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農村養老模式論文
一般來說,各國農村基層普遍存在政權組織、政黨組織、經濟組織和社團組織,它們共同構成農村基層組織與管理系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淺析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分析及其啟示
論文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型 福利保險型 儲蓄保險型
論文摘要: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保障體系,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同時促進我國社會的公平、穩定、城鄉統籌發展以及儘快解決“三農問題”,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隨著工業化的不斷髮展以及經濟水平的提高,各國逐步把農村人口納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當中,建立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國家已經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農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是通過立法來確立的,規定了農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履行的繳費義務,符合法制化國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一、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會保險型
社會保險型也可稱為投資互助型,此形式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以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為典型代表,它屬於當前世界上農村社會化養老的主流模式。該模式將養老金與個人收入及繳費年限聯絡起來,屬於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確定型。它在強調個人責任的同時,國家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國家和個人分別負擔養老保險金一定的比例,在繳費期滿後,滿足一定年齡的農民***如男60歲,女55歲***可以領取相應的養老金。下面以日本為例來探討這種模式。
日本是東亞國家中最早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國家,也是最早建立社會制度的國家。日本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於1941年實施的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為了滿足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臺相關法律,將社會保障的範圍逐步擴大到農、林、漁、牧業的勞動者。日本政府為了滿足不同層次農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情況如下:
1.國民養老金。國民養老金也稱為基礎養老金。20世紀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為農民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頒佈了《國民養老金法》,將原來未納入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個體經營者強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該法規定:凡年齡在20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均必須加入國民養老保險。1985年,國民養老金制度進行了改革,修改了《國民養老金法》,其覆蓋面由原來主要面向農民和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收入者,改為面向全體國民;規定從1986年4月起,工薪階層及其配偶也必須參加國民養老保險,將國民養老保險作為全體國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保險。對在國家及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則另外再實施厚生養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體國民為物件的基礎養老金制度。
國民養老金以日本政府為保險人,被保險人共分為三類:20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此類保險者實行每月定額交納***1.33萬日元/月***,凡屬於生活受保護的低收入者,申請經審批後,可免繳,但退休後其免繳期間的養老金水平僅為原來的1/3;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人***加入該養老保險每月應交納的保險費為月工資的13.58%,由企業和職工本人各交納一半***;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險人撫養的20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配偶。
國民養老金保險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基礎養老金撥款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一般是國庫負擔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類被保險者交納的保險費。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週歲以上的參保者可領取養老金,即國民養老金。
2.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為了緩解第一類與其他各類養老保險參保者的差距,向不滿足於國民養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1年日本政府開始實行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該制度作為基礎養老金的補充,主要特點是:20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的第一類被保險者,均可任意參加。加入者每月須交納“附加保險費”,年滿65週歲後,除獲得基礎養老金外,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凡被豁免交納基礎養老金保險和加入“農民養老金”者,則不得加入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
3.農民養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農民養老基金法》,作為農民參加國民養老制度的重要補充,其主要特點亮自願性。農民是否參加農民養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農民個人的意願,這一點與農民參加國民養老金的強制規定不同。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年齡未滿60週歲;屬於基礎養老金第一類被保險人,但保險豁免者除外;年從事農業經營時間不少於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資格享受財政補助其交納的保險費,分為“普通保險費”和“特別保險費”。符合條件者***加入“農民養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萬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後出生三條件***,享受保險費的國家補助,補助比例依據參保者的年齡和參保年限而規定不同的比例,65週歲後,除了獲得“農民老齡金”外,還可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個人交納一定的普通保險費,65週歲後,除了基礎養老金外,還可得到一定數額的“農民老齡養老金”。
