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的福利待遇如何

  導語: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計劃內臨時工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被本單位招收為固定工後,其最後一次在本單位的計劃內臨時工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當事人一直從事臨時工作,並且不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從事臨時工作的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佈以後,國家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臺。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在解除勞動關係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臨時工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用工的統一管理,滿足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招用範圍和條件

  第二條 公司招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

  第三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四條 臨時工優先從本地居民中招用;確有困難時,經當地勞動部門核准從外地招用。

  第三章 招用程式

  第五條 按照人力資源計劃、工作需要,填寫招聘申請單報公司領導稽核。

  第六條 人事部彙總各部門用工需求,安排臨時用工計劃。

  第七條 與正式員工一起或單獨招聘。公司招聘管理辦法適用於本辦法。

  第八條 公司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員工、勞動部門分存。

  第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第四章 臨時工待遇

  第十條 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見非正式員工工資標準。

  第十一條 臨時工工資包括獎金、有關補貼,不能攀比正式員工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臨時工的勞保用品,與正式員工待遇相同。

  第十三條 臨時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