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

  在生活中,涉及到財產繼承的時間非常常見,因此,法律也對財產繼承有一定的規定。那麼,在法律上,財產繼承具有什麼特徵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財產繼承的特徵

  ***1***財產繼承的發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財產繼承是因公民死亡而發生的法律現象,這是財產繼承發生的法定原因。

  ***2***財產繼承的主體範圍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後,能夠繼承其遺產的繼承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國家、集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都不能作為繼承人,只可以作為受遺贈人。此外,能夠作為繼承主體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死者的近親屬,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為受遺贈人。

  ***3***財產繼承的客體範圍具有限定性。繼承是處理死者財產的法律制度。作為繼承的客體只能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他人的財產、國家、或集體的財產都不能作為繼承的客體。公民雖然死亡,若未遺留任何財產,也不會發生繼承。因此,繼承是以私有財產的存在為前提的。

  ***4***財產繼承的法律後果具有權利變更性。財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死亡時,就已經不再是民事權利義務的主體,其財產權的主體必定要發生變更,要麼轉移給繼承人,要麼轉移給受遺贈人。因此,公民死亡時發生的財產轉移不都屬於財產繼承。

  財產繼承的順序規定

  ***一***一般情況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特殊情況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財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三***全部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其他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其死亡證明和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

  ***五***繼承記名財產的,應當提交財產權屬***權利***憑證原件;

  ***六***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原件;

  ***七***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應當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八***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交其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宣告書;

  ***九***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委託書;

  ***十***監護人代理申辦公證的,應當提交監護資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