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朝法律法規制度

  晉朝雖然被認為是中國文化的衰弱期,但在文化、學術、科技、宗教等方面都有所成就。五胡亂華後社會動盪,同時也加強了南北交流。那麼晉朝在法律法規上有何發展?接下來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歡迎大家閱讀。

  晉朝法律制度

  律令方面,由於《魏律》內容繁雜,早在司馬昭執政時即命賈充、羊祜、杜預、裴楷等人蔘考《漢律》及《魏律》來修編新法律。267年完成新律,次年頒行全國,此即《晉律》。因於泰始年間頒行,又稱《泰始律》。這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唯一實行全中國的法典。張斐、杜預各別又為《晉律》作注本《律解》***張著***及《律本》***杜著***。經晉武帝批准後,該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又與《晉律》統稱“張杜律”。這種以注輔文的立法方式影響後世,如唐代的《永徽律疏》。

  晉代法規

  《晉律》又稱<泰始律>,晉武帝泰始三年***267***完成,並於次年正月頒行天下。據《晉書·刑法志》記載,該律有刑名、法例、盜律、賊律、詐偽、請賕、告劾、捕律、系訊、斷獄、雜律、戶律、檀興、毀亡、衛宮、水火、廄律、關市、違制、諸侯律共二十篇。即分魏《新律》刑名為刑名、法例二篇,去掉劫略、驚事、償贓、免坐四篇,增加衛宮、水火、關市、違制、諸侯五篇,又恢復漢之廄律一篇,計620條《唐六典》卷六注說1530條***,27657字。《晉書·刑法志》稱,《晉律》在漢魏舊律的基礎上,“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律成後,晉武帝曾給定律諸人頒賜祿賞,並且“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晉律》頒行以後,明法掾張斐與河南尹杜預先後為之作注。他們兩人的註解成了《晉律》的權威注本,至南朝時猶行用,歷時200餘年。

  《晉令》與律同時頒行。計有戶、學、貢士、官品、吏員、俸廩、服制、祠、戶調、佃、復除、關市、捕亡、獄官、鞭杖、醫藥疾病、喪葬、雜上、雜中、雜下、門下散騎中書、尚書、三臺祕書、王公侯、軍吏員、選吏、選將、選雜士、宮衛、贖、軍戰、軍水戰、軍法***六篇***、雜法***二篇***,共四十篇,2306條,98643字。

  《晉故事》律令以外的制書、詔誥等法律文書的彙編。《晉書·刑法志》載,文帝***司馬昭***為晉王時,命賈充定法律,除律令外,“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成故事三十卷。《唐六典》卷六注說:“晉賈充等撰律令,兼刪定當時制詔之條,為《故事》三十卷,與律令並行。”但《隋書·經籍志》有《晉故事》四十三卷,不著撰人姓名,《舊唐書·經籍志》及《新唐書·藝文志》所載相同,比《晉書·刑法志》多了十三卷。這十三卷可能是以後增修的。 此外,“式”作為一種法規形式,在晉代也已出現。《晉書·食貨志》稱:晉在平吳之後,“又制戶調之式”,主要包括戶調、佔田、課田以及蔭族、蔭客等方面的規定。

  晉代法規皆早失傳,但從《晉書》、《唐六典》、《通典》、《太平御覽》等古籍中,尚可略見其部分佚文。在刑法原則方面,有八議,故意與過失、老弱刑事責任、服制、造意、自首、累犯加重等規定;在刑名方面,有鞭、杖、髡、徙邊、死刑、贖刑、罰金等;在罪名方面,有謀反、大不敬、不孝、不道、惡逆、盜、詐偽、貪贓、誣罔等。

  晉代法規的特點①為“峻禮教之防”,第一次將服制列入律典,準照五服以制罪。②適應士族地主的需要,沿襲魏時“九品官人法”,制官品令,對於官品、官俸、穿戴服飾、職掌、官印***銀或銅***作了詳細規定,為後世所沿襲。③為滿足豪門地主對農民的剝削,擴大了貴族官僚的經濟特權,規定了按等級佔有土地的佔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