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市場管理規定
人才市場,又稱勞動力市場、勞動市場、勞工市場、職業市場、就業市場、求職市場、招聘市場、人力市場等,是指勞工供求的市場。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機制健全、執行規範、服務周到、指導監督有力的人才市場體系,優化人才資源配置,規範人才市場活動,維護人才、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人才市場管理,是指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用人單位招聘和個人應聘以及與之相關活動的管理。
人才市場服務的物件是指各類用人單位和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人才市場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監督管理人才市場。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中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定應當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人才市場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第六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
***二***有5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作專門的說明。 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據管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及其直屬在京事業單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業、全國性社團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人事部審批。中央在地方所屬單位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所在地的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徵得原審批機關的書面同意後,由分支機構
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報告之日起30日內稽核完畢。批准同意的,發給《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資訊網路中介服務的,必須申領許可證。 第十一條 開展人才中介或者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必須與中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符合國家中外合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擬設機構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報人事部備案同意後,頒發許可證,同時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大陸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參照前款執行。
第十二條 經批准獲得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屬事業單位的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屬企業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其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的,其機構名稱應當在申領許可證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預先核准。
第十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人才供求資訊的收集、整理、儲存、釋出和諮詢服務;
***二***人才資訊網路服務;
***三***人才推薦;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訓;
***六***人才測評;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
審批機關可以根據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所在地區或行業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自身的裝置條件、人員和管理情況等,批准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十四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不得超越許可證核准的業務範圍經營;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中介活動;不得提供虛假資訊或作虛假承諾。 第十五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服務內容和工作程式,公佈收費專案和標準。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實行許可證年檢制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改變名稱、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等情形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建立行業組織,協調行業內部活動,促進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規範職業道德,維護行業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九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在規定業務範圍內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委託,從事各類人事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 開展以下人事代理業務必須經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授權。***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
***二***因私出國政審;
***三***在規定的範圍內申報或組織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四***轉正定級和工齡核定;
***五***大中專畢業生接收手續;
***六***其他需經授權的人事代理事項。
第二十一條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單位集體代理,也可由個人委託代理;可多項委託代理,也可單項委託代理;可單位全員委託代理,也可部分人員委託代理。
第二十二條 單位辦理委託人事代理,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效證件以及委託書,確定委託代理專案。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委託單位簽定人事代理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人事代理關係。
個人委託辦理人事代理,根據委託者的不同情況,須向代理機構提交有關證件影印件以及與代理有關的證明材料。經代理機構審定後,由代理機構與個人簽定人事代理合同書,確立人事代理關係。
第四章 招聘與應聘
第二十三條 舉辦人才交流會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經縣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其中舉辦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人才交流會,須經所在地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舉辦名稱冠以“中國”、“全國”等稱謂的人才交流會以及跨地區或者面向全國組織招聘單位的人才交流會,必須經人事部批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 第二十四條 人才交流會應當由具備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舉辦者應當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委託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加人才交流會、在公共媒體和網際網路釋出資訊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公開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檔案或營業執照***副本***,並如實公佈擬聘用人員的數量、崗位和條件。
用人單位在招聘人才時,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工作的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聘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招聘條件。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嚮應聘者收取費用,不得有欺詐行為或採取其他方式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通過各種形式、在各種媒體***含網際網路***為用人單位釋出人才招聘廣告,不得超出許可業務範圍。廣告發布者不得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釋出人才招聘廣告。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員:
***一***正在承擔國家、省重點工程、科研專案的技術和管理的主要人員,未經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的;
***二***由國家統一派出而又未滿輪換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員;
***三***正在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要機密工作的人員;
***四***有違法違紀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暫時不能流動的其他特殊崗位的人員。
第三十條 人才應聘可以通過人才中介服務機構、人才資訊網路、人才交流會或直接與用人單位聯絡等形式進行。應聘時出具的證件以及履歷等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十一條 應聘人才離開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遵守與原單位簽定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擅自離職。
通過辭職或調動方式離開院單位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辭職、調動的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於符合國家人才流動政策規定的應聘人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應聘人才提供證明檔案以及相關材料,不得在國家規定之外另行設定限制條件。
應聘人才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按合同規定辦理;
沒有合同的,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後回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三條 應聘人才在應聘時和離開原單位後,不得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裝置器材等,不得侵犯原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應聘人才確定聘用關係後,應當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簽定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或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擅自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由省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擅自擴大許可業務範圍、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年檢、變更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並處10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辦,並處10000元以下***;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情節嚴重的,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接受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10000元以下***。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員的,以及嚮應聘者收取費用或採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併除10000元以下***。 第四十條 個人違反本規定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廣告發布者釋出虛假人才招聘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處罰。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超出許可業務範圍釋出廣告、廣告發布者為超出許可業務範圍或無許可證的中介服務機構釋出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下***;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四十二條 人才中介活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南京市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機制健全、執行規範、服務周到、監督有力的人才市場體系, 優化人才資源配置,規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活動,維護人才、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 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1年第1號令《人才市場 管理規定》、《南京市人才流動管理規定》和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及其他相關 服務的專營或兼營的組織。
