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中與法官辯論技巧
法官在開庭時的正常心態是什麼?法官不希望長時間坐庭,希望庭審能夠按照既定的節奏有序進行、不希望庭審過程鬆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審中節外生枝出現其他意外情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關於,歡迎借鑑參考。
刑事庭審辯論的錯誤、禁忌與盲區
1、法庭辯論3大錯誤
錯誤一:與法官盲目辯論
在我國的庭審實踐中,法官不是法庭辯論的一方,法官是法庭辯論的主持者。這是我們應該清晰明白的法官角色與職能。實踐證明,與法官進行辯論雖然可能會獲得些許所謂的律師的尊嚴,但往往是以犧牲委託人的利益為代價的。有些時候,由於律師的強悍往往造成對被告人量刑過重。有些時候,被告人、被告人家屬解除對強悍的律師的委託也是權衡利弊、認真考量過的。當然,不排除例外,對於重大冤、假、錯案,如果主持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辯護人則必須據理力爭、堅持到底、強硬辯護也不失為一種上上策。
錯誤二:忽視法官的提問
按照審判心理學原理,法官是裁判者,法庭辯論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官採納自己的有效辯護意見。由於在我們的庭審制度中,法官在法庭上具有主動調查的職權,他們會主動就一些自認為非常重要的問題、爭議性大或者沒有查清的、需要加強自由心證的事實與證據進行補充發問,這些發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關注點,從這些關注點中,結合案件的爭議點甚至可以判斷出法官可能的傾向性意見。因此,辯護人在庭審時,應如雷達一般時刻留意法官的每一個提問。就猶如司機開車,我們倒車時車載雷達都亮紅燈、滴滴滴滴的響個不停了,你還不踩剎車,則必然會剮蹭或者撞車。
概言之,精準記錄並快速、高效分析法官的庭審發問——逆向推理、捕捉出法官的審判思路,也是辯護人綜合素養的集中體現之一。
錯誤三:誇誇其談不拋重點
迴歸到話題,法庭辯論階段,律師的核心表達是什麼?我總是以為,在這個階段,律師的核心任務是讓法官聽清楚你想表達的核心問題是什麼,而不必著急於論述你提出的問題觀點。很多時候,辯護人連問題都沒有提煉精準、問題都沒有聚焦、病根都沒有把脈好,卻開始誇誇其談,照著稿子唸了10分鐘。該猶如長跑比賽,還沒有吹哨他已經先拔腿就跑出去了300米,豈不要重新再跑回來重跑一次。換言之,問題未提出,卻急於論述——出師未捷身先死。有時,在法庭上學會讓子彈飛一會也是辯護律師的執業素養的集中體現。
大部分刑事案件,經過冗長的開庭程式,多數時候,其實法官已經“倦怠”了。而且,我們也幾乎沒有實質性意義的當庭宣判。所以,法庭辯論,重中之重,是讓法官聽明白你提出的問題,並從內心上,認為這可能是一個問題。如果他get到你提出的問題,並初步認可你的問題,然後你的論證才更有力量、更容易被接受、讓法官眼睛發亮——有效辯護、影響裁判。
2、庭審辯護的4大禁忌
禁忌一:催眠式辯護
在法庭上注意到一個有趣的現象:在法庭辯論環節,有時辯護人只是照本宣科地宣讀一遍事先列印好的辯護詞,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因此,我個人認為法庭辯論階段僅僅宣讀書面的辯護詞,達不到應有的辯護效果,甚至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辯論。首先,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吸引法官。觀察庭審表現,發現在辯護人低頭宣讀辯護詞時,多數法官心不在焉,當如此宣讀超過半個小時後,有的法官甚至會瞌睡連連。法庭辯護的目標在於說服法官,宣讀辯護詞這種催眠法官的辯護方式,要儘量避免。
