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中婦女權利的保護
在夫妻生活中,法律對婦女的權利作出了一些規定,以保護其權利不受侵犯,今天小編為你們介紹的內容,歡迎閱讀。
在舊社會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極其低下,她們被看成是男性的私有財產,任由其處置,最終使女性從身體到精神都成為男性的附屬品,讓女性不僅在身體上而且精神上都遭受了許多的痛苦和折磨。不過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看待事物的觀點發生了變化,現在法律賦予了女性充分的權益。我國頒佈了一系列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現如今,法律賦予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包括:
***1***人身方面的權益;具體是:婚姻自由權***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處於女性個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脅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權益、和男性享有一樣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視。
***2***財產方面的權益;具體是:享有個人財產權,不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丈夫、父母等直系親屬財產的權利***,獲得贍養的權利,離婚時獲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等。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賦予了女性這一系列的權益,說明在法律領域內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權益保護問題已向著完善的目標進步。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不足
雖然國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不受侵犯,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侵犯女性合法權益的事件仍舊存在。如:在離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採取各種手段,限制或剝奪女性的財產權益,侵吞經營收入或花錢買離婚。還有就是女性在家庭中的繼承權問題,我國《繼承法》明文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
在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女性配偶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不受任何人干擾。但在實際生活中,在我國城市地區,女性與男性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幾乎沒什麼障礙,但在一些農村地區或邊遠地區,法律意識還不夠強,其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思想使得那些地區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不應該再回來繼承父母的財產,剝奪了女子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同時還存在一些阻礙女性繼承亡夫的財產和喪偶兒媳繼承公婆的財產,以及阻礙其處分自己繼承的財產的行為。
《繼承法》規定,妻子是丈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一,與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在一些法律比較落後的地區仍然存在剝奪女性繼承權和阻礙其處分自己財產的現象發生。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權益保護的完善建議
目前雖然國家頒佈了不少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權益,但還存在一些漏洞,可操作性還是不強。本文認為可從以下方面著手:
***一***大力宣傳法律知識,增強大家的法律意識
保護女性權益最主要是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農村和邊遠地區的人們,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在“3.15法制宣傳日”的時候,政府部門應該在那些大型的活動地點:如中心廣場、商業街、購物廣場、商場等地進行法律宣傳,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同時可以通過配合演出一些有關法律方面的小品節目之類的,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在“3.8婦女節”的時候在各個人員流動比較大的活動地點設定專門針對女性的法律知識宣傳,讓女性瞭解更多的法律知識,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懂得利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二***加大懲罰力度
嚴厲懲戒那些在婚姻家庭中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懲罰力度。當女性的權益受到侵害時,男性應賠償因此給女性造成的損失,而且賠償額應比較大,是損失的雙倍。這樣男性就不會利用各種手段來剝奪女性的財產權利了。同時完善《婚姻法》和《繼承法》,讓女性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完善女性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護。
***三***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
目前,我國在《婚姻法》、《繼承法》等方面規定了預防和懲戒家庭暴力的法律,但是還是不夠完善。家庭暴力具有嚴重性,其外延應該比刑法規定的犯罪更為寬泛,所以我們應該在刑法方面加大對家庭暴力的懲戒力度,嚴懲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嚴重者判處刑罰,而不僅僅只是賠償經濟損失。本文從以下方面分析:***1***加大刑事司法干預,我們國家可以加大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程度,給予在家庭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成員切實的保護。***2***當女性遭到男性的暴力對待時,警方應當立即將男性關押或者逮捕,並對受害女性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後在法庭上作為證據。***3***借鑑一些國家的做法,將“受虐婦女綜合症”作為法庭上可以採取的證據使用,加大對於家庭暴力實施者的懲罰力度。***4***增強司法干預力度,加強對於施暴者的懲罰。堅持“專案專辦、優先審查”的處理原則,將切實擔負起保護女性合法權益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