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商標訴訟

  北京一家公司需要做出訴訟,這訴訟是有什麼條件的嗎?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訴訟證據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客觀存在的事實,就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物,任何案件的爭議都是客觀存在的,並且與一定的人和事相聯絡,當事人之間商標糾紛的發生,侵犯注 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發生、變化和造成的後果,以及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都必然在客觀上留下痕跡,或者反映在人們的頭腦裡,所有這些都是客觀的不以任何人的意 志為轉移的。凡屬假定、猜測、推想等主觀範疇的所謂事實,都不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這種客觀存在的事實,還必須是準確的,是能夠起到證明作用的;如果是真 實的但卻不準確,也不能作為訴訟證據。這就是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作為商標訴訟證據的第一個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

  ***二***必須是與案情有內在聯絡的客觀事實

  客觀的事實很多,但並非所有的客觀事實,都能成為商標訴訟證據。只有與商標糾紛案件有內在聯絡的客觀事實,才能成為訴訟證據。這種聯絡的主要表現是:

  ***1***與案件的主要事實有聯絡,即與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相聯絡。

  ***2***與案件的次要事實相聯絡,即與主要事實以外的但又屬於案件範圍的其他事實有聯絡。例如,案件的管轄、當事人的資格等等。

  ***3***與案件的否定情況相聯絡,即證明本案的事實不存在,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真實,等等。

  這種聯絡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客觀性的一種表現。這就是訴訟證據的關聯性。

  ***三***必須是法律允許作為訴訟證據的客觀事實

  雖然是客觀事實並且與案件有內在聯絡,具備了以上兩個重要條件,但不一定都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這裡還存在著證據的許可性問題。根據《商標法》、《民法 通則》等法律的規定,對某些特定的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有著特殊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特殊條件的證據,才能被承認,才允許在訴訟中使用。對於那些不 具備特殊條件的事實,雖然也是與案件有內在聯絡的客觀存在的事實,但卻不准許作為訴訟證據,發揮不了證明的作用。例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標註冊人 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這是對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要求。凡商標註冊人許可他 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即簽訂書面合同;否則,就不符合《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就認為當事人之間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係沒有成立。如 果發生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給予司法保護時,就必須以書面合同作為證據,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係的成立;否則,就認為沒有成立商標使用 許可合同關係,即《商標法》不允許使用口頭允諾形式的證據,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係。這種關於訴訟證據許可性的規定,是民事訴訟所特 有的,對維護商標領域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式取得的客觀事實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即使是客觀存在與案件有內在聯絡並被法律准許使用的證明材料,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才能進入民事訴訟程式,成為民事訴訟證據。無 論是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審判人員自己調查收集的,都必須遵照取得證明材料的法定程式。取得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不僅能保 證真實有用的證明材料進入訴訟程式,而且為維護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所必需,可以有效地防止證據收集的混亂現象和違法行為,以免給取得必需的證明材料造成損失。

  “永和豆漿”連環商標訴訟案

  “永和,永和,滿天下……”。豆漿的清香,猶如這悠揚的歌聲漸漸瀰漫了整個大陸。然而就在同時,在這歌聲中充斥著越來越多的爭吵、辯論和爭鬥。誰是這首歌曲的真正版權人,誰有權利名正言順地演唱它?所有這一切究竟該如何評說?

  緣起

  讓我們來簡單回顧一下“永和豆漿”的歷史。

  “永和豆漿”起源於臺灣。上世紀50年代,一些祖籍大陸的退伍老兵為謀生計開設了經營快餐早點的攤鋪,磨豆漿,烤燒餅,炸油條,規模和影響逐漸擴大。最早將“永和豆漿”產業化並予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林炳生,他於1985年在臺灣註冊了“永和”商標,併成立了臺灣弘奇食品有限公司。

  由於看好永和豆漿在大陸市場未來潛在的巨大商機,臺灣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在1995年率先註冊了“永和”及圖商標***註冊號第730628號***,註冊類別為第三十類食品,核定使用商品為豆漿、米漿、茶、豆花、冰淇淋。但因感覺市場時機尚不成熟,林炳生及臺灣弘奇公司並未進入大陸市場開展經營,而是將第 730628號商標使用權許可給臺灣商人邱耀輝,由其在大陸開設“永和豆漿”中式餐飲連鎖店。邱耀輝的工作為“永和豆漿”在大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永和豆漿”開始在大陸生根發芽。