其次,單純地宣讀辯護詞,難以實現法庭辯論的功能。按照現行的庭審程式,案件證據的舉證質證、案件事實的調查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完成,法庭辯論階段的功能主要是對已經調查清楚的事實進行總結歸納並在其基礎上對行為的性質與法律適用提出意見。不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提出辯護意見,而單純地宣讀庭前準備好的書面辯護詞,法庭辯論將無法起到總結分析法庭調查情況的作用,法庭辯論與法庭調查完全兩張皮,法庭辯論淪落為只是完成規定動作的一個程式而已。因此,新一代辯護人在庭審辯論是忌照稿念辯護詞。
有些案件涉及到很複雜的理論闡述或者證據分析的,律師完全可以在庭下將詳細的書面報告提交給法官,庭審中可以將相關觀點提煉丟擲來即可,儘量做到通俗易懂。律師在這樣營造庭審效果的前提下,法官會願意聽、喜歡聽、聽的進,會更容易接受到律師的觀點,才有可能仔細去思考律師提出的問題。
禁忌二:長篇大論
我們似乎需要深入反思一個問題,或者多跟經驗豐富的法官在案件之外請教一下:為什麼經常會出現法官打斷律師發言的情形?法官的回答也許會如下三點:答非所問;反覆重申已經闡述過的觀點;說了五句話以上,還沒進入主題。換言之,刑事庭審辯護的一切表達,都要圍繞著以下幾個核心要素:第一,焦點問題是什麼;第二,效率短時間傳遞;第三,清晰有效傳遞。簡言之,就是一切技術,都是為了能夠用最短的時間,把你想表達的問題,清楚的傳遞給受眾法官。
對於此,辨認人應該有意識的訓練如下思維方式——鍛造、雕刻自我:如果給你十分鐘,你就要想清楚,這十分鐘你想、你該怎麼表達;如果給你五分鐘,同樣的問題,你就要想清楚,這五分鐘,你想、你該怎麼表達。所以,針對同一個問題,給你不同的時間,你就要有不同的表達方式,這時候,必然會涉及到“主次”的問題。最重要的,最核心的,肯定要最優先、最簡潔、最有效的表達。切忌長篇大論,宛如老太太的裹腳布——又臭又硬,法官不打斷你發言那說明法官能忍,換位思考,何來有效辯護?
禁忌三:全面出擊
辯護人庭審辯論,不僅要結合庭審前精準提煉出的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在法庭上做比對分析、研判、論證,因不利證據正是公訴人的論證素材,更要全面、準確提煉!進一步,辯護律師要敏銳察覺到“核心證據和關鍵證據”,卷宗中到底有哪些“關鍵性”證據毒瘤,要集中火力猛轟、思考、反覆推敲,因為有時拆掉一塊磚或幾塊磚就會大獲全勝,辯護律師並不需要拆掉整面牆——長篇大論、面面俱到有時反而淹沒、稀釋掉了“關鍵軟肋”。當然,刑事辯護往往“一擊致命”的很少,但是“核心組合拳”卻是我們的“技術體現”,誠然,這需要辯護律師的敏銳嗅覺與強大周密的推理論證能力。
總之,司法實踐中,95%的犯罪案件並不需要全面出擊——辯護人不需要拆掉整面牆。辯護人只要提煉出爭議問題,圍繞爭議問題設定關鍵詞,精準火力論證凡是與該關鍵詞不相關的事實將被法庭忽略,凡是不能被法庭快速檢索到的論述,都有被忽略的風險。因此,律師的法庭論述必須以“爭議問題”為核心,這是提升法庭說服力的前提——不需要面面俱到,全面出擊卵用。
禁忌四:煽情過猛
法庭是說理之地,應以理性言說為主。不能混淆“情理辯護”與“情緒化表達”,二者不是同一概念。“情理辯護”中的“情理”,是指“常情”,即普通國民的正常情感。本質上,“情理辯護”仍然是理性的言說。過多的情緒化表達會使法官感到反感,感到律師的作秀成分太多,從而打斷律師的“表演”。因此,辯護人要精準裁量、研究個案,證據、事實、法律、情理的比例要佈局調和好,做到有血有肉、有骨架有靈魂。
3、法庭辯論3大盲區
盲區一:角色錯位
例如,某些辯護人在質證階段會為證據“點贊”,說“這份證據恰恰證明了我當事人……”所謂質證,是指對該份證據有無的否定性意見——證據合不合格——靜態的論證分析;利用該證據證明某項事實,屬於對證據的運用——怎麼用——動態的運用,應該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這也就不奇怪法官會打斷並提醒辯護人:你聽清了,現在問你的是有沒有“異議”,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區錯誤之一。
