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在生活中,因此財產繼承產生糾紛的事情非常多,那麼,財產繼承法中對遺囑和遺囑都有哪些規定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產遺囑和遺贈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幫到你們。

  財產繼承法——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適用財產繼承的注意事項

  1、財產繼承從該財產所有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時起發生,死亡之前的任何時間均不發生財產繼承問題。財產所有人宣告失蹤也不發生繼承問題,失蹤不同於死亡,它只發生財產的代管問題。

  2、死亡人留有屬於死亡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沒有留下屬於死亡個人的合法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

  3、財產繼承要有合法的財產繼承人或受贈人。公民死亡,其個人的合法財產,應由法定的繼承人或遺贈中的受贈人取得,其他公民不得成為繼承人或受贈人;如果公民死亡後,沒有合法的繼承人,也沒有遺囑中指定的受贈人,死亡的合法個人財產不發生繼承問題,只有發生遺產的處理問題。

  4、財產繼承中,遺產的繼承與死者債務的清償相統一,誰繼承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必須負責清償死者生前的債務,但是,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分繼承人沒有清償義務。

  5、財產繼承是死者生前個人合法財產轉移的方式,其各種不同的轉移方式的法律效力依次是:

  ***1***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遺贈扶養協議;

  ***2***遺囑繼承和遺贈;

  ***3***法定繼承人;

  ***4***無人繼承和無人受贈的遺產處理。

  夫妻之間繼承權的理解

  1、婚姻關係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現實存續,是夫妻間相互享有繼承權的先決條件。只有在婚姻關係依法有效締結之後,合法有效終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繼承權。

  2、夫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除了《繼承法》所規定的喪失繼承權和限制遺產分割份額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干涉或妨礙生存配偶對繼承權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繼承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能相混淆。我國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製,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因而當夫妻一方死亡,其現有財產狀態多為夫妻生前共有,並非全部是個人遺產。為此,必須進行夫妻共有財產的認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同時確定死者個人遺產的價值和範圍,認定和保護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

  4、夫妻繼承權不受婚姻存續時間長短的影響,也不受生存一方是否再婚的妨礙。在實踐中一定要注意防範和杜絕干涉“寡婦帶產再嫁”或干涉“上門女婿帶產再婚”等侵犯夫妻繼承權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