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保密,顧名思義就是要保護好這個祕密,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對你有用!
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國家科委1995年1月6日釋出的《科學技術保密規定》檔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技術祕密是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是每位職工的義務和責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或採取不法手段洩漏、發表、使用、許可、出售、轉讓本單位的技術祕密。
第三條 各單位特別是技術業務和科研、人事、組織等部門要把技術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規劃,計劃及經濟責任制,使技術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單位設立技術保密工作小組,由主管技術的領導任組長,技術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智慧財產權、檔案管理中心為技術保密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門必須指定一名技術管理人員兼管本單位的技術保密工作。
第五條 技術保密工作小組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一、技術保密工作小組職責1、制訂技術保密工作規劃、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及保密協議,同時負責劃定本單位內專案的密級等工作,並組織實施。
2、研究解決技術保密工作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3、對各部門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總結評比,並負責對洩密、失密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對重大特大洩密事件上報及協同調查工作。
4、組織職工學習技術保密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二、技術保密工作者職責
1、組織本單位職工學習技術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上級保密規定,提高廣大職工的保密意識。
2、貫徹執行本單位技術保密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對本單位技術保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並及時報告洩密事件。
4、建立本單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協議管理檔案;負責保密協議執行情況的跟蹤調查。
第三章 保密範圍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技術祕密,是指被列入國家祕密的技術專案和列為企業祕密的專案、由本單位組織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不應為本企業外所知悉的,能給本單位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具有實用性且本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設計圖紙***含草圖***、試驗結果和試驗記錄、工藝、配方、樣品、資料、製作方法、技術方案、計算機程式等。技術祕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術內容,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某一產品、工藝、材料等技術或產品中的部分技術要素。
第四章 技術保密管理規定
第七條 各單位對載有技術祕密的檔案材料、圖紙、磁***光***盤、影象、聲像等資料及樣品,必須註明保密和密級字樣,並根據密級採取保密措施,歸檔儲存,嚴格查閱、借閱制度。
第八條 本單位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祕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必須與法人簽訂包括有保護技術祕密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
第九條 在職職工和新調入職工應籤而不同意簽訂包含有保護本單位技術祕密內容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的,本單位將予聘用的不予調入。
第十條 對列入確認為上級和本單位重大科技計劃專案的計劃任務書或者有關合同課題組成員名單的科技人員,在科研任務尚未結束前要求調離、辭職,並可能洩漏上級重大科技計劃專案或科研任務所涉及的祕密,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原則上不予批准。確有特殊情況需調離、辭職的,需與單位再籤保密協議,並專檔跟蹤履行情況。未經同意強行離職人員,列專檔跟蹤調查,一旦有違規,通過法律程式保護本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在離開本單位三年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其它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本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第十二條 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本本單位時,其主管部門和人事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向該人員重申其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並向其新任職的單位通報該人員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
