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答辯狀格式範文
有時候離婚不僅僅是一直協議那麼簡單,還有許多複雜的程式,要經過很多的步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起來看看吧!
一
答辯人:吳××,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被答辯人: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答辯人就李××訴我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係
我與李××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李××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後,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李××的婚姻關係。
二、 同意女兒由李××撫養
同意女兒李×由李××撫養,但是李××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展,否則我可變更撫養關係
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李××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100元撫養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結婚後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位於××××,面積近80平米,市場價值24萬元,房屋歸李××所有,由李××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12萬元。
2、李××自孩子出生後就沒有向家裡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2003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167.65元,賈仁應有67197.15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後李××在建行××支行的存款,存款數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傢俱約一萬餘元,因房屋歸李××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李××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
為維持生活,我先後兩次借款一萬元,用於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二
答辯人:張**,男,30歲,滿族,遼寧省撫順市人,現住石家莊市長安區中山東路*號市政府宿舍*-*-*號。傳呼:96888-*****。
答辯人因李**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此致 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三
答辯人:XXXX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XXXX起訴離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述與實不符。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答辯人同意離婚。
1.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在家中無事生非,常常人為製造矛盾和磨擦,導致感情破裂與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及家人重男輕女,其家人對答辯人揚言“生男管,生女不管”,在答辯人生下一女孩後,根本沒有準備任何孩子用品包括奶粉,一切都是答辯人母親準備的,被答辯人和他的家人不聞不問,因為是女孩,被答辯人家中十分不滿,答辯人還在做月子期間,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置之不理,更談不上照顧日常生活,答辯人無奈,強忍著熬過月子,滿月後沒有辦法為了照顧孩子才借錢回孃家生活。而不是象被答辯人所說的製造矛盾後不辭而別。
2.答辯人於2009年確曾因感情破裂提起過離婚訴訟,但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威脅答辯人,如果離婚要傷害答辯人家人等等,答辯人及於被答辯人的強勢威脅,在法官做工作的前提下,無奈才撤回訴訟,但這並不表明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係,事實上被答辯人的行為讓答辯人傷透了心,失望至極,答辯人日日都在盼望能從這個婚姻中解脫出來。
3.被答辯人主張多次前往答辯人孃家看望,與實不符。自答辯人無奈回孃家後,被答辯人只去過一次,且沒有給女兒任何撫養費用,無論從感情上還是金錢上,答辯人都愧對為人父的責任。
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無論從性格還是生活上都有很多不同,但答辯人都有思想準備,也在努力去做,為的就是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要為對方多考慮,要為孩子多考慮,要為家庭多考慮,所以答辯人在與被答辯人生活中能忍則忍,能讓則讓,為的就是家庭能夠和諧美好。但被答辯人及其家人的行為太讓其失望,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子女不管不問,不承擔撫養義務,虐待答辯人,威脅答辯人的行為已徹底傷透了答辯人的心,夫妻感情也確已破裂,答辯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婚生女孩XXX由答辯人撫養,被答辯人按法律規定承擔撫養費用。
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答辯人要求撫養女兒。具體理由有三點:第一,孩子從出生一直由答辯人撫養,其已經適應目前的生活方式,被答辯人重男輕女,對孩子不管不問,跟隨其生活不利於孩子的成長。二,孩子現在不滿兩歲,日常生活需要母親照顧,且女孩跟隨母親無論從以後的生活還是生理期教育都對孩子有益。三,被答辯人長期跑業務,根本無暇照顧孩子,孩子跟隨其生活不利用孩子的健康成長。綜上,及於孩子成長考慮,由答辯人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撫養費義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撫養費用也是法定的費用,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之規定,子女不管跟隨哪方撫養,對方都要承擔撫養費用,據此,依照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撫養費用。
三、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雙方結婚後,對家庭房屋進行了翻新加工,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之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共同財產。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10000元
答辯人結婚後辭去了工作,在家照顧家庭,懷育孩子,不是為了家庭的幸福生活,答辯人是不可能將來之不易的工作給辭去,答辯人之所以這麼做,是出於對被答辯人的信任,將後半生,甚至是一輩子託付給了自己最親近的人。然世事難料,現在被答辯人起訴要求離婚,答辯人現無住房,經濟條件比較困難,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生活困難補助費,以便答辯人渡過難關,保護答辯人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答辯人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離婚答辯狀參考
答辯人:佘X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答辯請求:
一、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
四、共有房產為答辯人與原告王XX婚前購置,因答辯人的出資比例佔主要部分,請求判令答辯人應占70%產權。
五、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歸答辯人所有。
因原告王XX訴答辯人離婚一案,案號為2010X民一初字第XXX號,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原告王XX的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同意解除與原告王XX的婚姻關係。
一、答辯人與王XX雖自願結婚,但婚後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間又未能做到互諒互助,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產生矛盾,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答辯人表示同意。
二、原告在訴狀中稱答辯人“拋妻棄子”,對家庭不負責任,又“惡言辱罵”、“毆打、傷害”原告及“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實際上,答辯人從2008年12月開始,便患有精神障礙,就診於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期間答辯人的病情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精神也容易受外界刺激,且由於生活所需,答辯人一直未接受住院治療,本來身患疾病是需要家人的關心與體諒,但原告不僅沒能從生活及精神上給予幫助,反而經常責怪答辯人,併為一些家庭瑣事與答辯人爭吵,不斷地刺激答辯人,以致答辯人的病情一直未有好轉,精神壓力也不斷增大;同時,因答辯人經常出差,雙方缺少溝通,原告便多加猜疑,並對答辯人施加種種限制,因此,原告所述的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原告每月支付答辯人600元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稱將來的經濟收入不穩定,自身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考慮到原告由於工作原因無法與小孩共同生活,而答辯人目前有固定收入,工作較穩定,答辯人父母也願協助撫養小孩,因此,請法院判令婚生子佘XX由答辯人撫養。
三、如法院判決孩子由原告撫養,那麼答辯人可以承擔的撫養費為每月600元至孩子成年,原告訴求的撫養費1500元數額過高,超過答辯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理由為:
一、孩子尚年幼,一直在湛江市與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從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看,小孩每月的撫養費在1500元顯然過高,也與小孩目前的實際花銷不符,並且孩子的撫養費是雙方均應承擔的義務,原告不應將撫養的義務全部推給答辯人。
二、答辯人目前也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兒子的撫養費。
答辯人自2008年12月開始至今,每月所支付的醫療費約在2000元左右,而答辯人現每月的固定的工資收入約在2600元考核工資是不固定的,答辯人除了日常的生活支出外,因小孩在湛江生活,答辯人仍需支付每次行使探望權的長途費用,因此,支付兒子600元的撫養費已超出答辯人的經濟能力範圍,請法庭慎重考慮答辯人自身的負擔能力。
四、原告要求將婚前共有房產歸原告所有並不得向其追討房款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涉案房產系答辯人與王XX以兩人名義在婚前購買取得,並且已經國家房地產權利登記部門登記確認,屬於共有房產,由於該房產在購置時,答辯人的出資佔主要部分,且房產的內部裝修費用均由答辯人承擔,因此,在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法律有關規定,按雙方的出資比例分割,現原告將訴求的房產歸其所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五、涉案房屋屋內的傢俬、家電全部應歸答辯人所有。
本案涉案房屋屋內的全部傢俬、家電,均由答辯人婚前購買,該財產應屬於答辯人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該財產應歸答辯人個人財產,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該財產歸答辯人所有。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採納。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