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訴訟案件

  關於商標的訴訟近年來是多了起來,有什麼是比較經典的商標訴訟案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永和豆漿”連環商標訴訟案

  “永和,永和,滿天下……”。豆漿的清香,猶如這悠揚的歌聲漸漸瀰漫了整個大陸。然而就在同時,在這歌聲中充斥著越來越多的爭吵、辯論和爭鬥。誰是這首歌曲的真正版權人,誰有權利名正言順地演唱它?所有這一切究竟該如何評說?

  緣起

  讓我們來簡單回顧一下“永和豆漿”的歷史。

  “永和豆漿”起源於臺灣。上世紀50年代,一些祖籍大陸的退伍老兵為謀生計開設了經營快餐早點的攤鋪,磨豆漿,烤燒餅,炸油條,規模和影響逐漸擴大。最早將“永和豆漿”產業化並予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林炳生,他於1985年在臺灣註冊了“永和”商標,併成立了臺灣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由於看好永和豆漿在大陸市場未來潛在的巨大商機,臺灣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在1995年率先註冊了“永和”及圖商標***註冊號第730628號***,註冊類別為第三十類食品,核定使用商品為豆漿、米漿、茶、豆花、冰淇淋。但因感覺市場時機尚不成熟,林炳生及臺灣弘奇公司並未進入大陸市場開展經營,而是將第 730628號商標使用權許可給臺灣商人邱耀輝,由其在大陸開設“永和豆漿”中式餐飲連鎖店。邱耀輝的工作為“永和豆漿”在大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永和豆漿”開始在大陸生根發芽。

  2000年9月,林炳生兄弟成立了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弘奇公司***,作為“永和豆漿”大陸地區事業發展的總部。2001年1月,“永和”商標的許可使用期限屆滿,邱耀輝與“永和豆漿”正式分手。同年,上海弘奇公司經授權取得“永和”商標在大陸地區的獨佔使用權。從此,林氏兄弟開始獨立全面經營大陸“永和豆漿”事業,並通過以特許加盟為主的方式開展餐飲連鎖業務。至今,“永和豆漿”的連鎖店已有 200家之多。

  再談談以林猷澳為領頭人的“永和大王”。1996年2月25日,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簡稱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也是經營豆漿、油條類的快餐店,掛“永和豆漿大王”牌匾。1997年,這家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在第42類***餐館、快餐館***成功註冊了“永和大王”商標。1998年,上海弘奇公司因認為“永和豆漿大王”與“永和豆漿”類似,向上海市工商局舉報。後經過調查處理,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以直營店為主要擴張方式,經過多次資本運作,至今已在全國設立了100家左右的連鎖店,形成了與上海弘奇公司雙雄並立的局面。同樣使用“永和”字樣的商標,同樣經營豆漿油條,同樣發展良好、具有較高知名度,所有這些使得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與上海弘奇公司不但成為了經營上的主要競爭對手,也使得他們成為了這場“永和”品牌之爭的主角。

  在上海弘奇公司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爭鬥正酣之時,全國各地以“永和”、“永和豆漿”為字號的豆漿快餐店層出不窮。上海弘奇公司在面臨上海永和大王公司這個強硬對手的同時,又面臨著數不勝數的新的競爭對手。如果說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像一隻猛虎,不好對付,全國各地那些眾多的個體經營者則像一群狼,任你左衝右突,總感力不從心!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講,對同樣自視為“永和”正宗的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來說,這些小的永和豆漿店,也是冒牌者和競爭對手,如果有適當機會或在直接影響自身發展時,也願意加以清剿。

  於是,我們就看到這樣一個現象:一方面,上海弘奇公司高舉打假的大旗,在全國各地以各種形式和途徑開展了維權和加盟拓展工作,尤其是2005年以來,為突破發展的瓶頸,加速加盟業務的開展,永和豆漿左右開弓、全力以赴,開展了高密度的打假活動;而另一方面,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則沉著應對,默默工作,悶聲發著大財。