第十三條 人事、組織部門在調入新職工時,應當主動了解該職工在原單位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因各種原因離開單位後,利用掌握或接觸的本單位所擁有的技術祕密,並在此基礎上做出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有權就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予以實施或者使用,但在實施或者使用時利用了本本單位所擁有的,涉及其本人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時,應當徵得本本單位的同意,並按相關規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費。未徵得本單位同意,或者無證據證明有關技術內容為自行開發的新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創新的,有關人員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承擔保密義務的科技人員依法享有因從事技術開發活動而獲取相應報酬和獎勵的權利。無正當理由,在長時間內單位未支付獎勵和報酬時,科技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變更或者終止《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六條 本單位對外宣傳機構的有關人員在釋出***表***新聞、通訊和報告文學作品,以及其他人員對外發表文章時,不得涉及技術祕密的實質性內容,其稿件必須經技術保密主管部門審查,在確認不會造成洩密後,簽字認可方可發表。
第十七條 本單位及各部門檔案館存檔案資料所涉及的技術祕密,應按照《檔案資料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外單位人員、外商等來本單位培訓、學習、參觀、考察、洽談生意等活動涉及技術祕密的,須報主管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接待參加訪問的部門要有專人負責保密工作,並按指定的路線和範圍進行參觀考察。
第十九條 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發表論文、參加會議、參觀訪問、提供諮詢、通訊聯絡、洽談生意等時,應嚴格保守本單位的技術祕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載有技術祕密的資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條 在國內外各類展覽會參展的專案,凡涉及技術祕密的,須經保密主管理部門呈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參展,辦理參展工作的人員應嚴格保守技術祕密。
第二十一條 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或資產重組或與外商合資合作過程中,從事工作的人員也要嚴格執行本《規定》,未經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單位的技術祕密。
第二十二條 離休、退休、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單位前必須將在原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裝置和產品等交回原單位,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洩露、使用或轉讓涉及本本單位的技術祕密的技術資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條 對外合資合作專案和本單位技措技改專案,凡涉及技術祕密的,對合作方和外來單位應簽訂保密協議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對在技術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和部門給予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和單位給予特別嘉獎。
第二十五條 對未按本《規定》進行技術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祕密洩漏的,除對直接責任者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理外,還將追究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屬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無視本《規定》,以謀取個人或小集團利益為目的,蓄意使本單位的技術祕密洩漏,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的,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和第二百二十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技術保密管理人員因玩忽職守使本單位技術祕密洩漏造成經濟損失,削弱競爭能力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明知故犯者加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使單位的技術祕密洩露,造成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削弱競爭能力的,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由本單位技術保密主管部門負責調查核實,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本單位批准後執行。
政府機關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祕密,維護國家安全,保證我鎮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所有工作人員都有保守國家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保守國家祕密的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祕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四條黨委、政府應制定相應的保密規章制度,落實保密措施,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使所有人員知悉與其工作有關的“保密範圍”和各項保密制度。
第五條各部門人員發現國家祕密被洩漏或可能洩漏時,應當及時制止,舉報,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機構
第六條在鎮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建立黨委保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黨委辦公室負責。明確一名主任分工負責。配備專職保密員,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各部門保密工作由黨委主要負責人負責。同時設兼職保密幹事。各級保密組織的成員和各單位的保密員如有變動,要及時增補,使之健全。
第八條保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和國家對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保密委和同級黨委有關保密工作的指示、規定。