  2000年9月,林炳生兄弟成立了上海弘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弘奇公司***,作為“永和豆漿”大陸地區事業發展的總部。2001年1月,“永和”商標的許可使用期限屆滿,邱耀輝與“永和豆漿”正式分手。同年,上海弘奇公司經授權取得“永和”商標在大陸地區的獨佔使用權。從此,林氏兄弟開始獨立全面經營大陸“永和豆漿”事業,並通過以特許加盟為主的方式開展餐飲連鎖業務。至今,“永和豆漿”的連鎖店已有 200家之多。

  再談談以林猷澳為領頭人的“永和大王”。1996年2月25日,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成立***以下簡稱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也是經營豆漿、油條類的快餐店,掛“永和豆漿大王”牌匾。1997年,這家公司經國家商標局核准在第42類***餐館、快餐館***成功註冊了“永和大王”商標。1998年,上海弘奇公司因認為“永和豆漿大王”與“永和豆漿”類似,向上海市工商局舉報。後經過調查處理,上海永和豆漿大王餐飲有限公司變更為上海永和大王餐飲有限公司。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以直營店為主要擴張方式,經過多次資本運作,至今已在全國設立了100家左右的連鎖店,形成了與上海弘奇公司雙雄並立的局面。同樣使用“永和”字樣的商標,同樣經營豆漿油條,同樣發展良好、具有較高知名度,所有這些使得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與上海弘奇公司不但成為了經營上的主要競爭對手,也使得他們成為了這場“永和”品牌之爭的主角。

  在上海弘奇公司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爭鬥正酣之時,全國各地以“永和”、“永和豆漿”為字號的豆漿快餐店層出不窮。上海弘奇公司在面臨上海永和大王公司這個強硬對手的同時,又面臨著數不勝數的新的競爭對手。如果說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像一隻猛虎,不好對付,全國各地那些眾多的個體經營者則像一群狼,任你左衝右突,總感力不從心!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講,對同樣自視為“永和”正宗的上海永和大王公司來說,這些小的永和豆漿店,也是冒牌者和競爭對手,如果有適當機會或在直接影響自身發展時,也願意加以清剿。

  於是,我們就看到這樣一個現象:一方面,上海弘奇公司高舉打假的大旗,在全國各地以各種形式和途徑開展了維權和加盟拓展工作,尤其是2005年以來,為突破發展的瓶頸,加速加盟業務的開展,永和豆漿左右開弓、全力以赴,開展了高密度的打假活動;而另一方面,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則沉著應對,默默工作,悶聲發著大財。

  啟示一:決策失誤,進入大陸遲緩

  林炳生獨具慧眼在臺灣和大陸最早註冊了“永和”商標,這是他的獨到之處。然而可惜的是,因為各種原因,林炳生未能在大陸及早自行開展“永和豆漿”事業,而只是將“永和”商標許可給邱耀輝使用。這種做法,雖然在當時有一定的好處,但從今天的發展形勢來看,應該是弊大於利。如果林炳生在1995、1996年就在大陸自行開店,無疑會為今天的發展打下更堅實的基礎,其競爭優勢可能會更明顯。

  告捷

  為保護“永和”豆漿品牌,打擊競爭對手,排除連鎖體系拓展障礙,上海弘奇公司開展了全方位的品牌保護工作。

  首先,從商標註冊入手,努力建立一個完善的商標保護體系,同時對涉嫌侵權的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申請。至2006年,永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奇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第730628號“永和”商標的目前持有者***申請了40件左右與“永和”有關的商標***有些被駁回***。此外,對於競爭對手或第三方申請註冊的與“永和”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上海弘奇公司力所能及地提出了異議或撤銷申請,也獲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援,從源頭上打擊了侵權和假冒情況的發生。

