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技術市場管理規定

  為規範技術市場的管理,1993年8月24日廣州市政府釋出了《》,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廣州市技術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技術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技術市場的經營範圍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培訓、中介、入股、承包、引進、出口等。

  技術交易的形式是指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資訊釋出會、拍賣會以及常設技術市場和組織科研生產聯合體等。

  第四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稱市科委***是本市技術市場主管部門。廣州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市屬各區、縣***市***應建立技術市場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本地區技術市場的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市***技術市場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檢查落實有關技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稽核技術貿易經營機構;

  ***三***市科委負責全市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和技術市場的統計分析;建立全市技術市場網路,組織、調查、研究和交流資訊;

  ***四***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技術貿易活動;

  ***五***組織協調技術商品價格的評估工作;

  ***六***負責對從事技術市場活動***包括經營、管理人員、技術經紀人等***人員的培訓、考核;

  ***七***表彰、獎勵對管理技術市場和從事技術貿易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技術貿易中的違法活動;

  ***八***技術市場的其它巨集觀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技術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技術貿易機構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

  ***二***監督、檢查技術合同,確認無效技術合同,維護技術市場秩序;

  ***三***依法查處技術貿易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稅務、財政、審計、金融、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術貿易機構的條件和審批登記

  第八條 凡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利於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技術,都可以作為商品進入技術市場。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禁止的,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涉及國家祕密、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立獨立的技術貿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主管部門或市政府認可的有關部門批准的檔案和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機構名稱;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設施及條件;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五***有與經營規模和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六***有明確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七***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會計報表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八***提供法人代表任命書。

  建立非獨立的技術貿易機構,除具備前款***一***至***六***項規定條件外,還須有開辦單位法人代表的授權,並由開辦單位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條 科技人員集資創辦沒有行政主管部門的集體所有制民辦科技機構,其集資創辦的科技機構的協議須經公證部門公證,集資者並應推薦該科研機構的法人代表,在具備經營場所和國家規定的註冊資金,經所在地的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合格,併到當地工商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後,即可以從事技術貿易活動。

  第十一條 市屬以上單位成立的技術貿易機構,須向市科委申請,區、縣***市***屬單位的,向區、縣***市***科委申請,經稽核,取得技術貿易機構合格通知書後,依許可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和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

  第十二條 舉辦全市綜合性的技術交易會,應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併到市科委領取技術交易會申請登記表,辦理審批手續,持批准通知書到市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舉行。

  第十三條 對技術貿易機構的稽核,可收取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科委會同市物價局制定。

  第三章 技術合同管理

  第十四條 技術貿易實行合同制,從事技術貿易活動的當事人必須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誠實信用和有利科技進步的原則,依法訂立書面合同,並使用國家或本市統一的技術合同文字。

  技術商品的價格,由交易各方約定。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實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合同簽訂後三十天內必須到市科委設定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六條 經認定登記後的技術合同,享受信貸、稅收和獎勵方面的優惠政策。未經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技術市場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合同文本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認定登記。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收費標準,按物價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技術合同的鑑證或公證採取自願原則。重大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到市科委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鑑證,也可以到公證機關申請公證。鑑證或公證技術合同的收費,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技術市場的統計應做到準確、及時。

  第二十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技術合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當事人一方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合同仲裁機構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技術貿易財稅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支付的技術轉讓費,應按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列支。

  事業單位支付的技術交易費,在包乾事業費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各項技術貿易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按下列範圍可向稅務部門申請享受稅收優惠:

  ***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其它事業單位,免徵所得稅;

  ***二***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年技術性收入不超過五十萬元的,免徵所得稅,超過部分依法納稅;

  ***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營業稅。

  第二十三條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及其它事業單位,可從創辦、承包企業和經濟技術實體的純收入中提取10%至20%作為當事人的津貼和獎勵;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的,可在純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為當事人的津貼和獎勵,獎勵金額均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第二十四條 技術買方通過技術貿易而引進吸收新技術、採用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可以從新增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費用,獎勵有直接貢獻的人員,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

  第二十五條 凡持有專利技術和技術成果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經批准在本市新開辦民辦科技機構,自開辦之日起兩年免徵所得稅,兩年後納稅仍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批准,可再給予減免所得稅照顧。對民辦科研單位中試和研製的新產品,可按新產品規定給予免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技術中介方的“技術中介”收入享受技術賣方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犯本單位技術經濟權益的前提下,可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訣竅兼職,從事技術服務,參加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攻關、技術承包、技術開發以及其它技術性工作,所取得技術成果,可記入本人的業務考核檔案,並可申報科技成果獎勵。

  科技人員在本職工作時間內兼職,可在取得的科研成果所創純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作為個人的報酬。業餘兼職收入全部歸己,按規定計徵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開拓技術市場或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科學技術委員會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無證照經營、非法轉讓技術、非法壟斷技術、剽竊他人技術成果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科學技術委員會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違法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起訴。

  第三十條 技術市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合同登記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貪汙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專利和涉外技術貿易,按國家有關專利和涉外經濟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一日釋出的《廣州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