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競爭企業離職員工注意商業祕密法律風險與防範

  商業祕密是企業的無形資產,體現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但是聘用競爭企業離職員工要注意商業祕密法律風險與防範,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如何規範聘用競爭企業離職員工的商業祕密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聘用競爭企業離職員工的商業祕密法律風險與防範

  首先,企業招聘此類離職人員時,就約定好不使用老東家的商業祕密,等到被起訴時,就以此來抗辯,這樣的抗辯會得到法院支援嗎?根據《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業祕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約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業祕密的,不能當然地成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侵權免責事由”,可見,用人單位在僱傭屬於競爭對手的離職員工時,僅以與員工約定了不使用老東家的商業祕密為由進行侵權抗辯,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

  其次,企業在招聘此類離職員工時,需預防競爭對手的惡意詆譭行為。商業競爭中,對競爭對手離職員工的僱傭行為往往會被冠上“挖牆腳”的惡意競爭嫌疑;同時,基於商業祕密侵權的判定原則是“接觸+實質性相似”,老東家所發律師函往往會告知該離職員工已經“接觸”了其相應的商業祕密;而在商業祕密的保護過程中,有一些權利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謀取市場份額,有時也會採取惡意訴訟的方式來制止權利人對合法資訊的使用。因此,企業首要嚴格做好此類離職員工的聘用管理工作,必須是通過整正當方式招聘此類離職員工,並製作專用《調查書》、《承諾書》,對此類員工的真實履職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並要求員工承諾不要在工作過程中使用原單位的商業祕密,此後做好相關存檔工作;同時,最重要的是,企業應儲存好合法權利的相關證據,如儲存好企業通過反向工程或其他正當途徑掌握他人商業祕密的所有材料,以證明其自身合法權利。

  再次,企業需提升法律意識,杜絕使用有關競爭對手商業祕密的材料和資訊。在企業運營中,當使用此類離職員工提供的資訊前,應充分了解其資訊的來源,並要求提供者出具來源合法的書面《說明》,避免使用其帶來的老東家的商業祕密;同時,企業還需做好商業祕密的保密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員工特別是此類聘用員工在企業工作電腦上使用U盤等拷貝儲存工具;此外,技術研發人員在同類技術研究專案上,其研究思維時延續性的,因此隨著此類技術研發人員的入職,新東家的產品資訊有可能會由此而產生與該員工老東家商業祕密實質相似的變化,若因此情形而被訴侵犯商業祕密,企業可強調明確其非無主觀故意,即該員工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完全是由於員工個人工作技能使然,非故意洩露老東家的商業祕密,企業亦無此主觀故意,盡力促使法院在維護前僱主利益與離職職工利益、企業商業祕密與社會整體技術進步尋求平衡中作出選擇。

  我國法律並未絕對禁止員工離開原單位後在有限的範圍內使用原單位技術祕密的權利,反而規定,職工離職後,利用其任職時掌握和接觸的原單位的商業祕密,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是,新東家如果要實施或者使用離職員工的上述新成果新技術,需要注意的是,實施使用上述新成果新技術如須同時利用員工老東家的商業祕密的,應當徵得老東家的同意,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同時還應當將使用限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即絕不能將相關技術資訊運用於有競爭關係的經營業務中,否則,則很可能構成商業祕密的侵權。

  聘用競爭企業離職員工洩密方式

  1、兼職洩密:例如國內某部門的一位高階技術人員,在兼任外國某公司的顧問和總代表時,他利用自己掌握的大量工業技術資訊和專案內情,代表外國公司同國內企業談判,使得其原單位的談判人員處處被動,經濟利益遭受很大的損失。

  2、為私利洩密:掌握商業祕密的人員為了個人私利,故意洩露本企業、單位的商業祕密的事件屢有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體現為員工從原單位離職,然後自立門戶,創辦於原企業有競爭關係的企業。

  3、離退休職工被“收買”: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其離退休後,被其他企業和單位聘用,利用自己掌握的資訊牟利,也是常見的僱員洩密方式之一。

  4、企業在職內部職工保密觀念淡薄洩密,這種情況下,員工並非是故意洩密,完全是因為有得職工保密意識不強,過失洩露企業的商業祕密的,這一點上,律師提醒:加強企業職工的保密教育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