  其次,對於各種各樣的假永和豆漿店侵犯商標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上海弘奇公司,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性的打假。用上海弘奇公司人士的話來說就是:“先與這些門店聯絡,若是他們願意加盟,就收編或併購為加盟店。如果雙方互動不行,我們就向當地工商舉報,由他們來處理。特別頑固的商家,將通過司法途徑直接起訴。”

  經過艱苦的工作,上海弘奇公司的打假事業取得了累累碩果。據報道,僅在山東省,工商部門就一次性地處理了幾十家假“永和豆漿”,有力地支援了上海弘奇公司在山東的特許加盟工作。在河北、天津等省市,通過工商部門進行打假的工作也取得了較大進展。而對於那些頑固不化的侵權者,上海弘奇公司則堅決地提起訴訟,在全國遍地開花地打起了侵權官司。

  “唐山訴訟”是上海弘奇公司開打的最早的官司之一。 2000年12月,經上海弘奇公司授權,河北唐山的陳薇女士在唐山市開設了永和豆漿唐山店。然而在2001年4月左右,另一位女士劉鳳英在唐山市夏日商城開辦了一家未經上海弘奇公司許可的“永和豆漿唐山店”,掛上了與陳薇特許連鎖店相同的紅色“永和豆漿”店招牌,並使用帶有“永和”字樣及“稻草人”***亦為永和國際發展有限公司的註冊商標***圖形的招牌和餐具,發放帶有“永和豆漿”字樣的餐券,以假亂真。上海弘奇公司為此將劉鳳英訴至法院。2002年1月31 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被告劉鳳英開辦的唐山市路北區建設南路永和豆漿店,未經上海弘奇公司授權許可,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同時給當地消費者造成誤解,給原告及原告授權陳薇開辦的唐山市路南永和豆漿店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也為自己牟取了不當利益。

  啟示二:意識不夠,商標註冊不利

  商標註冊到位,在市場經營中就可能佔得先機,否則就可能會陷入被動,商標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描述都不過分。

  挫折

  在上海弘奇公司取得頻頻捷報的同時,挫折與失敗也如影隨形。

  2005年,因南昌市東湖現代永和中式美食店及西湖區現代永和豆漿店戶主邱雪偉涉嫌商標侵權,上海弘奇公司將其告上了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認定, “永和及圖”註冊商標中文字部分“永和”較為突出並易於接受和記憶,應是消費者區分商品來源的主要依據。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永和及圖”商標使用多年,並以連鎖經營的形式經營“永和”品牌豆漿,享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註冊商標文字部分“永和”作為其個體工商戶的字號並在其招牌、價格宣傳單、外賣袋等上使用“永和豆漿”字樣的行為,足以使消費者誤認為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漿”服務與原告的“永和”豆漿商品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聯絡,故可以認定被告提供的“永和豆漿”餐飲服務與原告“永和”豆漿商品之間類似。因此,被告未經註冊商標獨佔使用許可人許可將原告註冊商標主要部分用於其個體工商戶字號、並在其招牌、價格宣傳單、外賣袋等上使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為此,法院判決被告邱雪偉在其字號、店面招牌、餐具、選單、服務人員服裝、外賣宣傳單、便利袋等上停止使用“永和”字樣,並賠償原告人民幣4萬元。永和豆漿一審獲得了勝訴。

  遺憾的是,該案上訴之後,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撤銷了原判決,永和豆漿最終敗訴。高院的理由是,被告邱雪偉在南昌市東湖新一代永和豆漿店的店招上標記“永和豆漿”,在整改後的店招上標記“現代永和”,在快餐盒、宣傳單、外賣袋上標記“新一代永和豆漿”或“現代永和”,這種對企業字號宣傳使用的文字雖與原告使用的註冊商標文字相同或近似,但並未使用在與第 730628號註冊商標核定的第30類豆漿、米漿等商品上,故以上行為不構成對原告上海弘奇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南昌訴訟” 是上海弘奇公司2005年的第一次挫折,但絕不是最後一次,失敗接踵而至!在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弘奇公司訴洪加富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上海弘奇公司敗訴。法院認為,原告上海弘奇公司的豆漿商品與被告的餐飲服務在商標註冊國際分類、服務的方式及目的、生產和銷售的渠道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兩者不構成類似。