***二***、制定修訂學院的保密規章制度及工作計劃,督促、指導所屬各單位的保密工作。
***三***、開展保密宣傳和保密檢查,及時總結和借鑑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對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建議有關單位或部門予以表揚或獎勵;對違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洩密事件者,根據情節輕重,建議有關部門給予批評通報,直至報請懲處。
***四***、負責審定我鎮的定密、調密範圍和專案,制定嚴格的防範措施,確保國家祕密的安全。
***五***、負責指導、檢查本單位的涉外、科技、機要、通訊、宣傳報道、會議、文書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國家祕密的確定、變更和解密
第九條國家祕密的確定
***一***、工作中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依據《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另發、以下簡稱“保密範圍”***確定密級。
***二***、鎮黨委、政府依照規定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知悉人員,同時接受上級保密工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三***、日常工作所產生的國家祕密事項,應當及時確定密級,最遲不得超過十日。
***四***、對是否屬於國家祕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請示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九條國家祕密事項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情況的變化即時變更。
第十條國家祕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長或縮短的,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部門決定,也可以由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定密工作的承辦、稽核、批准密級的確定由涉及祕密的相關業務部室制定人員具體承辦,部室負責人稽核,保密辦負責人批准。
第十二條保密辦公室應建立臺帳制度,及時紀錄各處室產生國家祕密事項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國家祕密載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國家祕密載體的保密管理依據《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祕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國家祕密載體是指以文字、資料、符號、影象、聲音等方式記載國家祕密資訊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碟等各類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碟、軟盤和錄音帶、錄影帶等。
第十五條所有祕密載體,均屬國家所有,任何個人不得據為私有。工作需要,必須履行借閱手續妥善保管。涉密人員工作變動或退休時,要認真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屬於絕密事項的祕密載體由辦公室指定專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門的有關人員或專人使用。
第十七條製作祕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註明發放範圍及製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製作祕密載體的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第十八條收發祕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編號、簽收等手續。
第十九條收到祕密載體後,由保密辦負責人根據祕密載體的密級和制發機關、單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本鎮知悉該國家祕密人員的範圍,不得擅自擴大國家祕密的知悉範圍。閱讀和使用祕密載體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辦公場所進行。傳達國家祕密時,凡不準記錄、錄音、錄影的,傳達者應當事先申明。
第二十條複製祕密載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製祕密載體,應當經保密辦負責人批准;
***二***複製祕密載體,不得改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三***複製祕密載體,應當履行登記手續;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單位的戳記,並視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一條因工作確需攜帶祕密載體外出,應採取保護措施,使祕密載體始終處於攜帶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攜帶絕密級祕密載體應當經保密辦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條參加涉外活動不得攜帶祕密載體,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當經保密辦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攜帶絕密級祕密載體參加涉外活動禁止將絕密級祕密載體攜帶出境,確因工作需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三條儲存祕密載體,應當選擇安全保密的場所和部位,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裝置。
第二十四條銷燬祕密載體,應登記造冊,並經分管領導審批,履行清點、登記手續後,送上級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場所集中監銷。銷燬祕密載體,應當確保祕密資訊無法還原。禁止將祕密載體作為廢品出售。
第五章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涉密人員必須符合保密工作基本要求,上崗前由辦公室對其進行保密法制和保密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涉密人員在崗期間,要對其政治態度、思想狀況和工作表現定期考察,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時調離。
第六章涉密會議保密規定
第二十七條涉及國家祕密的會議,應選擇具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明確規定出席、列席範圍,並認真執行簽到制度。會議主持人在會前要向與會人員宣佈保密紀律,與會者要嚴格遵守。
