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怎麼辦

  商標無效後怎麼辦?商標為什麼會無效?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為什麼無效,無效了怎麼辦?

  商標因為申請的時間較長,一直未有使用,擱置久了,當需要拿出使用時發現商標已經無效了,是怎麼回事?無效了怎麼辦?註冊商標就像商品一樣,是有有效期的,過期還想使用需要續展,商標有效期滿後六個月為寬展期,在寬展期內還可以續展,過了寬展期沒有去商標局辦理續展的就會導致商標無效。商標無效了只能儘快進行重新申請註冊。不懂商標相關法規的很可能就會忽視對自己商標的管理。

  還有一種情況會造成商標的無效。現在申請商標的難度較大,有些人為了獲得商標或者與其想註冊的商標構成相同類似的情況,向商標局提出的某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的申請。商標局隨後會向商標所有人發出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書,如果商標所有人不能提供使用證據,會導致商標無效。被提出撤銷三年不使用該怎麼辦?最好委託專業的代理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進行答辯,如果答辯不行的話,後面還有複審、訴訟等救濟手段。其實,未避免因他人撤銷帶來的困擾和麻煩,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最好儲存相關的使用證據。

  另外,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就與他人在先註冊商標構成類似的話,也可以導致商標被駁回而造成無效。這種情況,在註冊時就要注意商標的設計要有獨創性和顯著性以至於儘可能地區別於在先商標,若免去這些麻煩,當然可以選擇轉讓已經註冊的商標。

  綜上三種商標的無效情形,做到商標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其續展的期限,及時做商標續展,另外在使用過程中注意儲存使用證據,避免被惡意提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

  如何申請撤銷註冊商標

  關於商標撤銷,《商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依據上述規定,商標註冊成功以後,商標局可以依法主動作出撤銷決定,相關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需要注意的是,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標撤銷申請人只能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時,申請商標撤銷是有時間限制的,除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外,其他必須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撤銷之申請。這裡的“五年”期限非常關鍵,這就要求我們的企業必須有一個長期的檢索監控機制,對於涉嫌侵犯自身權利的商標註冊行為及時地提出異議或撤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以後,將在雙方交換證據後進行聽證,並依法作出裁決。對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同樣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一審作出後不服還可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商標撤銷,需要向繳納商標撤銷費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及上訴,其訴訟費及上訴費均為50元每件。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訴訟,其審查的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是否合法正確,因此,在行政訴訟階段,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證據或主張,這也就是說,在申請撤銷的階段即聘請一個專業的律師來代理,及時充分的舉證,這是非常重要的。

  商標無效的事由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無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標註冊的絕對要件

  依據《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欠缺可註冊的絕對條件的註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本規定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可借鑑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檔案進行註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檔案申請註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的,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和“註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於駁回複審、異議程式而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範圍之外,不利於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此次修改商標法應當賦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式性權利。對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等到駁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後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後申請並獲得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於對在後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定的“中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性範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衝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一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註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衝突的,實行司法程式優先,可作如下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註冊無效。商標局據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過無效宣告程式,申請人或者註冊人也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的

  任何人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定,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l、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並不因手段而生,而在於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複製、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註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本規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註冊人採取了第13條規定的手段,還要證明註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我國法的規定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一,用語不同。《巴黎公約》使用於“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這一用語在實踐中發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第二,保護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註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註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定。《巴黎公約》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我國法則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繃的規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標誌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本規定對於保護尚未註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於已經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加以保護。

  4、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31條後段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一定影響,是指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既包括從未註冊的商標,也包括沒有續展註冊但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註冊,並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該商標未經無效宣告前,搶注入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使用***不受被訴侵權之擾***、禁止搶注人使用***制止搶注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註冊***商標權歸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根據《商標審理標準》的解釋,《商標法》第4l條第—款中“其他不正當註冊行為”是指“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為”。但是,有關此種解釋目前實務界所存在的分歧,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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