盲區二:第二輪辯護
有的辯護人認為只需要一輪辯護即可,或者喜歡將自認為重要的辯護意見反覆說多遍,或者在第二輪辯論再重複一遍,從而引起法官的重視。法官一般會制止重複表達,原因在於真理不需要重複一萬遍,你只說一遍,它也是真理。除非你表達的是謬誤——庭審效率的兼顧與精準表達很重要。
有針對性的對第一輪浮現出的爭議焦點進行細節化、體系化、結構化的剖析與反駁更重要。辯護人無法對更加具體的、更高一層級的第二輪辯護髮錶針對性的回擊觀點與論證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費時間和表演。
盲區三:爭議焦點
庭審一分一秒都珍貴,辯護人不要脫離爭議焦點進行辯論,緊緊圍繞主線。實踐中,辯護律師往往自戀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線往下推進,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經在渾然不覺中偏離了法庭調查的核心爭議焦點——法官、公訴人、辯護人總結的爭議焦點沒有交織——兩張皮,豈不荒唐與悲矣。
法庭辯論雖然是辯論,但不是大學校園裡的花式辯論賽,一定要緊緊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離主題,要抓住起訴書的核心雷區和薄弱點——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辯論。對於與定罪量刑無關緊要的細枝末節,沒有必要進行辯論。換言之,儘管很多刑事案件比較複雜、案卷浩如煙海,但辯護人只要有爭議焦點思維,徹夜不眠、直擊靶心,翻閱卷宗、細緻打撈“卷海”中的“靈魂證據體系”,你會發現真正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未必有多少。概言之,刑事辯護如下象棋,捉住老將就獲勝了,至於剩下多少棋子,沒有意義。進一步,辯護律師開庭前及庭審時要有精準提煉爭議焦點的技藝,提煉出的爭議焦點一定是與法官認為的爭議焦點相吻合的,誠可謂:不謀而合才是辯護的真功夫。
最後闡述刑事辯護8字心旨:理解、良心、專業、坦誠。此8字順序不可顛倒,不可錯亂。理解是相互的,是雙方的;良心是單的,但是是首要的,律師要是沒有良心,就如黑心醫生,醫術越高明,危害越大;專業是單方面的,專業是我們全力以赴的良藥;坦誠也是雙方的,只有雙方資訊對稱,資訊坦誠,才能贏得對方的信任,說服第三方,才能精準打擊,精準辯護——因為,我們的目標是一致的,我們無時無刻不想讓家屬重獲自由,辯護人投入到下一個案件的戰鬥中——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
從法官的角度談律師如何參加庭審
知己知彼,一名好的律師在代理當事人蔘加訴訟庭審前,首先要對庭審法官的心態有所瞭解。這裡講的法官心態,是指通常情況下站在公平立場上審理案件的普通法官的心態,不正常的心態不在此列。瞭解庭審法官心態,不是說要律師來揣摩法官對案件的審判思路,而是講的法官在開庭時他希望律師怎麼做。
法官在開庭時的正常心態
法官在開庭時的正常心態是什麼?法官不希望長時間坐庭,希望庭審能夠按照既定的節奏有序進行、不希望庭審過程鬆散拖沓,更不希望庭審中節外生枝出現其他意外情況。應當說,對常年坐庭審案的法官來說,這是一種正常的心態,庭審是法官職業生涯中一項經常重複的日常工作,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庭上機械地重複這些程式,而這些庭審程式又是必不可少的,當然希望儘快走完程式,儘快進入正題,他希望律師在庭審中的發言能夠直截了當闡明觀點,主題明確,論證過程簡潔明瞭,減少不必要的空話。法官最不願意看到的是回答問題七繞八繞,發言長篇大論看似洋洋灑灑,古今中外法學論述一大堆,但是沒有幾句與案件爭議焦點有關,有些律師明知說的都是不著邊際的廢話,但是為了讓當事人感受到他在用心負責任地代理案件,不惜花費精力寫了長篇的代理詞,並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宣讀,表面上取悅了當事人,實際上沒有任何意義。