由上可知,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採取個人、僱主、政府三方分擔的方法,從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來源並能使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發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經濟實力較強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視國家立法。建立多層次、多型別的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21世紀人口高齡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護保險制度。從1994年起年齡推到65週歲。
***二***福利保險型
福利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以英國、瑞典等福利國家為代表,強調普遍性的原則,全體農民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在這種制度中承擔了養老保障的主要責任。養老金的來源主要是通過財政稅收的方式,對處於勞動力年限的群體進行徵稅,採用現收現付的方式支付當期的養老保險金開支。下面以英國為例進行探討。
英國是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是西方實行國家福利型社會保險模式的諸國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據“貝弗裡奇報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則建立起來的,其養老制度一開始就“遍及全體公民”,使每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都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保護。政府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養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養老保險、殘疾保險和遺囑保險三部分組成。另外,專門針對老年人的保險還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濟。
1.養老保險。英國的養老金分為基本養老金、工薪年金、無繳費退休年金、年齡附加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是養老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其享受金額較低,用於保證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稱為第一層次的養老金。每個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數額也有差異,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贍養伴侶《限一人***,或需要撫養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計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或所贍養伴侶在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的,則相應扣減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顧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責任保護條例》,即使現在沒有繳納國民保險費,也可幫助他或她在日後取得退休養老金。
工薪年金來自於國家工薪年金計劃。國家工薪年金計劃是一個獨立的體系,建立於1976年,其獲得與基本年金無芙,根據申請人在工作期間繳納的國民保險金數額而定。如果申請人在整個繳費期均不屬於工薪年金的範圍,則工薪年金為0。如果申請人按合同在某一時期不屬於工薪年金範圍,其他時期則屬於該範圍,他或她在退休時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應扣減。鰓夫寡婦則可享有其原配應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為獨立的養老金計劃,不屬於社會保險,而是國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給按合同制僱傭的員工,在英國被稱為第二層次的養老金。國家養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於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救濟,只相當於男性平均工資的15%左右。
無繳費退休年金,以前也稱老年人年金。年滿8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週歲以後至少在英國或是在歐共體國家居住10年的條件,無需繳納任何國民保險基金,便可享受80週歲以上的養老金,享受水平為基本年金的60%。
80週歲以上老人,每週還可以得到1991年標準計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婦雙方均符合年齡附加條件,可得到雙方年齡附加金。本條款體現了社會對80週歲以上老人的特殊關懷。
除了上述養老金基本組成部分外,還有私人養老金作為養老金體系的補充。私人養老金通常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對非合同制員工,由於國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該缺口由企業自選彌補,稱為職業年金二是企業自行為員工提供的補充養老金,也稱為職業年金;三是個人通過投保商業保險取得的養老金。
2.殘疾保險分為殘疾養老金和殘疾津貼。當殘疾受保人連續領取28週年的疾病補貼金和疾病津貼後,自動轉入殘疾養老金,受保人除了領取殘疾養老金之外,還給予殘疾補貼,補貼數額根據受保人的年齡而定。
3.遺囑保險主要指對遺墉的一次補助和寡居母親的補助。
由上可知,英國模式強調對不能依靠自身勞動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養老金保障。實施範圍廣泛,覆蓋了城市和農村的所有國民,甚至還包括了在本國僑居一定年限的外國居民;與個人收入狀況無關,不需要對申領者個人生活狀況進行調查;基金來源主要靠國家財政補貼,英國政府支出的1/3用於社會保障。這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極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別有利於低收入階層。缺點是資金來源單一,政府負擔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貼對富人意義不大,易誘發高收入階層避稅現象。
***三***儲蓄保險型
儲蓄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也叫強制儲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亞洲、非洲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實行這一模式,實施比較成功的國家是新加坡與智利。此模式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其保險基金來源於僱主和僱員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獨立勞動者或自僱者按照個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國家不進行投保資助,不負擔保險費,僅給予一定的政策性優惠。政府雖然不負擔保險費,但政府承擔了最低養老金和養老金投資最低迴報率補貼。智利政府還規定,如果職工從個人賬戶中領取的養老金不能夠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養老金,政府補充差額部分。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農業人口只有1萬人,佔全國總人口的0.35%,也沒有來自農村的產業後備軍,因此,新加坡沒有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但是該國的養老保障工作獨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強制個人儲蓄、完全積累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會員投制。其基本內容是:強制性地規定僱主和僱員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中央公積金局,通過建立中央公積金來為每一個僱員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保障。中央公積金制度創立於1955年7月,當時主要為年老的退休僱員提供養老金,但後來最終把公積金的功能擴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資和教育等方面,從而發展成為今天綜合性的社會保障計劃。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由政府、僱主、僱員三方參與,僱主和僱員按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政府為公積金繳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稅政策。此外,由於公積金法規定公積金存款一定要投資於政府的債券,政府對公積金儲備提供保證,所以會員不必擔心到時收不回存款,政府還對公積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證。