第二十八條各種工作會議,凡討論、決定的問題屬需要保密的,在未傳達或正式發文和公佈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外洩露。
第二十九條會議印發的密級檔案,會議期間應指定專人管理,檔案應註明密級、統一編號,並予以登記。會議結束前,要把應收回的檔案全部收回,妥善處理;准許帶回的檔案,要附檔案目錄單,並要求與會者將帶回的檔案和目錄登記、保管。
第三十條會議傳達涉密內容,應規定傳達的內定、範圍、時間,與會者不得違反。
第三十一條有涉密內容的會議,與會者要記在保密手冊或專用的記錄本上,會後要嚴格保管,需要收回的按會議要求辦理。
第七章失洩密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如發生、發現洩密事件,鎮保密委員會應當迅速查明被洩露的國家祕密的內容和密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範圍和嚴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節和有關責任者,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並在24小時內報告上級機關。
第八章保密教育檢查制度
第三十三條鎮保密委員會對職工進行經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檢查保密工作,教育教職工自覺學習,遵守保密法規,不斷提高教職工的保密觀念和保密法制觀念。
第九章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切實加強保密工作的領導。
第三十五條把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保密工作情況彙報,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問題,年終向上一級保密組織報告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鎮領導班子,對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保密辦負責人對鎮保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實施上級關於保密工作的部署,負責監督檢查機關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條保密工作實行“業務工作誰主管,保密工作誰負責”的原則,主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幹部對所分管各業務部門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把保密工作納入業務工作管理之中,在研究和部署業務工作時,要對與之相關的保密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業務工作管到哪裡,保密工作就要管到哪裡。
第三十八條領導幹部要對發展保密技術負起領導責任。要制定規劃,加大投入,積極促進保密工作現代化。
第三十九條領導幹部要加強對職工保密紀律教育,對失洩密案件要嚴查處,絕不能徇情袒護,姑息養奸。
第四十條領導幹部要支援保密部門開展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保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要率先垂範,帶頭遵守保密法規、制度管好身邊的工作人員及家屬子女。
第十章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保密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計算機資訊系統應當採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專用裝置,防洩密、防竊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應與所處理資訊的密級要求相一致。
第四十二條計算機聯網系統應當採取系統訪問控制,不得進行越權操作。未採取技術安全保密措施的資料不得聯網。
第四十三條涉密資訊和資料必須按照保密規定進行採集、儲存、處理、傳遞、使用和銷燬。計算機資訊系統儲存、處理、傳遞、輸出的涉密資訊要有相應的密級標識,密級標識不能與正文分離。國家祕密資訊不得在與國際網路聯網的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遞。
第四十四條儲存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媒體,應按所儲存資訊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並按相應密級檔案進行管理。儲存過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媒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媒體應及時銷燬。儲存過國家祕密資訊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儲存的國家祕密資訊不被洩露。計算機資訊系統列印輸出的涉密檔案,應當按相應密級的檔案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保密管理實行領導負責制,保密委員會負責我鎮計算機資訊系統的保密工作。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系統安全保密管理人員應經過崗前保密培訓和嚴格審查,並進行定期考核,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章檔案保密制度
第四十六條祕密檔案的閱讀、傳閱、保管。
***一***密祕密檔案的管理必須嚴格遵守慎重、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
***二***對收發的祕密檔案、資料和內部刊物等,都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辦法和保密制度,保證不丟失,不洩露,絕密檔案,在傳閱過程中,應制定專人負責,儘量減少接觸人員。
***三***祕密檔案只能在辦公室閱讀,不準外帶,確因工作需要,必須把檔案帶出時,需經領導批准。
***四***對於祕密檔案,不經上級制文機關的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範圍,不得自行翻印、複製或轉載,不得向規定範圍以外的人員洩露。
***五***保管祕密檔案的辦公室應有必要的保密措施,門窗、卷櫃應保證“三鐵”。
第四十七條祕密檔案的清理、移交、歸檔、銷燬
***一***密祕密檔案要實行定期清理、歸檔、銷燬制度,一般檔案每季度清理一次,歸檔每年進行一次,銷燬每年進行一次。
***二***管理祕密檔案的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清理檔案,按收文登記簿開具詳細目錄,向接替的同志辦理移交簽字手續。領導幹部調動工作時,應把手中檔案全部交給辦公室文書,如有欠交的檔案,文書有權提出限期交回。
***三***銷燬祕密檔案和內部資料、刊物等,必須登記造冊。經保分管領導審批後送交上級保密部門指定的場所處理。嚴禁將祕密檔案、資料和內部刊物出售給廢品收購部門或個人。
第四十八條祕密檔案的傳送