如何做一個合格的訴訟律師
年輕律師初涉律師行業,不要學大律師、名律師的做派,要兢兢業業認真做案件。當然不是說大律師不好,而是大律師、名律師都是從過去兢兢業業做起的,現在有了多年打拼的基礎,不需要再像過去那樣做小案子了,有的專做大標的經濟案件,有的專做重大刑事案件,有的已經轉入非訴訟領域,對普通案件很難投入全部精力去做。即使礙於朋友情面出面代理普通的小案子,很多事也都是安排助手做。
要做一個合格的訴訟律師,第一要具備敬業精神,這種敬業精神體現在踏踏實實做好每一件案件,為委託人爭取應得的權利,讓委託人感受到你是真正地服務於他的利益,代理費交的值,這樣口口相傳,贏得委託人的信任,才能承接更多的案件。第二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素養,敬業只是做一個合格訴訟律師的基本條件,要真正達到合格,還必須熟悉掌握運用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鑽研精神。這裡講的法律素養,不是單純的看有沒有法律碩士、博士學位,有沒有發表過學術論文,而是看將掌握的法律運用到實務中的能力,也就是通常講的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能力。
一、庭前
庭前準備工作是否充分,是律師能否自如應對庭審的關鍵。
第一步是瞭解案件基本情況——這是律師參加庭審前需要做的基礎工作。一審庭審前要了解基礎案情,如果沒有參加一審代理直接參加二審代理的,庭前要閱卷瞭解一審庭審情況,以免出現二審庭審時重複提出一審庭審已經解決的問題,或者重複調查事實浪費精力。
第二步根據已瞭解的案情,結合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整理案件爭議焦點。法官要整理爭議焦點,律師代理案件,當然也要明確自己代理的案件主要爭議的是什麼,只要找對了爭議焦點,才能有的放矢去做必要的調查,圍繞爭議焦點,對不能確定的事實,該調查的調查,該申請調查令的要申請,該申請法院調查的申請。庭前的第二步工作實際上是最能體現律師作用的,例如有些案件由於律師根據自己的法律理解,會指導當事人申請法院證據保全,如果不及時保全,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就可能被轉移、滅失;律師指導當事人在第一時間申請訴訟保全或者訴前保全,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可以得到保障,這就是律師的作用,律師對當事人指導錯誤,就會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損失。
第三步站在公正的角度來考慮法官庭審中可能會對那些事實提出疑問,以便庭審中可以作出有針對性的回答,而不至於一問三不知。
第四步是完成庭審代理意見,有了前面三步的基礎,就要根據掌握瞭解的案件基本情況,抓住核心問題言簡意賅地完成庭審代理意見。
二、庭中
庭審是體現律師代理水平、檢驗庭前準備是否充分的考場。律師參加庭審的基本態度要求是專注,業務要求是熟悉庭審程式,回答問題簡潔明瞭,圍繞案件事實提問,辯論意見緊扣爭議焦點,觀點明確不跑題。
--專注,是律師參加庭審的基本態度要求。專注即體現律師對法官的尊重,也體現出律師對委託人委託事項的重視、認真做事的態度。有的律師在庭審中不知道在想什麼,對法官在庭審中宣讀的一些事項根本就沒有聽進去,對法官的一些提問回答不知所云。有的律師在法官詢問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有無異議的時候,回答是有異議,但講的都是對判決中法院對事實認定中的異議,而不是對查明事實本身的異議,說明他沒有聽清和理解法官的提問。