每個公積金會員在公積金局擁有三個賬戶:普通賬戶。此賬戶存款可用所有公積金,即可以購買保險、購屋、投資等。此賬戶存款的繳付比例為薪金的30%;特別賬戶。此賬戶存款不能隨便支用,只用作養老金給付和緊急財務用途,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會員動用此賬戶存款。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4%;保健賬戶。這一賬戶僅供會員在保健時用,即只有在會員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醫院的住院費用時才可使用這一賬戶。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6%。
中央公積金的55週歲以下會員的繳費率,目前保持在工資水平的40%,其中僱員和僱主各繳20%; 55-60週歲的會員繳納工資的20%,僱員和僱主分別繳7.5%和12.5%; 60-65週歲的會員繳納15%, 65週歲以上者繳納10%,僱員和僱主各繳一半。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更強調社會成員的自我保障責任,把保障待遇與個人的勞動貢獻緊密相連,更有利於調動人的積極性。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則及高效、多元的運作機制,對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然後,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過高的投保費率,阻礙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種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互助共濟的功能;對經濟發展具有一定負面作用,不斷提高的繳費會導致經營成本過高,影響經濟競爭力。因此,近年來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斷修改調整公積金政策,以期使其發揮更好作用。
二、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現狀
截至2007年底,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6%,為7.37億人,65週歲以上老年人佔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有27個省份的1201個縣市開展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1324萬被徵地農民被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同時根據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這是一項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項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
《新農保》與1992年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簡稱《老農保》***比較,具有以下幾大特點:
籌資渠道不同。《新農保》有政府補貼,《老農保》完全靠個人繳費;繳費方式不同。《新農保》規範了繳費基數和年限,《老農保》繳費方式缺乏統一規定;待遇結算不同。《新農保》的待遇採取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的結算方式,並建立增長機制;記賬方式不同。《新農保》採取個人統賬結合記賬方式,即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老農保》只有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農保》設立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執行。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彌補了原有農村養老保險體制的不足,有利於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為農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農保》依然存在諸如保障水平低、自願參保率低等一系列問題。
三、國外養老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經濟持續發展是解決農村養老的根本。人口老齡化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面臨的問題,但是,由於發達國家的經濟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經濟承受力強和農村人口比重小的優勢。發達國家的農村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相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沒有那麼嚴重,它們的經濟實力雄厚,容易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因此加快經濟結構轉型,發展國民經濟是解決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根本。
加快實施《新農保》的步伐。養老保險應該是一種體現社會公平的機制。只要是國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養老保障。因此,加快實施《新農保》步伐,使每個農民儘早享受《新農保》待遇是應有之義。
加強法制建設,儘快出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作為整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和核心,必須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穩定性,增強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信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進展緩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嚴重滯後。日本很早就開始意識到並著手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問題,其農村人口養老保障制度比發展中國家完善得多,有多部法律保證農民的養老保障,這值得我國借鑑。
為快速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覆蓋面,應採取強制農民參保的措施。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了實現“廣覆蓋”這條原則,國家需要採取強制措施,讓符合條件的每一位農民都來參加《新農保》,以使他們將來年老後生活有所保障。
範文二:淺析八口老齡化背景下的中外農村養老模式比較與思考
論文關鍵詞:人口老齡化;農村養老保障;國際比較;居家養老