  啟示一:決策失誤,進入大陸遲緩

  林炳生獨具慧眼在臺灣和大陸最早註冊了“永和”商標,這是他的獨到之處。然而可惜的是,因為各種原因,林炳生未能在大陸及早自行開展“永和豆漿”事業,而只是將“永和”商標許可給邱耀輝使用。這種做法,雖然在當時有一定的好處,但從今天的發展形勢來看,應該是弊大於利。如果林炳生在1995、1996年就在大陸自行開店,無疑會為今天的發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其競爭優勢可能會更明顯。

  告捷

  為保護“永和”豆漿品牌,打擊競爭對手,排除連鎖體系拓展障礙,上海弘奇公司開展了全方位的品牌保護工作。

  首先,從商標註冊入手,努力建立一個完善的商標保護體系,同時對涉嫌侵權的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申請。至2006年,永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第730628號“永和”商標的目前持有者***申請了40件左右與“永和”有關的商標***有些被駁回***。此外,對於競爭對手或第三方申請註冊的與“永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上海弘奇公司力所能及地提出了異議或撤銷申請,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援,從源頭上打擊了侵權和假冒情況的發生。

  其次,對於各種各樣的假永和豆漿店侵犯商標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上海弘奇公司,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性的打假。用上海弘奇公司人士的話來說就是:“先與這些門店聯絡,若是他們願意加盟,就收編或併購為加盟店。如果雙方互動不行,我們就向當地工商舉報,由他們來處理。特別頑固的商家,將通過司法途徑直接起訴。”

  經過艱苦的工作,上海弘奇公司的打假事業取得了累累碩果。據報道,僅在山東省,工商部門就一次性地處理了幾十家假“永和豆漿”,有力地支援了上海弘奇公司在山東的特許加盟工作。在河北、天津等省市,通過工商部門進行打假的工作也取得了較大進展。而對於那些頑固不化的侵權者,上海弘奇公司則堅決地提起訴訟,在全國遍地開花地打起了侵權官司。

  “唐山訴訟”是上海弘奇公司開打的最早的官司之一。 2000年12月,經上海弘奇公司授權,河北唐山的陳薇女士在唐山市開設了永和豆漿唐山店。然而在2001年4月左右,另一位女士劉鳳英在唐山市夏日商城開辦了一家未經上海弘奇公司許可的“永和豆漿唐山店”,掛上了與陳薇特許連鎖店相同的紅色“永和豆漿”店招牌,並使用帶有“永和”字樣及“稻草人”***亦為永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圖形的招牌和餐具,發放帶有“永和豆漿”字樣的餐券,以假亂真。上海弘奇公司為此將劉鳳英訴至法院。2002年1月31 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告劉鳳英開辦的唐山市路北區建設南路永和豆漿店,未經上海弘奇公司授權許可,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同時給當地消費者造成誤解,給原告及原告授權陳薇開辦的唐山市路南永和豆漿店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為自己牟取了不當利益。

  啟示二:意識不夠,商標註冊不利

  商標註冊到位,在市場經營中就可能佔得先機,否則就可能會陷入被動,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描述都不過分。

  挫折

  在上海弘奇公司取得頻頻捷報的同時,挫折與失敗也如影隨形。

  2005年,因南昌市東湖現代永和中式美食店及西湖區現代永和豆漿店戶主邱雪偉涉嫌商標侵權,上海弘奇公司將其告上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定, “永和及圖”註冊商標中文字部分“永和”較為突出並易於接受和記憶,應是消費者區分商品來源的主要依據。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永和及圖”商標使用多年,並以連鎖經營的形式經營“永和”品牌豆漿,享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註冊商標文字部分“永和”作為其個體工商戶的字號並在其招牌、價格宣傳單、外賣袋等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漿”服務與原告的“永和”豆漿商品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絡,故可以認定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漿”餐飲服務與原告“永和”豆漿商品之間類似。因此,被告未經註冊商標獨佔使用許可人許可將原告註冊商標主要部分用於其個體工商戶字號、並在其招牌、價格宣傳單、外賣袋等上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此,法院判決被告邱雪偉在其字號、店面招牌、餐具、選單、服務人員服裝、外賣宣傳單、便利袋等上停止使用“永和”字樣,並賠償原告人民幣4萬元。永和豆漿一審獲得了勝訴。