  “南昌訴訟”和“寧波訴訟”的失利是對上海弘奇公司的沉重打擊,它不但表明上海弘奇公司在當地的加盟計劃受到嚴重阻礙,也標誌著其品牌保護戰略的嚴重挫折!分析這兩起案件的敗因,作者則認為,除了通常所遇到的地方保護主義等因素外,上海弘奇公司在訴訟策略上的失誤也可能是原因之一。從公開的案件情況可以看出,上海弘奇公司在兩起案件中均未申請將“永和”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跨類別保護,即在不同類別商品、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同樣對馳名商標構成侵權。而在這兩起案件中,法院判決上海弘奇公司敗訴的主要理由恰恰是被告的餐飲服務與原告的豆漿商品不屬於同一類別,不構成類似!因此,作者設想,如果當時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馳名商標認定之訴,法院又認定“永和”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話,本案將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呢,法院會以何種理由判決原告敗訴呢?當然,我們不能排除法院否定“永和”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但此時,我們禁不住想要知道的是,法院又將以何種理由否定“永和”商標為馳名商標呢?

  當然,在河南洛陽發生的一起侵權訴訟中,上海弘奇公司提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申請,並得到了法院的支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上海弘奇公司擁有的“永和”文字加稻草娃娃圖案的圖文組合商標符合構成馳名商標的條件,該商標已處於馳名商標狀態,應認定為馳名商標。此次事件意義重大,並給上海弘奇公司在全國打假增添了信心;同時從某種角度來說,憑藉此舉,上海弘奇公司在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爭鬥中也稍稍佔據了一定的先機。

  啟示三:馳名商標,應該充分利用

  對於具有一定的全國知名度的企業來說,充分認識到馳名商標的重要意義,及時申請馳名商標的認定,無論對於日常經營,還是對於解決糾紛,都具有重大的價值!

  展望

  讓我們從上海弘奇公司與“群狼”的鬥爭繼續回到二隻猛虎——上海弘奇公司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爭鬥中來。

  二者的明爭暗鬥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至今也看不到任何停止的跡象,反而愈演愈烈!據報道,“永和”商標的持有者林炳生準備再次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 “永和大王”註冊商標。同時,上海弘奇公司有關人士稱,一方面,公司在43類別上準備申請“永和”的商標註冊,另一方面,公司正積極收集馳名商標的證據,希望通過成為馳名商標的方法撤銷“永和大王”商標。打著同樣主意的還有上海永和大王公司,該公司也正積極準備申請馳名商標,希望藉此在與上海弘奇公司的商標纏鬥中佔得先機。

  作者認為,通過馳名商標認定來撤銷另一商標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為,馳名商標跨類別保護的效力發生在馳名商標被認定之後的期間。也就是說,從馳名商標被認定為馳名之日起,對於新申請註冊的跨類別商標才能產生作用。

  既然如此,作者認為,永和豆漿沒有必要非得撤銷“永和大王”商標,可以換個角度進行考慮。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商標註冊在第30類上,覆蓋豆漿等商品,而“永和大王”註冊在第42類上,涵蓋餐館、快餐館服務。從一般的意義上講,第30類的商品與第42類的服務的確不構成類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的“永和”豆漿與上海永和大王公司的“永和大王”餐館一般也不構成類似,上海弘奇公司以此為理由要求撤銷“永和大王”商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第30類的商品與第42類的服務肯定會構成類似。比如,當“永和大王”餐館主要提供豆漿等商品時,該類服務必然與“永和”豆漿商品構成類似。因此,上海弘奇公司以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從事與其相類似的營業為訴求,要求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停止使用“永和大王”商標提供豆漿等商品是有法律依據的。也就是說,上海永和大王公司可以使用“永和大王”商標提供其他任何餐飲服務,但不能提供豆漿類商品。“永和大王”商標沒理由僅僅因為帶有“永和”而被撤銷,但有理由被要求禁止使用在提供豆漿商品的服務上,否則就構成侵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希望大家能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