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學習心得

  學習了國際商法之後,對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方面有了新的認識。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篇1

  在成為國際經濟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過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法的書,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內容基本上差不多,在準備考博的2個月裡,也確實一些專門的著作和論文,有點提高,但心裡是茫然的,因為不知道自己將來會寫什麼論文,和寫什麼博士論文。

  進入人民大學的第一個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沒有辦法之下,就亂開始學習了,先買了英國學者MACOLM N SHAW的《國際法》英文原著,開始啃。啃了一個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單詞而已。我開始害怕起來,象這樣學習,怎麼能夠在3年內通過博士論文答辯呢?本來我去啃英文原著,就是因為我在英文提前通過考試中拿了157個博士生裡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為我認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著,法學博士生裡還有誰能看懂呢?但是,實踐證明,即使是我這個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著,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們只有3年時間。我們的看書,必須結合畢業拿文憑和學位的現實需求。日後要真做學問,再看那些原著吧。

  第二個月開始,我就暫停了看英文原著,開始四處看國際法的書,以國際經濟法為主。我發現三個事實:第一,我的基礎薄弱。我大學學英文教育,碩士是法律碩士專業,而且寫的是法理學的碩士論文,博士的考上,可說是僥倖,只2個月,怎麼就考上了?而且還是導師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義為基礎薄弱的國際經濟法博士生。第二,我的素質不錯。我發現我在學習的過程中,非常善於思考和聯絡,通常我能從一本書中,看出很多個論文題目的火花。雖然目前我還不能系統地進行論文的寫作,也無自信和基礎去寫作,但我已經發現,我是一個做學問的材料。第三,雖然我離37週歲僅剩17天的年紀才開始讀博士,但之前17年的工作經驗和人生閱歷,卻使得我能夠脫離純粹學術人的作風,不拘泥於套套,能夠以一個比較奇特的視角來思考學術問題,這是任何一個沒有多少社會實踐經驗的教授所不能比擬的。學術作品如果不能對實際工作產生指導,或者不和實際工作血脈相通,這種學術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來自社會,我將我所浸淫的實踐環境所產生的要求帶到了學術圈子,如果我向懶散的方面走,我將寫出套式論文或平淡的論文,如果我向勤奮的方面走,我將寫出理論和實際完美結合的好論文。

  雖然只1個月,我卻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個令我驚喜的領域,在這個領域裡,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簡直是一個空白。我為之高興了一段時間。簡單來說,我發現:一、我可以將行政法領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軟法的研究帶入到國際經濟法領域。二、我可以在國際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方面,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分類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書的過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斷爆發,使得我不得不經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寫的論文題目記下來,寫了20來個。我知道我現在還不能動筆,因為論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夠的,沒有足夠的素材和知識基礎,等於沒有足夠的柴火,這樣思想的火花恐怕閃爍了幾下,就會熄滅。所以,我現在非常清醒而謹慎地準備著。

  我在人大圖書館找書,圖書館真的沒我想象的好,裡邊只有2排,很多舊書,翻來翻去,就那麼幾本。一開始我感覺很失望,因為我覺得沒有多少資料來源。現在,我感覺國際經濟法的資料,就如同一盤象棋。一盤象棋就是那麼幾個子。但是,如果我們下得好,這個象棋的子,可以變化出無數的奇妙的招數。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夠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開局,如何進行中盤的運作,如何進行殘局的處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來源,啊,可以研究的實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物件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論知識和資料。我再也不感嘆資料的缺少了,讓我的個人創造力去發揮吧。

  作為博士研究生才2個半月,但我已經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為自己高興。雖然我走了很遠的彎路,才回到學術的聖地,但我只感嘆我的青春和愛情在彎路上受到了摧殘,我卻不遺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騰的過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夠繼續健康和不必要為經濟擔憂,我想我是能夠成為中國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學者的,也許還是一個有名的學者呢。

  篇2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範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範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智慧財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範和制度:

  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智慧財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範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範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物件。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範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範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於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巨集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巨集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關係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也就是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係--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係--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巨集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巨集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係的主體、法律調整物件、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絡、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係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係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係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智慧財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徵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係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侷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係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採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 制定的某些規範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係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係: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巨集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係主體和法律調整物件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係,經濟關係雖然也屬於其調整範圍,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衝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係,但不佔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於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並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係。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於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於強制性規範,例如,WTO規範,有的屬於任意性規範,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檔案形式頒佈的規範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於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於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於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併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於國際經濟法範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於國際經濟法的範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係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絡時,或者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採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於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檔案和釋出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三、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和範圍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是四大民事權利之一,智慧財產權是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相區別而存在的。

  ***一***智慧財產權的概念及特徵

  智慧財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祕密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誌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智慧財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資訊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智慧財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智慧財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智慧財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四、試論智慧財產權的特徵

  過去,人們常將專利權、著作權等傳統智慧財產權的效力理解為一種權利人能積極實施和利用的專有權。其實不然,智慧財產權的本質不在“行”,而在“禁”上。《專利法》第11條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專利權的內容,即專利權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顯然,法律上並未明確專利權人就必然享有其實施權。事實上,在專利領域存在著大量的改進專利***也稱從屬專利***,它們是建立在他人專利***在先專利***基礎之上的。這類專利的權利人未經在先權利人的同意或未經強制許可是不可實施自己的專利的。可見,專利權人對自己專利的實施必須以這種實施不與他人的在先專利權或其它在先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範相牴觸為前提,專利權只不過是一種能禁止他人非法實施的權利而已。同樣,著作權也是一種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作品具有多種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為上設定相應的獨佔支配權利,則構成《著作權法》第10條確定的各分支財產權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4條,第36條第二款、第39條第二款也規定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時,除須取得該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外,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據於這些規定,可以認為,原作品權利人對演繹作品能夠主張一定的權利,換言之除演繹作品著作權外,原作品著作權的效力也及於演繹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繹作品的作者雖對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數項財產權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權利,也不可為之。

  可見,智慧財產權這種支配權的核心是禁止權,即禁止他人對成果資訊的非法利用的請求權。對權利人而言,只要禁止無原權人的非法實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復原有的獨佔狀態。因此,可以說傳統智慧財產權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為這點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採取的特定行為禁止手法並無二樣,兩型別在制度設計上,均以***或應從***賦予禁止***非法利用***請求權為出發點。

  然而,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對其相應資訊的排他支配強度和性質是不相同的。除商業祕密僅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佔支配,並未嚴格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支配權外,屬工業產權的專利權和商標權表現7為對相應資訊的絕對的支配權。比如專利權具有遮斷效,即專利權人不但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享有支配權,而且對他人獨自開發出的同樣的或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也享有支配權,他人取得權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專利權的這種效力表明專利權是絕對的獨佔權。而著作權卻不具備遮斷效,即著作權人只對自己創作的特定作品資訊享有支配權,他人創作的作品資訊即使客觀上與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竊行為,他人同樣取得著作權。可見,著作權只是相對的獨佔權。

  我國新刑法即97年刑法,其分則共有十大類罪名,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汙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篇3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於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後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後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 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 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 ④適用於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麼資訊。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海”就這麼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資訊。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後由買方承擔。***2015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後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資訊。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設定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15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麼一點區別。DAP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於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於海***水***路還適用於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後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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