論文摘要:中國在“未富先老”的社會轉型時期如何解決佔全國老齡人口近2/3的農村老齡人口的養老問題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中之重,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迫切要求建立和健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國外農村養老保障幾十年的探索歷程與積累的豐富經驗,為我國農村養老提供了可借鑑模式。在介紹國外3種農村養老保障模式的基礎上,通過對其制度環境的分析以及與中國現有的農村養老制度的比較,提出了在中國農村實施居家養老的養老模式。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了從“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高自然增長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自然增長率”的人口再生產型別的轉變。由於我國人口基數大,伴隨著人口生育率的逐漸降低以及預期壽命的延長,老年人口比例迅速提高。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主要資料公報數字顯示,60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4408萬人,佔總人口的11. 03%,其中65歲及以上的人口為10045萬人,佔總人口的7. 69%。與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0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0. 76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了0. 73個百分點。
據聯合國有關統計標準,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內,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的7%,即稱這個國家或地區進入了人口老齡化社會。如何做到使廣大的農村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己成為墾待解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
作為一個經濟不發達的農業人口大國,我國在經濟不發達時直接進入人口老齡化社會,完整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洶湧而來的白髮浪潮對我國養老福利事業造成了極大的壓力,使我國養老福利事業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和考驗。因此,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發展老齡福利事業的新途徑,己勢在必行。國外農村養老保障幾十年的探索歷程,為我國提供了值得借鑑的經驗。
一、國外農村養老保陣棋式分類
目前,國外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基本上可歸納為以下3種模式。
***一***社會保險型養老制度 當前世界上農村社會化養老的主流模式在歐亞發達國家盛行,以德國、日本、美國、韓國等為典型代表。德國於1957年農民建立了專門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為所有農業和林業企業主繳納,養老保險費***所有參保農民繳納同樣數額***由農業企業主承擔;政府承擔託底的補差責任。由於所有參保人繳費相同,因此待遇也完全相同。
***二***非繳費性的國民養老保障制度 非繳費性的國民養老保障制度按實施範圍的大小分全民型和特殊群體型兩種,其中實行非繳費性的國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的國家有英國、瑞典、加拿大等。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待遇全民普享,一般實行等額養老金,替代率比較低,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無關,資金來源於國家公共稅收,個人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加拿大、瑞典、紐西蘭等國屬於這種情況。而特殊群體福利保險型模式則主要盛行於發展中國家和不發達國家,如斯里蘭卡和南非等國。阿根廷、玻利維亞、印度等國家,由於農民等低收入群體普遍比較貧困,繳費能力弱,也實行非繳費性的養老保障制度。
***三***儲蓄保險型 只有少數亞非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實行該養老保險制度,比較成功的國家是新加坡與智利。它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其保險基金來源於僱主和僱員按照工資收入比例所繳的保險費、勞動者按照個人收入比例繳納保險費,國家不進行投保資助,不負擔保險費,僅給予一定的政策性優惠。政府雖然不負擔保險費,但政府卻承擔了最低養老金和養老金投資最低迴報率補貼。
二、中國的老年人口發展趨勢、特徵及農村養老現狀
***一***中國老年人口發展趨勢與特徵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人口老齡化有其獨特特點。首先是人口老齡化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適應。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在進入老齡化社會時,人均GDP為5000美元~10000美元左右,而我國在2007年才達到2000美元,屬於“未富先老”國家。其次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口老齡化速度也在加快。從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的時間裡,我國人口年齡結構就基本完成了從成年型向老年型的轉變,而英國完成這一過程用了80年,瑞典用了40年。再次是我國老年人口基數大。中國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2005年底,中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近1. 44億,佔總人口的比例達11%,是世界老年人口總量的1/5,是亞洲老年人口的1/20《中國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預測研究報告》指出,我國人口老齡化城鄉倒置顯著。目前,中國農村的老齡化水平高於城鎮1. 24個百分點,並且這種城鄉倒置的狀況將一直持續到2040年。
***二***中國農村養老的現狀分析 我國正式在農村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始於1992年。據統計:1995年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有30個省、市區的1400多個縣開展了這項工作,但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只有約5000萬人;1999年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有30個省、市區2097個縣開展了這項工作,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只有約3800萬人;2002年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有近5461. 8萬人;2005年底,全國己有31個省市區約1900個縣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保險基金約310億元人民幣,300多萬參保農民領取養老金,當年支付養老保險金21. 3億元人民幣。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只有約5000萬人,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人數仍不足目標人口的10%,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比例非常低。
目前中國農村養老保障主要還依賴家庭養老,家庭養老目前是中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方式,佔90%以上,社會化養老的實行很有限。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序加快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這種養老保障格局將受到嚴峻挑戰。
家庭養老是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家庭養老是以終身積累為基礎,在家庭內部進行代際交換的“反哺式”養老。截止到2005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只佔農村人口74544萬人的7. 3%,平均每個參保農民積累基金不足600元,參保率低、社會保障功能不足與家庭養老功能的逐步弱化,使得農村養老體系抵禦風險能力明顯不足。
