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

  在拍賣行起拍的時候會給競品標最低的價格,以確保當事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害,確定拍賣標的底價拍賣法有規定,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確定拍賣標最低價格的規定,歡迎閱讀。

  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的法律規定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據此規定,對於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

  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二是對於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

  三是對於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徵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無論是委託人自定,或拍賣法院等單位預定拍賣底價,都應適可而止,不能定得過高,也不能過低。底價過高拍賣難以成交,過低會使出賣人或債務人受損。因此,拍賣底價的預定對拍賣的進行有著重要意義。在拍賣實踐中,預定底價往往多依當事人即出賣人的意思為必要參考。但若當事人與債務人的意見不一致或強制執行中當事人應到場而不到場的,拍賣人或執行法院有權根據客觀公正的標準作出決定,酌定拍賣底價。

  拍賣標的底價的概念

  拍賣標的的底價即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物在拍賣時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預定拍賣底價,是拍賣人或拍賣法院在拍賣開始之前,就拍賣標的物估定的最低價格,以此作為拍賣價格的最低標準。預定底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物價格不易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拍賣人或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才預定拍賣底價。

  一般說來,預定拍賣底價,可以避免拍賣價格過低致使當事人受到難以預測的損害。故在拍賣中只要出賣人或強制執行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定底價申請的,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應予准許。

  未說明拍賣標的瑕疵的責任

  拍賣人、委託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宣告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宣告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