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軍人待遇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我國,軍人為保衛祖國戰鬥的人員,難免會受傷,因此法律上,對傷殘軍人的待遇也有了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傷殘軍人待遇的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傷殘軍人待遇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釋出的《軍人撫卹優待條例》,傷殘軍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現役期間,參戰或因公致殘,積勞成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辦理退休手續,由原徵集地或直系親屬的居住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現役後沒有參加工作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卹金;退出現役後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繼續在部隊服役的傷殘軍人,由所在部隊發給傷殘保健金。

  3、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國家設定專門機構供養;分散供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妥善安置,並按照規定發給護理費。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家居城鎮的,由本人所在地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農村的,其所在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疾撫卹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4、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三等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傷口復發所需醫療費由當地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5、復員退伍傷殘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

  6、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製的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民政部門審批並負責解決。

  8、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和國內民航客機,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准予優先購票,並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9、傷殘軍人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10、享受《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的撫卹和補助待遇的傷殘軍人,生活仍有困難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照顧。

  11、因戰致殘的傷殘軍人在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一年後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卹規定,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卹金和定期撫卹金。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後,其家屬按照病故軍人家屬的撫卹規定,享受定期撫卹金。領取傷殘撫卹金的傷殘軍人死亡時,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庭喪葬補助費。

  最新規定指出,經區政府同意,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革命傷殘軍人,屬企業和在鄉的,納入我區企業離休幹部醫療保險。屬行政事業單位的,醫療待遇按原渠道解決。在企業工作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企業負責繳交。如企業無法承擔,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繳交。原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區財政負責按月撥給區民政局負責繳交。從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鄉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費,由所在鎮財政負責繳交。

  由各單位負責到區社會保險基金局辦理本單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險參保手續***需攜帶《革命傷殘軍人證》、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張***,繳交醫療保險費後領取醫保證件,從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職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時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無故拖欠拒交。

  傷殘軍人退休的規定

  傷殘軍人提早退休的基本條件***社會保險,不管是在職、還是在鄉的城鎮戶口***

  1、年齡在五十週歲以上;

  2、具有十五年的工齡記錄或者繳費記錄***軍齡也算作工齡的***;

  3、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力鑑定中心”檢查鑑定,大部分省市要得到結論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小部分省市只要“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滿足以上的條件才能提早退休。

  新頒發的《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的新聞,其中提到 《規定》共八章二十六條,明確了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方式。規定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文職幹部,以及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人批准退休後即審定安置去向、納入安置計劃及時移交。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

  傷殘軍人撫卹金標準的規定

  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自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優撫物件撫卹金及生活補助標準,根據通知:

  1、從10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卹金標準、城鎮“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卹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5%,農村“三屬”定期撫卹金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30%;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2、同時,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參戰參試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3、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卹金標準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別比2015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4、居住在城鎮的烈屬定期撫卹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農村的烈屬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及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據悉,這是自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第22次提高殘疾軍人殘疾撫卹金標準,第25次提高烈屬定期撫卹金標準和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也是近年來優撫物件提標幅度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財政繼續加大資金支援力度,此次提標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經費19億元,全年共安排優撫物件撫卹和生活補助經費337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