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的程式

  商標的無效申請有什麼要走的程式?商標的保護期是多久?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權的保護期限是多久

  法律對商標權的保護有一定的期限,如果過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續展,則該權利自行終止。我國商標法第23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之日起算。另外該法對續展也作了規定,商標法第24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申請商標權無效的程式

  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式亦有所不同。

  ***一***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准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一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商標撤銷的事由

  ***一***改變註冊商標,使其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

  ***二***未一併轉讓或者未一併移轉註冊商標,使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不同的商標權人所有,其中的商標權人不當使用註冊商標,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將其與其他商標權人發生混淆誤認的;

  ***三***不當使用註冊商標,導致相關消費者對其商品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產地發生誤認的;

  ***四***不當使用註冊商標,使其喪失顯著特徵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

  商標無效的事由

  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無效事由包括:

  ***一***欠缺商標註冊的絕對要件

  依據《商標法》第41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欠缺可註冊的絕對條件的註冊商標,商標局可以主動依職權宣告無效,任何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本規定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應予保留。可借鑑1993年《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其中“欺騙手段”明確為“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檔案進行註冊”。例如,自然人偽造經營資格檔案申請註冊商標。

  ***二***侵犯在先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請註冊商標權的。即《商標法》第43條第三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9條規定的,註冊商標與他人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條例》第29條中“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和“註冊商標”的立法用語將“在先申請但尚處於駁回複審、異議程式而未獲得註冊的商標”排除在可以提出爭議的範圍之外,不利於對在先申請商標權利的保護。”此次修改商標法應當賦予在先申請商標所有人提出爭議的程式性權利。對基於在先申請商標權利提出爭議的案件,應當等到駁回、異議案件有了終局結果之後再進行實質審理。否則,就會出現在先申請商標被駁回或者撤銷初步審定,而在後申請並獲得註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的局面,不利於對在後申請人的保護。

  2、侵犯他人商標權以外的在先權利的。即《商標法》第31條前段規定的“中請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權利”。在先權利***如著作權***認定以及侵犯在先權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標行政裁決機構的專業性範圍。而且,在對行政裁決實行司法審查的情況下,同一權利衝突可能需要“三審***行政一審、司法兩審***或者四審***如果經過異議程式***才能終審”,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修改商標法可以考慮對申請註冊商標與其他在先權利衝突的,實行司法程式優先,可作如下規定: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經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者宣告註冊無效。商標局據此駁回和宣告無效是執行生效判決,而不再經過無效宣告程式,申請人或者註冊人也不得提起訴訟。

  ***三***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的

  任何人申請註冊商標違反誠實工商業習慣,侵害他人競爭法上的利益,構成商標權無效宣告的理由。依據我國《商標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定,註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包括:

  l、侵害馳名商標權益的。即《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兩種情形: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條巾“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只是手段,“容易導致混淆”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是結果,只要產生此種結果就應當予以制止,而不應考慮手段。此種結果並不因手段而生,而在於申請註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沒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複製、摹仿和翻譯”等手段本身就已經足以說明註冊入主觀上具有惡意。但是,第41條第二款規定“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馳名商標所有人依據本規定提出爭議,不僅要證明爭議商標註冊人採取了第13條規定的手段,還要證明註冊人的主觀惡意,顯然不盡合理。因此,本文建議刪除對手段的描述,修改為“……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未***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15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我國法的規定與《巴黎公約》的規定”有三點明顯差異:第一,用語不同。《巴黎公約》使用於“商標所有人”的概念,而我國法與之對應的是“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這一用語在實踐中發生了本不應有的歧義。”第二,保護方法不同。我國法只規定“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巴黎公約》不僅賦予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和撤銷註冊的權利,還可以在成員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請求將該項註冊轉讓給自己。第三,沒有除外規定。《巴黎公約》規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能夠證明其行為正當的除外,我國法則沒有類似規定。因此,可參照《巴黎公繃的規定予以完善。

  3、因含有地理標誌而誤導公眾的。即《商標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的“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本規定對於保護尚未註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具有重要作用,應予保留。對於已經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可以直接適用《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加以保護。

  4、搶注商標的。即《商標法》第31條後段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所謂一定影響,是指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既包括從未註冊的商標,也包括沒有續展註冊但仍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與《商標法》第13條、第15條相比,此類商標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請註冊,並無權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該商標未經無效宣告前,搶注入還有權禁止真正的商標所有人使用,這顯然對保護商標所有人極為不利。為了全面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利益,應當賦予其繼續使用***不受被訴侵權之擾***、禁止搶注人使用***制止搶注人的不正當競爭***和請求轉讓註冊***商標權歸屬於真正的權利人***的權利。

  5、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根據《商標審理標準》的解釋,《商標法》第4l條第—款中“其他不正當註冊行為”是指“基於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註冊的行為”。但是,有關此種解釋目前實務界所存在的分歧,應當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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