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停車場管理規定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有車一族,停車場也越來越多。下面小編整理了,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發展,加強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管理,規範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服務活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包括機動車公共停車庫、機動車公共停車樓等停車設施,以下簡稱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公共建築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依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主管本市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有關停車設施建設和經營管理的政策,審查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的資質,制定公共停車場行業管理規範,並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的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共停車場管理工作。

  規劃、發展計劃、建設、價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編制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逐步緩解停車設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與新區開發、舊城及商業街區改造、道路建設等相結合。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會同規劃、發展計劃、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制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本市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市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擇公共停車場的投資建設者。招標投標的組織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者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規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公共停車場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經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由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應當按照規定同步配套建設公共停車場。現有居住區未建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程式規劃改造建設公共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