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智慧財產權管理

  眾所周知,智慧財產權對企業的發展、對國家經濟的增長乃至人類文明的進步都十分重要。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之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司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和義務,保護公司智慧財產權不受侵害,快速打擊侵犯公司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海南漢地陽光石油化工有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是公司管理體系中具有戰略意義的基礎性管理環節。公司應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的整體管理工作,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公司的研發、運營、市場等各環節的管理工作中。

  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條 職責由綜合管理部負責,作為負責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管理機構的綜合管理部配備專責人員。

  公司成立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兼任,副組長由綜合管理部經理兼任,領導小組成員有:研發部負責人、研發部測試經理、總工程師、整合部負責人、智慧財產權專責人員、財務部負責人組成。

  第四條 管理職責

  ***一***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條例。

  2、制定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工作規劃、發展計劃,檢查督促計劃目標的實施。

  3、調查處理和解決與其他公司之間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大問題。

  4、審議、決定本公司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大事項。

  ***二***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

  1、參與研究和制定公司智慧財產權戰略,並組織實施。

  2、制訂和執行制度和工作計劃。

  3、辦理公司的商標註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產品登記等手續,管理和維護本公司的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

  4、會同公司法律顧問處理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糾紛和辦理智慧財產權法律事務。

  5、管理商標、軟體著作權、軟體產品登記和其他智慧財產權證書並提供服務。

  6、管理本公司商業祕密***制定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協同公司相關部門保管保密資料、軟體原始碼,處理商業祕密爭議等***。

  7、監視國內外涉及本公司業務的智慧財產權動向,保護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防止侵犯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8、負責對本公司員工進行智慧財產權常識的宣傳和培訓。

  9、組織員工簽訂《XXXXX油化工有限公司員工保密協議》。

  之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本公司智慧財產權是指本公司員工在執行本公司的任務,利用本公司的名義和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益。

  “執行本公司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研發計劃,實施技術服務或履行其他所在崗位職責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2、履行本職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3、離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員工在離開公司一年內完成的與原所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利用本公司的名義”是指在經濟技術合同中使用本公司名稱。

  “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資金、裝置、各種未公開的技術資料、計算機程式及其文件等。

  “智力勞動成果”是指經過創造性智力勞動獲得的各種研究和技術創新成果、研發原始記錄和各種資料、檔案材料、技術資料、程式軟體及其說明等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職務發明專利權。

  ***二***商標:指公司擁有註冊的和尚未註冊的產品商標。

  ***三***軟體著作權:指計算機軟體及其文件,包括計算機程式,以及程式設計說明書、需求說明書、流程圖、使用者手冊等用來描述程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

  ***四***商業祕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但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如軟體演算法、功能引數、技術訣竅、技術方案、實施方案、評卷資料、操作規程、供銷網路、客戶名單、標書等。

  ***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智慧財產權,如公司商號、網路域名等。

  第七條 本公司研究開發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能申請法律保護的,應及時辦理申請、註冊和登記手續。

  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第八條 本職工作範圍內或執行公司分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並由公司承擔責任而開發的計算機軟體,屬於職務創作軟體,著作權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由公司享有。

  第九條 在執行公司研發等工作任務過程中所形成的資訊、資料、文件等技術祕密屬於公司所有。

  第十條 由公司主持、代表公司意志創作、並由公司承擔責任的作品為公司法人作品,其著作權由公司享有。

  第十一條 委託、合作開發或研究中產生的智慧財產權的權屬,按其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或合同辦理,沒簽協議或合同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二條 公司的離職、調離以及被辭退的人員,在離開公司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技術成果,由公司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條 公司的員工凡申請非職務專利、登記非職務計算機軟體的,非職務技術成果以及非職務作品轉讓和許可的,應當向公司綜合管理部申報,接受稽核。

  第十四條 剽竊、竊取、篡改、非法佔有、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公司依法享有或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公司有處理權的,應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分;對無處理權的,應提請並協助有關綜合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之智慧財產權管理

  第一節 軟體著作權管理

  第十五條 本公司所開發的軟體應按照《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的規定予以登記。研發部門在軟體開發完成後,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用於申報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有關源程式和使用手冊等文件。

  第十六條 本公司所開發的軟體應按照《軟體產品管理辦法》辦理軟體產品登記認定,研發部門在軟體開發完成後,應及時向綜合管理部提交用於軟體產品登記的有關源程式和使用手冊等文件,並配合綜合管理部進行軟體產品登記測試。

