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養老方式現狀解析

  在目前廣大的農村地區,家庭養老、土地養老、社會保險養老三種模式是基本的養老保障方式。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分析下中國農村養老方式現狀,歡迎大家參考。

  中國農村養老方式現狀

  一、我國農村老年人養老的現狀與特點

  在目前經濟形態下,我國農村除了少數發達地區之外,絕大部分地區的基本養老模式還是“家庭養老+社會救助供養”,這種狀況基本反映了我國農村目前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一***家庭養老是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

  所謂家庭養老,即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主要是年輕子女或孫子女贍養年老家庭成員的養老方式。養老內容,主要是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個方面。家庭養老在我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建國以來,農村經濟雖然有了很大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結構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黨和政府努力在農村建立和發展新的社會保障體系,但家庭在養老中的地位並未發生根本動搖,其作用也未為其他養老方式所取代。中國農村家庭養老的特點:

  一是絕大多數老年人依託家庭養老。據民政部最新統計,截止1999年6月,農村97.6%的老人靠家庭贍養,而依靠退休金生活, 集體供養及入住敬老院養老的老人僅佔2.34%。這除了表明居家養老的巨大優勢,人到老年,戀家、愛家,更樂意在家庭養老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制約以及傳統思想觀念的影響,也是重要因素。

  二是老年人絕大部分與子女居住一起,且三代同堂家庭居多。我國長期以來,老人都是同子女包括已婚子女甚至孫輩、曾孫輩住在一起,形成三代同堂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在這些大家庭中,老人是一家之主,在生產和生活中處於支配地位,只要不分家,兒子媳婦很少有個人財產,也很少有兒孫不養老的情況。現在我國農村老年人多數仍然與子女住在一起。據199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有老年人口的家庭戶中,老年人與成年子女等親屬生活在一起的有6764萬戶,佔有老年人口戶74.73%,其中三代戶又居絕大多數。農村老年人與成年子女住在一起的原因很多,除了由於我國具有尊老養老的傳統和老少同堂閤家歡的家庭觀外,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也還是由於經濟原因。由於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既是生產單位又是消費單位,老人在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尚未建成的情況下,在經濟上只有靠子女供養,同時子女也需要老人幫助料理家務及照顧孫輩,也願意與老人住在一起。

  三是“分而不離”家庭多。農村老年人有一部分與成年子女分戶居住,由子女提供老人的生活料理。這種供養方式有兩種情況:一類是老人有勞動能力,靠自己的勞動收入養活自己,子女助耕助產;另一類是老人把責任田交給子女耕種,子女把口糧和一部分現金交給老人。但即便如此,其中很多家庭仍是“分而不離”,即老年父母家庭與成年子女家庭,同住一個地區,相距較近,在生活和感情上有著較為密切的聯絡。同時老人獨自生活,一般是老倆口都健在,一旦喪偶或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時,就會和子女合居一起,復歸家庭供養組合方式。

  為鞏固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有些地方採取了行政或法律手段鞏固和強化家庭養老,如實行村廠掛鉤***通過訂立公約的形式促使鄉鎮企業職工贍養父母***、簽訂贍養協議書***從法律上保證子女對老年人的供養***等。這是在目前家庭供養老人出現困難,而社會化養老制度又未形成的情況下采取的強化家庭養老功能的手段。這種養老方式已與傳統意義上的家庭養老方式有所不同。還有些地方鼓勵低齡健康老人開展老有所為,走積極養老之路。一些鄉鎮將部分山林、漁塘劃給老年人經營,鼓勵他們運用豐富的生產經驗從事種養殖業,勞動收入作為養老費用。

  ***二***社會養老為補充形式

  新中國成立後,黨和政府非常重視農民的社會保障和生活福利問題。早在1956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階農業合作示範章程》和1962年頒佈的中共中央《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對於如何在農村建立社會保障和生活福利制度都作出了原則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全國各地陸續對孤寡老人實行了帶有救濟性質的“五保”制度,一些鄉村還建立了養老退休制度。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中央提出“七五”期間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雛形以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保險業務部門普遍重視農村社會化養老的研究和探索,並進行了大量試點工作,又取得了可喜成績。目前,農村社會化養老主要有以下形式:

  1.五保供養。改革開放前,社會對農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醫、葬五個方面給予照顧和物質幫助。五保供養經費,在公社、生產隊統一經營時,主要從集體公益金中開支。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供養五保戶的款物,主要從村提留或者鄉統籌費中列支。有些地方還從鄉鎮企業上交的利潤或集體經營的專案中提取一定的經費,用於供養五保戶或興辦敬老院。政府也從救災救濟款中安排一部分經費。五保供養的標準相當於當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供養形式分為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兩種。1994年國務院頒佈了《農村五保養工作條例》,為保障五保物件的正常生活,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1998年全國有222.6萬人享受五保供養,其中62萬由鄉鎮敬老院集中供養。全年地方財政撥款1.27億元,集體統籌資金18億元。此外,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還對數百萬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其他貧困老人提供了臨時救濟和最低生活保障。

