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答辯狀範文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訴訟案件的被告、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民事起訴狀、民事反訴狀、民事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僅供參考。

  篇一:

  民間借貸案答辯狀

  答辯人:常海,男,漢族,50歲,現住新城區藝術廳北街9號院23號樓5單元14號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答辯如下:

  一、本案客觀事實是答辯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資金,工地領導另一被告王凱亮當時說,他能幫其借到錢。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凱亮說幫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寶的錢啦,在王凱亮將7萬元現金交到答辯人時,被告王凱亮讓出具借條,並寫明借到原告高寶現金7萬元,但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未見過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凱亮所說。

  在借款到期後,被告王凱亮從答辯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時出具收條一份。並於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體的扣款過程和情況說明。

  綜合,答辯人雖然以原告的名義出具了借條,但答辯人從未和原告有過具體的借貸情節,答辯人所有的借貸行為都與被告王凱亮發生,答辯人將借款償還被告王凱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凱亮所述與事實不符。

  在本案上次開庭時,被告王凱亮講答辯人出具的欠條在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並未兌現,根據休庭後答辯人調取在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法院審理的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巴彥淖爾市順達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曾向磴口縣、巴彥淖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答辯狀中明確談到,該借條已兌現。也就是所被告王凱亮已拿到了答辯人常海償還高寶以及劉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凱亮出具證明,上述兩筆借款與答辯人無關,那麼原告借款應由被告王凱亮連本帶息全額償還。

  三、關於利息問題。

  答辯人雖然已經足額支付借款期間內約定的利息並歸還全部本金。但雙方對借款期間的利息明確約定為月利4分,明顯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即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適用於本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11年7月7日公佈執行的貸款基準利率:貸款6個月以內的年利率為6.10%即月息為0.5083%,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本借條利息約定,明顯超出了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應當屬於無效的約定。那麼本案答辯人已按約定實際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辯人保留追回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就本案爭議的借款已實際償還,原告的訴求已無實際意義,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新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常海

  2013年9月27日

  篇二:

  民 事 答 辯 狀

  答辯人:王XX、蔡X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所述不實,不實之處有以下幾點: 1、2012年11月23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簽訂借款協議後,被答辯人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轉賬的方式,從戶名叫盧XX,賬戶號為6222XXXXXXXXXXXXXX5的賬戶上轉至XX的62XXXXXXXXXXX賬戶上20萬元,之後被答辯人在其工作的成都XX投資有限公司辦公室將27500現金交給答辯人,口頭說將其餘22500元作為第一個月的利息先予扣除,並讓答辯人手寫了一張借條一張收條,收條內容是收到現金25萬元。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答辯人實借的本金應按227500計算。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最初約定的利息不是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而是月九分的高利息,答辯人於2012年12月22日和2013年1月23日分別按九分利息還了兩次單筆22500元后,與被答辯人協商,答辯人同意將利息降低到月息八分,此後答辯人按八分月息,即每月20000元開始還款。

  3、答辯人沒有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答辯人在實際獲得借款後的一個月即從2012年12月22日起就開始按月九分和月八分還息,在2012年12月22至2013年12月9日期間,分十六次累計將23萬元打至被答辯人要求匯入的盧興根的工商銀行賬號上。2014年1月27日因答辯人經濟緊張,距離上次還錢49天都沒有還錢,被答辯人便主動聯絡答辯人王XX,答應再借給答辯人10萬元,條件是將借到的錢中一部分用於歸還上一筆錢。於是雙方在2014年1月27日再次簽訂借款協議,被答辯人借給答辯人10萬元,亦通過盧XX的工商銀行賬號轉賬10萬元,答辯人收到該款時馬上按要求將其中5萬元轉入被答辯人徐X的賬戶。

  二、因最初被答辯人關於借款利息的約定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所以該筆借款利息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答辯人在按九分、八分月息還款時多還的利息應算至償還本金,並且每次計算利息時也應以扣除已還款後的本金為基礎。2012年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年利率為6%,四倍的月利率則為2%,本金為227500元,至2014年1月27日止,答辯人累計還款280000元,而至該日,答辯人所欠被答辯人連本帶息僅為262298.59元,答辯人不僅歸還了被答辯人全部借款,還多還了17701.41元。答辯狀後附計算過程

  三、被答辯人約定的違約金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予以支援。 四、2014年3月20日左右,被答辯人徐X找到答辯人王XX要求其繼續還錢,因答辯人當時沒有錢,被答辯人便要求其寫下兩張欠條,一張數額60000元,一張數額33000元,用來抵做涉案借款的利息。上述欠條是建立在高利貸基礎上的,答辯人已於2014年1月27日還清借款,所以上述欠條所載的債務是子虛烏有的。

  五、答辯人於2012年末在網上查到成都XX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可以貸款,於是聯絡到名為盧X的經理,因盧X指派徐X一起承辦答辯人的借貸業務,所以答辯人才認識被答辯人徐X。放款、還款時用盧XX的賬號也是盧X和徐X要求的,而答辯人從來都沒有見過或聯絡過盧興根此人。被答辯人拒絕承認答辯人用盧興根的賬號還款意圖很明顯,因為作為專業的放貸人員,被答辯人明知九分八分月利息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法院一定不會支援,所以其採用說謊隱瞞的方法拒不承認答辯人已還款。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和其背後的投資公司採用說謊隱瞞真相的手段企圖鑽法律的空子,利用訴訟侵佔答辯人的合法財產,這種行為應當得到嚴厲制止,否則受到侵害的將遠不止答辯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期貴院依法公正審理。

  此致

  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七月十五日

  篇三:

  答辯狀

  答辯人系被告人:郭××,身份證號:×××××× 電話:××× 被答辯人系原告人:李××,身份證號:×××××× 電話:××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道路交通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後,積極救治被答辯人,電話聯絡急救中心,交警大隊,保險公司。為被答辯人聯絡家屬,墊付押金安排住院診治。然而住院一週後,被答辯人拒絕複查傷情,堅持住院治療。直到痊癒出院後才給答辯人開具診斷證明。

  二、被答辯人的愛人,提出的賠償數額,遠遠超出保險公司的理賠標準,而且至今未提供票據,只是一味的索要賠償,並不配合答辯人與保險公司進行賠償材料的準備。

  三、住院期間答辯人曾經提示被答辯人住院床費標準為20元/天。但被答辯人不予理會,住的50元/天監護病房單人間,對此造成的住院床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四、交通大隊調解期間,被答辯人的愛人,在交警隊堅持自己提出的賠償標準,對交警通知的賠償標準不予認可。調解期間,還多次和交警及答辯人發生激烈言語衝突。而且放言說交警受賄偏袒答辯人,最終至使交警大隊的調解無果而終。被答辯人提起民事訴訟,實在是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對應被答辯人的無禮索賠申請,我們將堅決不予賠償,堅決反對“訛人”的歪風邪氣。

  此致

  敬禮

  ××××人民法院 答辯人:郭××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