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範圍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生活中,當長輩去世之後,都需要面臨遺囑繼承的事情,而在法律上,對遺囑繼承的範圍是有相關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遺囑繼承的範圍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遺囑繼承的範圍規定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遺囑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繼承法》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房產遺囑過戶的方式

  一、繼承人首先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的公證。繼承權的公證分為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兩種,辦理公證的時候,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的證明檔案、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和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檔案。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比後者需多提供一份已公證過的遺囑。

  繼承權公證費按照受益額,也就是繼承人所繼承房屋經專業部門評估後的評估價值的2%來收取,最低收取200 元。

  二、辦理繼承權的公證後,可以帶著繼承權公證書的原件、繼承過戶的申請書***房地產交易中心有規範的格式***、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原件,以前購房的契稅完稅證和契稅完稅貼花、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房地產中心辦理房地產繼承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