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法規有哪些
北朝法規指東晉以後,相繼統治中國北部的北魏***386~534***、北齊***550~577***、北周***557~581***等幾個封建王朝的法規。北朝法規特別是北魏和北齊法規,上承漢、魏,下開隋、唐以至明、清,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起著承先啟後的作用。下面是?
北朝法規:《北魏律》
根據 漢律,參酌魏、 晉律,經過多次編纂,最後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學博士 常景等撰成,共20篇。以後雖續有纂修,但變化不大。《隋書·經籍志》有《後魏律》20卷的記載,到唐代這部法典已亡失。其篇目從《唐律疏議》中可以看出是: 刑名、法例、 宮衛、違制、 戶律、廄牧、擅興、賊律、盜律、鬥律、系訊、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僅存15篇。其內容在刑法原則方面有: 八議、 官當、老小殘廢減罪或免罪、公罪與私罪、再犯加重等。在 刑名方面有:死刑***處決方法有?、梟首、斬、沉淵、門房之誅***;流刑;宮刑; 徒刑***有一歲、二歲、三歲、四歲、五歲之差***;鞭刑***有四十五、五十、六十、八十、一百,凡五等***;杖刑***有一十、三十、五十、一百,凡四等***。在罪名方面有:大不敬、不道、不孝、誣罔、殺人、掠人、盜竊、隱匿戶口,以及官吏貪贓枉法等。
北朝法規:《北魏令》
《唐六典》卷六注說:“後魏初,命崔浩定令,後命 遊雅等成之,史失篇目。”此令及其後續頒之令,在唐代即已散失。從史書中尚可見到有:品令、 職令、獄官令、田令等。其中太和九年***485***頒佈的“田令”,是以封建國家的名義對土地實行分配和調整,推行“均田”制度的法令。此令在當時對限制豪強地主兼併土地以及爭取勞動人手、開墾荒地、提高農業生產力,都起到一定作用,對後世影響較大。
北朝法規:《北魏格》
“格”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是北魏末年出現的。《魏書·出帝紀》載, 太昌元年***532***五月丁未詔曰:“可令執事之官四品以上,集於都省,取諸條格,議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當局停記。新定之格,勿與舊制相連,務在約通,無致冗滯。”“格”是從魏晉的“科”發展而來的,是魏晉以來法律形式的一大變化。《唐六典》卷六注說:“後魏以格代科,於麟趾殿刪定,名為《麟趾格》。”《麟趾格》撰成於 東魏孝靜帝 興和三年***541***,同年班於天下。 北魏時,作為獨立法規形式的“式”也已出現。 西魏文帝時, 宇文泰輔政,於 大統元年***535***主持編定二十四條新制,大統十年魏文帝以其“前後所上二十四條及十二條新制,方為 中興永式,乃命 尚書 蘇綽更損益之,總為五卷,班行天下”***《周書·文帝紀下》***,謂之《大統式》。
北朝法規:《北齊律》
北宋 天保元年***550***,命群官議造《齊律》。至武成帝 河清三年***564***,由 尚書令高叡等撰成,分 名例律、禁 衛律、婚戶律、擅興律、 違制律、詐偽律、鬥訟律、賊盜律、捕斷律、毀損律、廄牧律和 雜律12篇,共949條***《唐六典》卷六注婚戶律作 戶婚律,賊盜律作盜賊律***。《北齊律》確立了 重罪十條,即反逆、 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犯此十罪者,不在“ 八議”論贖之限***《隋書·刑法志》***。隋律“十惡”即由此發展而來。《北齊律》是在總結歷代定律經驗的基礎上制訂的,又經過當時的律學家 封述、封隆長期編纂,因而“法令明審,科條簡要”***《隋書·刑法志》***,是一部較成熟的律典。後來 隋代修律,不沿用《北周律》,而多采用《北齊律》,是有道理的。
北朝法規:《北齊令》
分“令”與“權令”。《唐六典》卷六注說:北齊“令趙郡王叡等撰令五十卷,取 尚書二十八曹為其篇名。又撰權令二卷,兩令並行”。《隋書·刑法志》稱:權令即“不可為定法者,別制權令二卷,與之並行”。可見“權令”具有暫時作為律令補充的性質。
北朝法規:《北齊格》
除一般曹司格以外,還有“權格”。《唐六典》卷六注說:“北齊因魏立格,撰權格與律令並行。”於二十八曹以外,針對某一事件臨時頒佈的,不便編立篇名,故稱“權格”,又稱“別條權格”。
制詔
宇文泰輔政西魏時, 於 大統元年***535***三月“命所司斟酌今古,參考變通,可以益國利民便時適治者,為二十四條新制”***《周書·文帝紀》***。大統七年***541***十一月,又定新制十二條。大統十年七月,命 尚書 蘇綽在三十六條制的基礎上,總為五卷;蘇綽又制定“ 六條詔書”,頒行全國,並令百司習誦,非通“六條”,不得為官。詔書第五條“恤獄訟”的內容是:主張刑罰得中,對犯罪案件要按理求情,有疑問就從輕,未弄清案情不隨意科罰;隨事斷理,不積壓訟案等。北周初年繼續沿用上述制詔。
北朝法規:《大律》
周武帝時,命 趙肅、拓跋迪等撰定法律,至武帝保定三年***563***三月完成,仿《 尚書·大誥》,謂之《大律》,計有 刑名、法例、祀享、朝會、 婚姻等25篇,共1537條,比《北齊律》增加588條。原文早已亡失,在《隋書·刑法志》中有簡略記載。例如:不立十惡之名,但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再犯徒罰,三犯鞭罰,一身永配下役等。《北周律》模仿 《尚書》、 《周禮》, 雜採魏、晉, 篇章、條目繁多,《隋書·刑法志》說它“比於齊法,煩而不要”。
北朝法規:《北周令》
編纂年月不詳,《唐六典》卷六注說:“後周命 趙肅、拓跋迪定令,史失篇目。”《隋書·食貨志》中儲存了《北周令》的部分內容,如“司均掌田裡之政令,……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司役掌力役之政令”。
北朝法規:《刑書要制》
據《周書·武帝紀》載:武帝 建德六年***577***, 初行《刑書要制》,宣帝時,又加以增補,“為《刑經聖制》,謂之《法經》。”這兩個法規是律外的特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