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複審
駁回商標的複審指的是什麼?無效複審又是什麼?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什麼是商標權的撤銷、無效
商標權的撤銷,是指因商標權產生之後的事由使商標權喪失了繼續受保護的基礎,由商標主管機構作出取消該商標註冊的決定。商標權的取得並無瑕疵,被撤銷的商標權在撤銷前是有效的。撤銷事由通常由不使用商標或者使用商標不規範所致。
商標權的無效,是指因商標權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標主管機構宣告商標權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什麼是商標複審?
商標複審是指: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複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式。
商標複審的型別: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哪些商標轉讓行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國務院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以下幾種情況轉讓行為無效:
1、商標註冊證失效。這類情況一般是指註冊商標有效期滿並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展申請,或該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標局已登出的商標。
2、轉讓擅自改變了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 註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擅自進行變更的註冊商標不得轉讓,且不受法律保護。
3、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自行改變註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的。註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的特徵,是確定註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受法律保護。
4、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可能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可能將使用同一註冊商標的商品聯絡起來。在註冊商標轉讓時,尤其容易引起混淆和誤認。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法律規定: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併轉讓的。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否則,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商標法有關商標註冊無效的事由有哪些,包括什麼?
實踐中,《商標法》有關商標註冊無效的事由有哪些,包括什麼?請看下文分析。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無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標註冊的絕對要件
依據《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欠缺可註冊的絕對條件的註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本規定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可借鑑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檔案進行註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檔案申請註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的,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和“註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於駁回複審、異議程式而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範圍之外,不利於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此次修改商標法應當賦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式性權利。對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等到駁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後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後申請並獲得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於對在後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定的“中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性範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衝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一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註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衝突的,實行司法程式優先,可作如下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註冊無效。商標局據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過無效宣告程式,申請人或者註冊人也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的
任何人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定,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1、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並不因手段而生,而在於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複製、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註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本規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註冊人採取了第13條規定的手段,還要證明註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我國法的規定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一,用語不同。《巴黎公約》使用於“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這一用語在實踐中發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第二,保護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註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註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定。《巴黎公約》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我國法則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繃的規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標誌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本規定對於保護尚未註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於已經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加以保護。
4、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31條後段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一定影響,是指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既包括從未註冊的商標,也包括沒有續展註冊但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註冊,並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該商標未經無效宣告前,搶注入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使用***不受被訴侵權之擾***、禁止搶注人使用***制止搶注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註冊***商標權歸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根據《商標審理標準》的解釋,《商標法》第4l條第—款中“其他不正當註冊行為”是指“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為”。但是,有關此種解釋目前實務界所存在的分歧,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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