  2.優撫物件中部分老人的優待撫卹。優撫保障是國家對革命事業或國家安全作出貢獻的軍人及其家屬的特殊社會保障。保障資金主要由各級財政和農民群眾統籌負擔。1998年全國支出優撫保障費用72.8億元***各級財政撥款37.2億元,社會統籌35.6億元***,撫卹補助各類優撫物件447萬人。其中,定期撫卹烈士家屬47萬人,年人均撫卹支出999元;定期撫卹革命傷殘軍人89.2萬人,在鄉革命傷殘軍人年人均撫卹支出1073元;補助在鄉復退軍人292.8萬人, 年人均補助支出525元;補助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6153人,年人均補助4293元;群眾優待現役軍人家屬242萬戶,戶均優待標準1200元。在上述優撫物件之中, 有相當一部分是農村老年人,他們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國家的補助和優待。同時,國家還建有802個光榮院,供養了近2萬孤老優撫物件。

  3.農民退休養老制度。一些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或村,從集體積累中列支養老基金,對已進入老年的農民按月支付一定的養老金,建立了範圍較窄、標準較低、不很規範的農民退休養老制度。一些地區還對老年人醫藥費按一定比例給予報銷。從全國範圍來看,享受養老退休金的範圍大致分為四類。第一,凡是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農民都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定期或不定期地從鄉村經濟組織中領取相應的養老退休金。實行這種辦法的,主要是沿海靠近大中城市的郊區或經濟條件比較好的鄉村。第二,主要是對那些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定期發放一定金額養老金。第三,對少數年事已高,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老幹部、老黨員、老模範,實行養老退休辦法。第四,對鄉鎮企業職工發給數量不等的退休金。這種社會養老辦法儘管在農村還是極少數地方,而且在保障範圍、退休金髮放水平等方面還不甚穩定和規範,但卻是農村養老方式邁向社會化的有益探索。

  4.養老儲蓄或商業養老保險。隨著農村部分居民生活日漸富裕和保險業的發展,一些農民參加了各種形式的農民養老保險。這既可作為未來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形式,也可為將來向社會化養老制度轉軌奠定基礎,緩和老齡化高峰期支付養老費用的困難。

  ***1***銀行部門推行的養老儲蓄。 物件主要是農民及鄉鎮企業職工,採取零存整取方式,存期10年或30年由儲戶自定。

  ***2***保險公司開展的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 村幹部和義務兵養老保險及其他人員的養老保險。投保方式上可一次性投保,也可分次投保,保險公司在投保者年老時按不同交費標準支付不同標準的養老金。

  ***3***養老基金會。地方自發成立的養老基金會有幾種形式, 如“女兒戶養老基金會”、“獨子戶養老基金會”、“老年福利基金會”等。這些“基金會”的基金多來源於個人交納、國家和集體補助,少數則完全來源於集體撥款。

  5.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門從1991年開始,根據國務院的決定,在農村經濟發達和比較發達地區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其主要做法是,根據農民自願、在政府組織引導下,從農村和農民的實際出發,保險資金以農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實行儲備積累的模式,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根據積累的資金總額和預期的平均領取年限確定養老金的領取標準,交納標準和支付標準實行多檔次。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核算,統一管理,本著安全增值的原則,主要用於購買國債。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對這項工作進行了規範,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截止1997年底,全國有近8000萬農民參加保險,積累保險基金140多億元,當年有61.4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 支付保險金額3.3億元。

  以上我們通過對中國農村老年人經濟供養方式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一***中國農村老年人絕大多數目前基本上還停留在家庭養老階段,供養渠道單一,供養型別不夠完善,傳統的養老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變。除了經濟供養外,社會、心理、娛樂方面供養更為薄弱。

  ***二***目前開展的社會化養老方式雖然人數不多,許多措施帶有一定的過渡性,如農民退休養老制度完全依賴集體經濟的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難以穩定;各種形式的養老保險、養老儲蓄受利率變化影響大,沒有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保將來支付的養老金能夠維持基本生活;目前開展的社會養老保險帶有濃厚的商業保險性質,政府財政未提供保證,基金保值問題未能得到有效解決;各種養老方式為老年人提供的待遇較低。但這卻是我國農村養老方式的巨大進步,對今後建立規範化的養老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