***一***傳送祕密檔案,須妥善包裝密封,表明密級。
***二***機要員遞送祕密檔案,不得擅自拆閱,不得離開檔案,不得帶著檔案到公共場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要當面交收件人查點清楚後簽字。
***三***外出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許攜帶祕密檔案,確因工作需要,要經保密負責人批准,辦理登記手續,並對其進行保密教育,確保檔案絕對安全。
***四***祕密檔案不準用明碼拍發,傳達密級事項***包括數字***不得用普通電話。
第十二章領導幹部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條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的規定》精神,以身作則,帶頭執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制度,保證黨和國家祕密的安全。
第五十條祕密檔案要在辦公室閱辦,不準帶回家中,不要積壓,不要橫傳,閱後及時還交文書。確因工作需要,在家中閱辦檔案的領導同志,必須具有堅固的保密設施,不許給無關的人中閱看。
第五十一條不要隨便將祕密檔案堆在辦公桌上,離開辦公室要把檔案鎖入辦公桌內,鎖好戶門。
第五十二條不準在家屬、子女和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的祕密。不準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私人通訊中涉及黨和國家的祕密。
第五十三條不準攜帶祕密檔案參觀、遊覽、探親、訪友或出入公共場所。
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祕密檔案、材料,要及時交文書登記,不得擅自留存,需要傳達時,須履行借閱手續。
第五十四條發生失洩密事件,要及時報告保密委員會,以便迅速採取措施,認真追查處理。
第十三章文書人員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條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組織紀律性強,作風正派,嚴格遵守《保密法》,堅決做到“十不”,牢固樹立做好保密工作的思想。
第五十六條負責做好祕密檔案的登記、清點、歸檔工作,協助領導做好檔案管理等保密工作。對領導參加各種具體會議帶回的祕密檔案、材料,要及時登記,妥善管理。
第五十七條對領導傳閱、借閱的祕密檔案,要及時主動地辦理好傳、借閱手續,避免橫傳、積壓、防止帶檔案回家或去公共場所。如發現檔案遺失,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八條經常提醒領導辦公室是否做到人離門鎖,桌上無祕密檔案等;在收繳領導辦公室的報紙、雜誌時,要進行檢查,防止夾有祕密檔案和材料,發現問題及時採取安全措施並提醒領導注意。
第五十九條發現有洩密問題,及時向保密委員會報告。
第十四章涉密計算機操作人員保密制度
第六十條嚴格遵守《保密法》,堅決做到“十不”。
第六十一條不準洩露計算機處理和存貯的各種祕密資訊,不準洩露計算機聯網的軟、硬體加密措施。
第六十二條不準擅自複製系統檔案和變更軟體及應用程式。
第六十三條處理祕密資訊後要做好善後工作,防止洩密。
第六十四條接待外來參觀人員,要做到“三定”:定參觀專案、定接待人員、定介紹內容和口徑。
第十五章保密守則
第六十五條不該說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說。
第六十六條不該問的國家祕密,絕對不問。
第六十七條不該看的國家祕密,絕對不看。
第六十八條不該記的國家祕密,絕對不記。
第六十九條不在私人通迅中涉及國家祕密。
第七十條不在公共場所談論國家祕密。
第七十一條不向家屬、子女、親友洩露國家祕密。
第七十二條不帶密級檔案、材料遊覽公共場所和探親訪友。
第七十三條不以任何形式向國外親友和任何外國人洩露黨和國家的祕密。
第七十四條發現竊密、出賣祕密的,要敢於鬥爭,堅決揭露。
第十六章保密工作獎勵和懲處
第七十五條被上級保密工作部門評為保密工作先進單位,鎮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負責保密工作的同志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十六條被上級保密工作部門評為保密工作先進工作者,鎮黨委、政府將比照其他工作先進個人的獎勵標準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七十七條對保密工作出現下列事件之一的部門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或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移交有關部門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一***違反保密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丟失或洩露黨和國家祕密造成後果的。
***二***對屬於國家祕密,因工作不慎未“定密”並造成後果的。
***三***擅自拆閱、抄錄、翻印、攜帶和隱藏擴散國家祕密的。
***四***對盜竊、出賣國家祕密人員或行為知情不報或謊報的。
***五***在危機情況下,只顧個人安危,使黨和國家祕密遭受損失的。
***六***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保密工作制度
為加強保密管理工作,嚴防失洩密事件發生,確保國家祕密安全,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的看機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
***六***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機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
***八***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檔案、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
***十***不攜帶機密材料遊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二、工作人員保密規定
***一***不得在非保密場所閱辦、存放祕密檔案、資料。
***二***不得擅自或者指使他人複製、摘抄、銷燬、留存帶有密級的檔案、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影印的,影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檔案管理。
***三***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資訊裝置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祕密事項。
