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服從安排被辭退怎麼辦
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我們要學會面對,在職場生活中,被辭退常常發生。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工作不服從安排是否可以被被辭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工作不服從安排被辭退有補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因為員工不服從安排而被辭退,但是企業也要支付一部分補償金給員工作為補償。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
辭退的焦點在於不服從工作安排應如何定性。這就要從規章制度說起。
規章制度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聯絡主要來源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該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其員工守則中會有類似“以下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內容,並以此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認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首先,從程式上說,規章制度須經過民主和公示程式。其次,從內容上看應合法、符合常理。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處罰措施,也只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該標準亦應在客觀、公正的框架內
不服從安排可以辭退嗎?企業是可以以員工不服從安排而辭退員工,但是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可以要支付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補償。
辭退的含義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隨著《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廢止,辭退違紀職工針對性的法律依據也相應沒有了。辭退違紀職工的權力實際上被下放給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制定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現在所謂的辭退實際已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因此,現在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
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檔案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
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