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據什麼來確定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

  拍賣標的是指委託人委託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拍賣標的的底價即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物在拍賣時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預定拍賣底價,是拍賣人或拍賣法院在拍賣開始之前,就拍賣標的物估定的最低價格,以此作為拍賣價格的最低標準。

  預定底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物價格不易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拍賣人或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才預定拍賣底價。一般說來,預定拍賣底價,可以避免拍賣價格過低致使當事人受到難以預測的損害。故在拍賣中只要出賣人或強制執行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定底價申請的,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應予准許。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

  據此規定,對於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二是對於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三是對於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徵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無論是委託人自定,或拍賣法院等單位預定拍賣底價,都應適可而止,不能定得過高,也不能過低。底價過高拍賣難以成交,過低會使出賣人或債務人受損。因此,拍賣底價的預定對拍賣的進行有著重要意義。在拍賣實踐中,預定底價往往多依當事人即出賣人的意思為必要參考。但若當事人與債務人的意見不一致或強制執行中當事人應到場而不到場的,拍賣人或執行法院有權根據客觀公正的標準作出決定,酌定拍賣底價。

  拍賣底價預定後,拍賣人應嚴守祕密,不得對外發表,以防應買人串通壓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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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賣標的的範圍很廣,既有有形的物品,如茶葉、古玩、藝術品等;也有無形的財產權利,如土地使用權等。在現代社會,隨著商品經濟的發達,拍賣標的的範圍也在日益擴大,小到具體的日常用品,大到企業、礦山甚至國家的某一特定行業,均可成為拍賣的標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委託人在拍賣前宣告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