***四***不得攜帶祕密檔案、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
***五***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訊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祕密。
***六***不得在私人通訊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講話中涉及黨和國家祕密。
***七***不得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採訪時涉及黨和國家祕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祕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相應許可權的機關批准。
***八***不得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九***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主任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對分管科及人員的保密工作負責,每一位同志都要對自己從事的工作負保密責任。
***十***堅決同洩密行為作鬥爭,對已知的竊取或者洩露國家祕密的行為,要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三、保密工作會議
***一***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定期聽取保密工作彙報,專題研究保密工作,每年不少於2次。
***二***定期召開保密工作會議,學習保密知識,每年不少於2次。
***三***全體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參加保密工作會議,並認真作好保密工作會議記錄。
***四***各科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保密工作會議,強調科保密工作。
四、定密規定
***一***定密工作由綜合科負責人負責。
***二***各科負責人認為本科有關業務應列為祕密內容的,應當及時報綜合科定密。
***三***綜合科應結合安監工作實際,客觀地進行定密,並督促落實保密措施。
***四***定密責任人應當根據安監工作的變化,及時調整或解除本單位產生的祕密檔案。
五、涉密文件保密管理
***一***文件人員要模範遵守保密法規和各項保密制度。
***二***不準在文件室會客。
***三***凡涉及黨和國家機密以及按規定不能公開的檔案內容,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外散佈。
***四***未經綜合科負責人批准,非文件人員不準私自將檔案帶出文件室。
***五***丟失檔案和發生失、洩密事件,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涉密檔案傳閱
***一***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保密規定,嚴格按規定範圍進行傳閱,不準將檔案內容隨意洩露給他人,嚴防失、洩、竊密事件的發生。
***二***檔案傳閱一律由綜合科負責。對領導閱批的檔案,應根據批辦意見和檔案規定及時傳閱,特急件當日傳完,普通件七日傳完。傳閱時要本著先急後緩、先主後次的原則,保證辦文質量和效率。
***三***傳閱檔案要嚴格手續,做到送出有登記,收回要清點,檔案不橫傳。
***四***對領導有批示意見的檔案,辦文人員要及時催辦落實,並將辦理結果及時向批文領導彙報,做到事事有迴音,件件有著落。
***五***閱文人員應當在辦公室閱讀檔案,不得將檔案隨意帶出或亂丟亂放,不準從檔案傳閱夾中擅自抽走檔案或將檔案帶回家中。
***六***對涉密檔案,必須做到閱後及時上櫥上鎖,確保萬無一失。
***七***傳閱檔案要做到勤傳、勤收、勤催辦,不拖、不壓、不誤事。傳閱辦理完畢後,應分類保管。
七、涉密檔案借閱
***一***嚴格檔案借閱手續,建立借閱檔案登記簿。借閱檔案要履行簽字手續,嚴防丟失。
***二***借閱機密以上檔案,需經綜合科科長同意。絕密檔案只能在綜合科閱讀,不準攜帶外出。借閱時間一般不能超過兩天,借閱期滿,經辦人員應當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三***不經批准,借閱人員不能隨意摘錄和影印檔案內容。
***四***借閱人員必須愛護檔案,不準在檔案上隨意塗改、勾劃、損壞,凡造成檔案損壞、丟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八、上網資訊審查
***一***禁止在連線政務網的計算機上連線網際網路。
***二***網路管理員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資訊時,應當認真審查資訊內容,確保資訊內容不涉及國家祕密,經科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閱後方可釋出。
***三***不得利用網路傳輸涉及國家祕密的資訊,利用網路傳輸涉密資訊而導致發生洩密事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計算機資訊系統保密管理
***一***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提高保密意識和保密技能。
***二***涉密資訊網路要與非涉密網路物理分離,做到專機專用、專人管理。
***三***禁止在與公眾網路相連的計算機上儲存、處理和傳輸黨和國家的祕密資訊;禁止使用處理涉密資訊的計算機撥號連線網際網路。
***四***禁止使用處理涉密資訊的計算機玩電子遊戲。
***五***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系統處理涉密資訊。
***六***禁止將涉密載體在涉密網路與非涉密網路之間交替使用。
***七***禁止檔案接收計算機接連網際網路。
***八***涉密計算機資訊系統管理人員要切實增強責任心,一旦發生洩密事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檔案鑑定、銷燬
***一***鑑定檔案儲存價值的原則、保管期限的標準以及銷燬檔案的程式,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擅自銷燬檔案。
***二***嚴格執行《檔案法》和《機關檔案業務建設規範》要求,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查檔案的保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對各門類檔案的鑑定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檔案鑑定的規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應當及時進行鑑定。
***四***鑑定、銷燬檔案,必須統一標準,每五年進行一次集中鑑定、銷燬工作。
***五***銷燬檔案必須經單位領導初審後,填寫《檔案銷燬清冊》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派專人鑑銷,並寫出專題報告,由檔案室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