--熟悉庭審程式,是律師能夠配合法庭按照正常節奏完成庭審程式的基礎。所謂熟悉庭審程式,不是要求律師把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式都背下來,而是要求出庭律師根據法庭的庭審程序參與到庭審中。有的律師在庭審中不管庭審進行到哪個階段,都按照自己的思路來進行。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官要求對對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這時只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陳述認可或者不認可對方的證據就可以了,但他總是要先反駁對方的證據,急於把自己準備好的辯論意見發表出來,而到了辯論階段,又想起有問題要詢問對方,而發表的辯論意見都是前面已經講過的意見,沒有任何新意,這就是對庭審程式不熟悉的表現。
--回答問題簡潔明瞭。對法庭有關案件事實的提問,或者對方當事人的提問,要直截了當地回答,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清楚的就說不清楚,切忌:
1阻止委託人自己回答與其相關的一些問題。糾紛的過程當事人是最清楚的,有些問題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作出回答,而有些律師擔心當事人對一些問題的回答會使法院的事實認定產生對其代理的當事人一方不利的影響,因此會當庭阻止當事人回答,要求由代理人來回答,這樣反而會讓法官產生懷疑,認為律師要隱瞞一些事實。解決的方案也很簡單——律師在庭前應當對相關問題與當事人充分溝通。
2回答與案件事實相關的問題模稜兩可、似是而非。
3要相信自己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上的認識,不要盲目猜測法官問話的審判意圖。有的庭審中,法官問一方的問題較多,律師就會猜測法官可能會傾向哪一方,經常聽到有些律師開完庭後說,今天庭審中法官問的問題對方沒法回答,我們也把對方問倒了,看來法官的判決會對我們有利,對於這種猜想,只能是呵呵了。
--圍繞案件事實提問。庭上所有提問的問題都應當是與案件的事實存在關聯性的問題,提問的目的是為了使案件事實更清楚,通過細節的問答來還原案件事實真相。千萬不要別出心裁去問一些拐彎抹角用於推理的問題,那是浪費大家的時間,當今中國法律是依據證據定案,不會相信所謂的推理來認定案件事實;也不要問一些涉及對方隱私或者帶有侮辱性的問題,這種引起對抗的方式只會引起法官不必要的反感。
--辯論意見緊扣爭議焦點,觀點明確不跑題。法庭辯論最能體現律師的法律實務功底,法律條文大家都瞭解,訴訟律師真正的本事是能夠將掌握瞭解的法律和審判實務結合起來,圍繞爭議焦點提出自己明確的觀點,用庭審查明的事實和相關法律條文來證明自己的觀點。只要就事論事,簡單明瞭說明觀點就行了,不需要巨集觀大論,古今中外法律、案例列舉一大堆。
“外行看熱鬧,內行看門道”,法庭辯論可不是辯論大賽,沒必要言語犀利處處針鋒相對,法官詢問時會明確問“雙方有沒有新的辯論意見?”有的律師看對方說了新的意見,就一定要自己再說說,但講出來的還是前面講過的辯論意見。實際上,不要認為說的越多越好,不重複反駁不等於認可對方的觀點。對方重複講過的觀點,你在前面已經陳述過自己的相反觀點,並且已經反駁過對方的觀點,就沒有必要再重複反駁對方的觀點。
三、庭後
庭審結束,不等於代理結束,律師應當時刻關注案件審判程序,有什麼想法要及時和法官溝通。在調解的過程,也要秉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不要為情緒所影響而抵制對當事人有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