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辯論應注意哪些問題

  法庭辯論階段的主要任務是組織當事人對法庭調查的事實、證據提出自己的看法,陳述自己的意見,便於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今天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庭辯論依法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接著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然後雙方互相辯論,依法交替進行。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辯論應不少於三輪。在辯論中,當事人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辯論的語言應簡單明瞭並富有邏輯,不得有對對方進行侮辱、謾罵等人身攻擊性的語言;

  二是辯論應緊緊圍繞案件爭議焦點,不可對一些旁枝末節糾纏不清而忽略主題;

  三是下一輪的發言不得重複上一輪發言的觀點與內容;

  四是如欲打斷對方的辯解而欲與其辯論,應經審判長許可。

  依據最高法院有關規定,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如果辯論中提出了與案件有關的新的事實、證據,審判長有權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如果有在法庭上調查不清而又是影響作出裁判的重要事實證據,則應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爭論的一個重要環節。公訴人在法庭上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後,可能因為對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有了新的認識,提出追加、減少或變更起訴罪名以及其他情節,對此,應當從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出發慎重對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僅改變起訴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減少罪名的,可以准許。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許。可以要求公訴人書面補充起訴,並給辯方準備答辯的時間。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將重罪名變更為輕罪名的,可以准許;將輕罪名變更為重罪名的,不能允許。

  5、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在法庭上口頭要求撤銷的,一般可以准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6、起訴書未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口頭提出予以認定的,可以准許。

  刑事辯護中的程式辯護

  在刑事訴訟中,加強和完善程式性辯護對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司法部門的行為,維護訴訟程式的地位和重要意義.

  辯護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一項權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辯護,也有權聘請辯護人為其辯護.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隨著其參與刑事訴訟的範圍的擴大而日漸突出,辯護人不僅可以在刑事審判中為刑事被告人辯護,而且可以在起訴階段、甚至於可以在偵查階段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曾被人們認為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質的進步的重要原因.

  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不斷擴大,對於強化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實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然而,辯護人蔘與刑事訴訟範圍的擴大,並不能完整地說明刑事辯護制度在近現代的發展變化,因為,除了參與範圍的擴大,刑事辯護人的責任的變化,也是辯護制度的一種不應忽視的重要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