第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規定,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綜合管理部門,縣級以 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設定應當符合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本市人才市場 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合理佈局。
第六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住所、設施,註冊資本***金***不得少於10萬元人 民幣;
***二***有5名大專以上學歷、經過專業培訓,取得人才中介職業資格***經紀資格***證書的 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七條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 機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書面申請書、住所證明、機 構章程、從業人員資格證明、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和人事行政部門要 求提交的其它檔案。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 本市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以下簡稱審批機關***。
1、具備條件的單位、部門和公民申請在寧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由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
2、開展人才中介或相關業務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寧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 的,必須與中國境內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合資經營。在本市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應當 符合國家中外合資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省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報國家人事部備 案後,頒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按有關規定辦理其他手續。
3、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在寧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參照前項執行。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稽核完畢。批准同意的, 發給《南京市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 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本市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專營或兼營人才資訊網路中介服務的,除須到市人事 行政部門申領《許可證》外,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經批准獲得《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屬事業單位 的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屬企業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一***人才供求資訊的收集、整理、儲存、釋出和諮詢服務;
***二***人才資訊網路服務;
***三***人才推薦;
***四***組織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訓;
***六***人才測評;
***七***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業務。審批機關可以根據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所在地或行 業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自身的裝置條件、人員和管理情況等,批 準其開展一項或多項業務。
第十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開展國家規定必須由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事代理業務,必 須經過市人事行政部門的授權。
第十四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應有"組織人才招聘"業務的許可,並報市人 事行政部門批准。未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授權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的人才交流會不得 冠以本地區名稱。
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人才交流會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須向市人事行政部門報送專門的書面 報告。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地點,應與省、市人事行政部門批准的常 設性人才交流固定場所形成合理佈局。場地設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舉辦者應當在會前對參加人才交流會的招聘單位資格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報審批機關備 案;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交流會結束後30日內向審批機關書面報告人才交
第十七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必須依法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不得超越《許可證》核准的業 務範圍經營;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中介活動;不得提供虛假資訊或作虛假承諾。 第十八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明示《許可證》正本、公開服務內 容和程式,公佈收費專案和標準、監督機關電話及其他合法證照.收費專案和標準,應符 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為加強對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人才中介專業人員的職業行為,維護 人才中介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本市實行統一的人才中介服務人員職業資格***經紀資格*** 制度。
第二十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於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向批准其成立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交《許可證》和年檢報告書等檔案,進行年檢。企業性質機構憑年檢合格的《許可證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營業執照的年檢。逾期未年檢的,不得繼續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 動。
第二十一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有改變名稱、住所、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以及停業、終止 等情況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辦理變更或者登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登記註冊人才中介服務***含人 許可證》。符合條件的,補辦《許可證》;不符合條件或逾期不申領的不得繼續從事人才 中介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市人事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自覺接受人事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接受用人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監督。
寧夏回族自治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才市場管理,維護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含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進行的人才擇業、人才招聘和人才中介業務等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人才市場執行應當堅持公開、公平、競爭、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人才市場的管理,促進人才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人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受同級人事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人才市場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財政、機構編制、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人才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應聘
第七條 人才應聘應當進入人才市場,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或者業餘兼職。 進入人才市場應聘的人員,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工作證以及學歷證書等有效證件。
第八條 在職人員要求自行擇業應聘的,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批覆,並對同意自行擇業的人員,在15日內辦理有關手續。 在職人員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辭職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在職人員業餘兼職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並徵得所在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刁難、阻撓人才合法流動。
第九條 應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擇業應聘:
***一***承擔市***行署***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科研專案的主要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工程、科研專案完成前,未經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離職的;
***二***從事過國家保密工作的人員,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的;
***三***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或者委派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的;
***四***國家或者自治區規定的最低業務期限尚未期滿的;
***五***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
***六***不得自行擇業應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應聘者離開原單位後,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不得洩露原單位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不得侵害原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人才招聘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委託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招聘;
***二***通過人才交流會直接招聘;
***三***通過新聞媒體刊播招聘簡章***廣告***招聘;
***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應當制定和釋出招聘簡章***廣告***。招聘簡章***廣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單位名稱、性質以及主要生產經營專案;
***二***招聘的方式、人數及條件;
***三***被招聘人員從事的崗位、工種及有關證件;
***四***試用期限及招聘合同期限;
***五***工資報酬、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報名時間、地點及考核錄用辦法;
***七***被招聘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招聘簡章***廣告***應當經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稽核批准。 未經稽核批准的招聘簡章***廣告***,任何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者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才中介業務機構負責下列用人單位招聘簡章***廣告***的審批工作:
***一***國務院人事部門委託自治區人事部門審批的招聘簡章***廣告***;
***二***中央駐>單位,駐>部隊軍級機關所屬單位,自治區直屬單位、群眾團體,外省***區***直屬機關駐>單位以及面向全區或者外省***區***招聘人才的招聘簡章***廣告***;
***三***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招聘人才的招聘簡章***廣告***。 行署***市***人才中介業務機構負責下列用人單位招聘簡章***廣告***的審批工作:
***一***行署***市***直屬單位、群眾團體,駐>部隊師級機關所屬單位,外省***區***的行署***市***駐>直屬單位招聘人才的招聘簡章***廣告***;
***二***上級人事部門委託審批的招聘簡章***廣告***;
***三***行署***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招聘人才的招聘簡章***廣告***。 縣***市、區***人才中介業務機構負責下列用人單位招聘簡章***廣告***的審批工作:
***一***縣***市、區***直屬單位、群眾團體,駐>部隊團級和團級以下機關所屬單位,外省***區***的縣***市、區***駐>直屬單位招聘人才的招聘簡章***廣告***;
***二***上級人事部門委託審批的招聘簡章***廣告***; ***三***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招聘人才的招聘簡章***廣告***。
第十五條 各級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招聘簡章***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稽核,並將稽核批准的招聘簡章***廣告***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經稽核批准後的招聘簡章***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發布者及人才中介業務機構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條 自治區內用人單位到外省***區***招聘人才,應當經自治區人事部門稽核。 用人單位招聘自治區貧困地區的人才,應當經應聘人員所在地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 組織舉辦人才交流會,舉辦單位應當報經同級人事部門稽核批准,並報自治區人事部門備案。舉辦全區性的人才交流會,舉辦單位應當報經自治區人事部門稽核批准。
第十八條 經批准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必要的經費、人員和場所;
***二***名稱、內容應當符合主辦單位的業務範圍;
***三***公佈招聘人數;
***四***對招聘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有嚴密的組織方案和安全保衛措施。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以任何名義嚮應聘者收取報名、登記等費用,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證金及集資等作為錄用的條件;
***二***不得招聘與原單位未解除合同或者未辦理辭***離***職手續的人員;
***三***不得采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才;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應當與所招聘的人才簽訂聘用合同,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聘用合同鑑證及其他手續。
第四章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與人才相互選擇提供中介業務的組織。
第二十二條 設立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機構名稱和機構章程;
***二***具有固定的場所、設施和必要的資金;
***三***具有三名以上經人事部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設立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設立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審批,領取自治區人事部門統一印製的《>夏回族自治區人才中介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一***市、縣***區***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需經同級人事部門稽核後,報自治區人事部門批准;
***二***非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由同級人事部門審批,報自治區人事部門備案;
***三***中央、區直單位設立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外省、區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以及設立冠以>夏名頭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由自治區人事部門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買賣、塗改、轉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取得《許可證》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註冊登記。
第二十五條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實行年審制度。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終止業務的,應當到原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 本規定施行前設立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申領《許可證》,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提供人才供求資訊和諮詢業務;
***二***辦理人才求職登記,推薦用人單位;
***三***接受委託,組織人才招聘活動;
***四***組織與人才流動有關的各類培訓;
***五***開展人才素質測評;
***六***其他人才中介業務業務。
第二十七條 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除從事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各項業務外,受人事部門的委託,還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受用人單位委託開展人事代理;
***二***管理流動人才人事檔案;
***三***負責流動人才出國***境***二審;
***四***組織流動人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評;
***五***人事部門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八條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超越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人才中介業務活動;
***二***不得提供虛假資訊;
***三***不得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進行人才中介業務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從事人才中介業務活動,按照自治區財政、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專案、標準收取業務費。
第五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因人才流動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事部門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因原單位出資培訓或者出資引進人才發生補償費用爭議的,按照下例規定處理:
***一***本人與原單位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
***二***本人與原單位沒有協議的,原單位出資培訓或者出資引進後業務不滿5年的,原單位可以按出資額每年遞減20%的比例向個人計收補償費;業務已滿5年的,原單位不得向個人收取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因使用原單位住房發生爭議,與原單位有住房協議的,按照住房協議處理;沒有住房協議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擇業離開原單位後,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人事部門設立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移交人事檔案;逾期不移交的,人才中介業務機構可以直接調轉流動人才的人事檔案。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應聘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原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發布招聘簡章***廣告***,或者擅自更改招聘簡章***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事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招聘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之一的應聘者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與所招聘人員簽訂招聘合同或者未辦理社會保險等有關手續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應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嚮應聘者收取報名、登記等費用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證金及集資作為錄用條件的,責令改正,並處以收取金額2至3倍的***,給應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採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才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給應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人才中介業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事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以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給應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人才中介業務活動的;
***二***偽造、買賣、塗改、轉借《許可證》的;
***三***擅自變更人才中介業務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或者拒絕接受年檢的;
***四***向用人單位或者應聘者提供虛假資訊的;
***五***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手段進行人才中介業務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舉辦人才交流會的單位,由人事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給用人單位或者應聘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刁難、阻撓人才合法流動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人事部門及其人才中介業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人才市場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