  遺憾的是,該案上訴之後,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撤銷了原判決,永和豆漿最終敗訴。高院的理由是,被告邱雪偉在南昌市東湖新一代永和豆漿店的店招上標記“永和豆漿”,在整改後的店招上標記“現代永和”,在快餐盒、宣傳單、外賣袋上標記“新一代永和豆漿”或“現代永和”,這種對企業字號宣傳使用的文字雖與原告使用的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但並未使用在與第 730628號註冊商標核定的第30類豆漿、米漿等商品上,故以上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上海弘奇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南昌訴訟” 是上海弘奇公司2005年的第一次挫折,但絕不是最後一次,失敗接踵而至!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弘奇公司訴洪加富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上海弘奇公司敗訴。法院認為,原告上海弘奇公司的豆漿商品與被告的餐飲服務在商標註冊國際分類、服務的方式及目的、生產和銷售的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兩者不構成類似。

  “南昌訴訟”和“寧波訴訟”的失利是對上海弘奇公司的沉重打擊,它不但表明上海弘奇公司在當地的加盟計劃受到嚴重阻礙,也標誌著其品牌保護戰略的嚴重挫折!分析這兩起案件的敗因,作者則認為,除了通常所遇到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外,上海弘奇公司在訴訟策略上的失誤也可能是原因之一。從公開的案件情況可以看出,上海弘奇公司在兩起案件中均未申請將“永和”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跨類別保護,即在不同類別商品、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同樣對馳名商標構成侵權。而在這兩起案件中,法院判決上海弘奇公司敗訴的主要理由恰恰是被告的餐飲服務與原告的豆漿商品不屬於同一類別,不構成類似!因此,作者設想,如果當時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馳名商標認定之訴,法院又認定“永和”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話,本案將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呢,法院會以何種理由判決原告敗訴呢?當然,我們不能排除法院否定“永和”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但此時,我們禁不住想要知道的是,法院又將以何種理由否定“永和”商標為馳名商標呢?

  當然,在河南洛陽發生的一起侵權訴訟中,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申請,並得到了法院的支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上海弘奇公司擁有的“永和”文字加稻草娃娃圖案的圖文組合商標符合構成馳名商標的條件,該商標已處於馳名商標狀態,應認定為馳名商標。此次事件意義重大,並給上海弘奇公司在全國打假增添了信心;同時從某種角度來說,憑藉此舉,上海弘奇公司在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爭鬥中也稍稍佔據了一定的先機。

  啟示三:馳名商標,應該充分利用

  對於具有一定的全國知名度的企業來說,充分認識到馳名商標的重要意義,及時申請馳名商標的認定,無論對於日常經營,還是對於解決糾紛,都具有重大的價值!

  展望

  讓我們從上海弘奇公司與“群狼”的鬥爭繼續回到二隻猛虎——上海弘奇公司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爭鬥中來。

  二者的明爭暗鬥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至今也看不到任何停止的跡象,反而愈演愈烈!據報道,“永和”商標的持有者林炳生準備再次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 “永和大王”註冊商標。同時,上海弘奇公司有關人士稱,一方面,公司在43類別上準備申請“永和”的商標註冊,另一方面,公司正積極收集馳名商標的證據,希望通過成為馳名商標的方法撤銷“永和大王”商標。打著同樣主意的還有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該公司也正積極準備申請馳名商標,希望藉此在與上海弘奇公司的商標纏鬥中佔得先機。

  作者認為,通過馳名商標認定來撤銷另一商標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為,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的效力發生在馳名商標被認定之後的期間。也就是說,從馳名商標被認定為馳名之日起,對於新申請註冊的跨類別商標才能產生作用。

  既然如此,作者認為,永和豆漿沒有必要非得撤銷“永和大王”商標,可以換個角度進行考慮。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商標註冊在第30類上,覆蓋豆漿等商品,而“永和大王”註冊在第42類上,涵蓋餐館、快餐館服務。從一般的意義上講,第30類的商品與第42類的服務的確不構成類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豆漿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永和大王”餐館一般也不構成類似,上海弘奇公司以此為理由要求撤銷“永和大王”商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第30類的商品與第42類的服務肯定會構成類似。比如,當“永和大王”餐館主要提供豆漿等商品時,該類服務必然與“永和”豆漿商品構成類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以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從事與其相類似的營業為訴求,要求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停止使用“永和大王”商標提供豆漿等商品是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說,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可以使用“永和大王”商標提供其他任何餐飲服務,但不能提供豆漿類商品。“永和大王”商標沒理由僅僅因為帶有“永和”而被撤銷,但有理由被要求禁止使用在提供豆漿商品的服務上,否則就構成侵權。