  第十七條 公司對外銷售的軟體時,應在銷售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對外銷售的軟體採取防盜版的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轉讓、許可軟體著作權,必須經綜合管理部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再辦理有關書面合同和手續。

  第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和各營銷部門應嚴密監控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盜版等侵權行為。公司員工應注意保護本公司的軟體著作權,如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公司綜合管理部,以便及時調查處理,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與外公司發生軟體著作權糾紛,由本公司研發部門和綜合管理部組織調查調解或請求地方版權行政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節 商業祕密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建立保密制度,對涉及商業祕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實行保密管理。全體員工均對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和監督保密制度,公司研發部門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公司與商業祕密相關的源程式、檔案、資料、檔案等。

  第二十三條 在研究與開發活動結束後,研發部門應要求專案負責人把本專案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產生的重要技術資料,建立相關技術檔案,實行加密管理。

  軟體研發活動應提供的主要技術資料有:

  1、 源程式;

  2、 產品文件:使用者手冊,操作手冊,維護修改建議,產品標識、包裝、儲存要求等;

  3、 開發文件:軟體需求說明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資料庫設計說明、概要設計說明、詳細設計說明、專案開發計劃等;

  4、 管理文件:測試計劃、測試報告、立項書、變更申請單、開發進度月報、結項報告等。

  5、 安裝盤;

  6、 安裝、維護、使用說明書等。

  第二十四條 保密技術資料歸檔後,統一由研發部測試部門按規定進行分類,並定期清理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營銷部門和財務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公司代理商、客戶名單、投標書、銷售合同等商業祕密,非相關員工不得接觸該類資料。

  第四十九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向外洩露保密內容。如確需瞭解涉密專案須辦審批手續,由公司領導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員工因調離、離職時,以及外來人員在結束實習、合作研究和臨時聘用人員離開公司前,需將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記錄、材料和產品等交回公司,並對其技術內容、資訊負有直至該商業祕密喪失祕密性期間的保密義務。

  第二十七條 技術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流失,不得私自銷燬祕密檔案及技術資料,需要銷燬的技術資料由公司統一銷燬並備案。

  第二十八條 發現本公司商業祕密和技術祕密權益遭到損害時,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

  第三節 智慧財產權培訓和教育

  第二十九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員工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部制訂和實施智慧財產權知識教育與培訓計劃,公司各部門應積極組織員工參加智慧財產權培訓。

  第三十條 對新入職員工,應進行智慧財產權知識的教育,並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一條 對於外出參加技術服務的員工應事先就智慧財產權保護進行專門教育,防止智慧財產權流失。

  第三十二條 對於即將離職的員工,明確其在離開本單位之後仍須承擔已經許諾的保護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的責任;並要求其在離開本單位前,必須將在本單位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資料、實驗裝置、正在開發中的產品樣品以及編制的有關計算機程式和有關文件等及時交還本單位。

  之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三條 凡舉報他人侵權行為,為保護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作出貢獻,挽回較大經濟損失的個人應受到本公司的獎勵,一般以挽回經濟損失的2%計算給予一次性獎勵,但最低不少於200元。

  上述獎勵以舉報書等為依據,其挽回經濟損失數額由財務部和綜合管理部核准。

  人員為保護智慧財產權且挽回經濟損失而作出較大貢獻的,也按上述的數額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開發的軟體被銷售或許可他人使用獲得較大經濟效益的,本公司將給予一定的獎勵,並將成績載入個人檔案,作為職務和職稱晉升的條件之一。

  第三十五條 對未按本《規定》及有關專項管理辦法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權益受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對玩忽職守和謀取小集團或個人利益為目的給本公司智慧財產權和聲譽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情節較輕的要批評教育、扣發獎金;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降職、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解聘等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研發完成後,有關人員未及時辦理技術資料歸檔手續,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因未及時申請著作權或產品登記而給本公司權益造成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對其他公司智慧財產權的侵權,並給本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害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之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智慧財產權工作者的權利:

  ***一***對本各項工作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二***有提議並督促為本公司智慧財產權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予以獎勵的權利。

  ***三***在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有獲得獎勵的權利,其成績應作為技術職務聘任或晉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四十條 本公司員工有保護本公司智慧財產權不受侵害的義務,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洩露、發表、使用、許可轉讓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所有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第四十一條 全體員工有義務嚴格遵守和執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積極為本公司創造和積累智慧財產權,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維護本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不被他人侵犯。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有權利、有義務監督公司各部門執行本《規定》,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人員。

  之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例以及上級有關規章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由本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的人還:
1.《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