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新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生活中,當人民法院判決下來之後,如果當事人不滿意判決結果,是可以提起上訴,並啟動二審的程式,但是,法律走上對二審中需要的證據是有規定的。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二審中的新證據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二審中的新證據的規定

  ***一***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但2012年《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逾期證據予以放寬,不必然發生證據逾期的失權後果,其實質上是擴大了新證據的範圍。逾期的證據是否符合新的證據的條件,需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得出結論。

  《證據規則》雖然沒有明確對逾期證據進行審查及有關程式上的要求,但審查的內容隱含在新的證據如何讓判斷的條文之中。二審程式中,逾期提供的證據理由能夠成立的,則轉化為二審新的證據。

  二審後的處理結果

  ***1***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第二審法院發現第一審法院的審理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的訴訟程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對民事案件的二審不服的處理方法

  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民訴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審的起訴程式

  ***一***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二***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注意:上訴的提起方式可以用書面方式或口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