況是:自2010年2月起,我父親感到自己年事已高,決定將 祥雲縣八達摩托車經營部 完全交給我們經營,由於我屬於事業單位人員,無法擔任法定代表人,於是我父親將該經營部法人代表變更為被答辯人,生意上的資金往來也完全交給被答辯人打理,我父母協助守鋪子,我本人繼續上班。
2011年1月開始,我們發現被答辯人做事變得神神祕祕,經常躲著打電話,而且不斷有債主登門要債,經營部資金短缺,連鋪面租金也無法繳付。
我們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據統計,自2003年2月被答辯人接手 XXXX經營部 經營以來,我們的銷售利潤應該在368萬左右,何以會困難至此?後來經過調查才發現,原來被答辯人逐漸沉迷於賭博,嗜賭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揮霍,我們全家辛辛苦苦的經營所得已經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據可查的371萬多元的利潤,一方面是債主來了一撥又一撥,經營部裡沒有任何現金,連2012年的鋪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錢繳付。被答辯人把大量的資金弄得不知去向,我為了維持經營活動和店面聲譽,在被答辯人的欺騙下和他一起四處向朋友借錢替他還債。他反而惡人先告狀,編造事實,意圖混淆視聽。
6、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編造 被告為準備離婚,惡意轉移隱匿財產 ,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說法。本案由被答辯人編造事實起訴離婚,答辯人為了孩子一直忍辱負重,不願意輕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來準備離婚之說,這是典型的血口噴人、賊喊捉賊。
上述情況充分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感情較好,不符合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為維護家庭的和睦關係,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長,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二、答辯人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對子女撫養問題及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問題不作任何答辯。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感情並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餘地,答辯人不同意離婚,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衝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被答辯人杜撰離婚藉口,編造歪曲事實後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巍山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年05月10日
二
答辯人:黃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路XX小區XX幢XX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王XX起訴我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同意離婚。
答辯人同意離婚,不是因為答辯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01年原告去廣州工作、定居後,雙方感情越來越疏遠,加之雙方工作環境及經濟條件發生了巨大轉變,差距也越來越大,導致雙方夫妻無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辯人同意離婚。
二、婚生子黃XX由答辯人撫養。
原被告於1991年生育一子黃XX,為了兒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兒子。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作為男孩,隨父親生活對他日後的成長,無論從生理上還是從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長期經商,根本無暇照顧兒子,原來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撫養,現在她父母已經年邁,身體也不是太好,而兒子又漸漸長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長的關懷,答辯人可以給予孩子所需要的關愛和理解。同時,原告雖然現在經濟條件好,但做生意賺和賠只在朝夕,經濟並不穩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辯人工作和收入均穩定,不會大起大落,可以給孩子穩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樣的、正常的生活空間,對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有幫助;早幾年,為了給孩子更好的外部經濟條件,把他送到廣州,每年只見幾次面,每次見面,孩子都捨不得答辯人離開。如今,孩子長大了,更需要完整的親情,這些都是他年邁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親無法給予的,不能為了外部經濟條件,忽略孩子內心的健康成長。
結合以上三點理由,答辯人要求撫養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在舉證期間提供了一些關於共同財產的證據。同時原告現在廣州經商,但由於她的故意隱瞞,答辯人無法查清她的財產狀況,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財產的情況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答辯人:
三
答辯人:吳XX,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XX路XX新村XX幢XX室
答辯人就張X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係
我與張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張X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張X的婚姻關係。
二、 女兒由張X撫養
我與張X的女兒由撫養,但是張X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關係。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張X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XX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XX平米,市場價值XX萬元,房屋歸所有,張X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XX萬元。
2、張X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裡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0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XX元,那麼,應有XX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張X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餘元,因房屋歸張X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張X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