目前農村社會化養老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五保供養。1994年國務院頒佈了《農村五保養工作條例》,為保障五保物件的正常生活,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優撫物件中部分老人的優待撫卹。優撫保障是國家對革命事業或國家安全作出貢獻的軍人及其家屬的特殊社會保障,其保障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和農民群眾統籌負擔。三是農民養老制度。一些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或村,從集體積累中列支養老基金,對己進入老年的農民按月支付一定的養老金。四是養老儲蓄或商業養老保險。隨著農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漸富裕和保險業的發展,一些農民參加了各種形式的農民養老保險。
三、國外農村並老徽式對魏國的啟示
縱觀世界上各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工業延展到農業,從城市延展到鄉村,從家庭養老發展到社會養老,一般都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在農村也都是先覆蓋農業工人,然後才擴充套件到純農民。這種城鄉之間、農村內部不同群體之間時間差的存在,是與各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人口結構與分佈等制度環境密切相關的。 從社會經濟環境看世界各國或同一國家城鄉間在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方面的差異,成因雖有所不同,但歸根結底是由城鄉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決定的。如西德是最早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國家,1957年西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產值份額僅為5. 7%,農業勞動力份額為13. 7%。20世紀50 ~70年代的日本,農業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由50年代初的25. 6%下降到1958年的14. 2%,進而又下降到1971年的6. 0%。如此看來,各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工業化較發達而農業出現萎縮的經濟階段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措施。
從人口結構環境看各國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時,人口結構面臨的特點是農業人口銳減、農村人口比重較低、人口老齡化嚴重,由此導致了農業生產率降低、農村社會矛盾惡化,因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便應運而生。例如:1958年日本為農業工人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時,農村人口比重為43. 7%,農業勞動力比重為37. 1%。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農業勞動力比重急速下降,農業勞動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由20世紀60年代初的40%下降到1970年的19. 7%。在此背景下,催生了日本農業企業主養老保險制度。
筆者認為國外農村養老模式對我國有四個方面的啟示:
一是多樣化、綜合式的發展模式。倫理走向法制,可以考慮將農村養老納入人口管理範疇,並列入基本國策,最大限度的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另外,政府在相關政策上也要出臺得力措施,促進農村養老保障收入水平不斷提高。首先,政府可以根據地方的資源優勢,以市場為導向,大力發展鄉鎮企業,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併為在農村開徵社會保障稅的稅源充分提供保證。其次,政府要從改善農民收入著手,提高農民養老的經濟負擔能力,在把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兩種方式結合起來的同時,找出兩者的最佳結合點。
二是多層次、漸進式的覆蓋方式。在選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問題上,農村應該實行與城鎮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城鄉一體化模式。有著‘福利國家之父”之稱的貝弗裡奇,早在1942年就提出了社會保險的“全面普遍原則”和“區別對待原則”即要求社會保障要覆蓋全體國民,但應根據不同的社會成員採用不同的社會保障模式,制定不同的保險標準。我國目前正處在農村產業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階段,這就要求我們借鑑國外的經驗,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上採取有“進”有“退”的策略,在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並儘快建立起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在欠發達地區則逐步推行。
三是政府支援。農村人口萎縮以及老齡化的發展態勢,決定了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必須承擔更大的責任,這也是發達國家為我們提供的經驗。正如溫克勒在研究歐盟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所言:“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光依靠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金的支出。它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他方式來補貼”。
四是積極發揮土地、家庭的養老保障功能。土地保障的存在直接影響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決策,這也是發達國家為我們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的借鑑。鑑於目前我國農民擁有土地,政府又規定了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土地養老的契約性和可靠性。
四、中國農村養老斷栩式一居家養老
如何在農村發展介於社會化養老和家庭養老的過渡性養老機制,學術界有很多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首先要加快落實各種農村政策,加快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改變傳統種植結構,增加農業科技投入,通過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其次應加大政府轉移支付力度,為建立理想的農村養老保障機制提供財力支援,對於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建立這樣一項制度將有助於縮小城鄉差別,打破了以往傳統的城鄉的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們的農村居民逐步實現老有所養;最後是道德支援,要在全社會,特別是青少年中深入持久地進行尊老、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教育。
居家養老是對農村養老模式的有效探索。居家養老是指讓老年人居住在家中養老,養老資源除由子女、配偶和自身供給外,還需要社群或社會服務人員來協助解決的養老模式。居家養老是建立在個人、家庭、社群和國家基礎之上的,它是以居家養老為形式,以滿足社群老年人的需求為出發點,以福利金的資助為手段,以國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為保證,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的養老體系。建立和完善社群老年服務網路,為農村居家養老提供支援和載體。
總之,建立扶持居家養老的配套政策,激勵家庭成員養老生活。由於家人更瞭解老年人的各種需求和生活習慣,其與公共機構養老相比,在保障資金相同的情況下,居家養老的生活質量相對更高一些。另外,居家養老對保持代際交換和代際互助,以及保持家庭穩定和諧與健康發展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