  雙飛人勝算難以預料 商標存搶注嫌疑可提出訴訟

  《香港“雙飛人”內地“停飛”》一文,詳細報道了雙飛人制藥***中國***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江西雙飛人***控告“利佳”薄荷水的侵權事件,由於目前“利佳”的內地經銷商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該糾紛案已延期開庭。經過輿論發酵,“利佳”薄荷水總代理香港全球製藥***下文簡稱全球製藥***或有進一步迴應,而江西雙飛人並未作過多評論。對於此類商標糾紛事件,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商標擁有方認為被侵權,有權向法院起訴。另外按照新商標法規定,如果認為商標存在搶注嫌疑,被搶注方可依法提出異議。

  進展

  全球藥業或有動作

  江西雙飛人表現淡定

  隨著開庭時間的延期,江西雙飛人與全球製藥之間的輿論交鋒暫時告一段落,不過有訊息人士向記者透露,香港全球藥業自本月4號對糾紛作出第一輪澄清後,目前正在準備相關材料,有可能會在開庭前後對本次糾紛***作進一步解讀。面對本次糾紛事件,江西雙飛人方面表現較為“淡定”,在輿論風潮的發酵期中,1月10日,該公司還高調舉辦了產品上市10週年答謝會。

  對此,記者致電雙飛人制藥***中國***有限公司法務經理曹先生,曹先生向記者表示,目前由於開庭時間並不明確,因此還是堅持此前對媒體的說法:在訴訟結果出來前暫時不作出任何迴應,結果出來後將會有正式的說法。

  “我們充分相信司法的公正,因此在目前,我們不想做任何影響司法判斷的炒作。”曹先生向記者說。

  律師看法

  法院受理訴訟可理解

  但是否勝算難以預料

  依據此前全球藥業方面的看法,由於其文字及立體商標在內地都有註冊及專利證明,因此,以上兩點被起訴侵權並且被法院受理,這看起來是有點“不可思議”。對此,廣東眾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祥紅向記者表示,如果江西雙飛人方面認定了對方同類產品存在侵權嫌疑,有權提起訴訟。

  “依照法律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會進行審查,‘雙飛人’商標在內地已被註冊10多年,而且也有對應的產品在市場流通,因此法院受理這類訴訟也是可以理解的。”

  雖然在包裝外觀顏色及構圖方面,利佳薄荷水及雙飛人爽水很相似。但劉祥紅在對比後也提出了自己的初步看法,他認為兩者應該還是存在一些差異。“如果被起訴方的產品包裝外觀顏色、文字及構圖方面,與起訴方的註冊商標有明顯不一致的地方,起訴方的訴訟請求不一定能獲得法院支援。”劉祥紅說。

  應對

  認為商標被搶注可依法提出異議

  近年來,從輝瑞與國內藥企的“偉哥”之爭、強生與桂林中輝的“ONETOUCH”糾紛,到王老吉加多寶的“紅罐”之爭、片仔黃及八寶單的同源之爭,醫藥行業關於商標與包裝的爭奪可謂在“外戰”與“內戰”中交錯起伏。

  除醫藥行業外,商標爭奪戰也充斥在各個領域。如去年11月,杭州一公司以註冊商標“陌陌”被侵權為由,將“陌陌”原研公司告上法庭;另外由於商標遭搶注,“嘀嘀打車”也不得不改名為“滴滴打車”,有分析人士認為,雖然商標爭奪戰的結果各不相同,但是原研企業及廣大消費者還是吃盡苦頭。

  不過,搶注商標似乎也走到了盡頭。根據去年5月1日部分新商標法的規定,即使商標被惡意搶注成功,被搶注人僅需證明搶注人“明知他人商標存在”,即可對惡意搶注進行認定。

  對此,劉祥紅進一步解釋說,目前有以下法律途徑:對申請註冊已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如果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對於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註冊的,可以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