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村養老保險論文

  在我國當前的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鄉村生活的城市化是比較現實的選擇之一,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在農村社會轉型過程中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農村養老保險論文,供大家參考。

  範文一:淺談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摘要: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真正發展是從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開始,經過近30年的發展和完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成績,但是,隨著改革深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諸多問題逐步顯現出來;從全面推進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建設、重新界定政府在養老保險體制中的職能等方面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趨勢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頒佈了《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加快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按照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要求,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造條件探索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優先銜接辦法。”國務院辦公廳9月1日釋出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提出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進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到2050年基本實現全覆蓋。提出要以城鄉統籌為基礎來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

  一、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

  儘管老農保制度對於我國傳統農民保險產生了積極推動作用,但我國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有以下問題:

  一保障水平低

  老農保參保費用層次多而低,一方面符合了階段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使養老金保障作用減弱。隨著時間的推移,所領養老金會有所增多,但仍距保障其“基本生活”甚遠。考慮利率變動和通貨膨脹等因素,實際領取的標準還要更低。而按最低標準,顯而易見,難以滿足養老的需求。

  二未體現社會保障的性質

  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該條款所規定的內容自然是對全體公民而言的。顯然,這裡所說的公民也包括農民在內,農民也應該像城市居民一樣,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不僅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我國農業大國來講,意義尤其重大。從另一個角度看,老農保以縣為統籌單位,全國各地條塊分割相當嚴重,難以實現社會保險應具有的共濟性,管理費用又都出自微薄統籌費用,因此農保社會化程序重重受阻。

  從繳費模式看,傳統農保明確規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實際情況卻是“大部分地區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缺乏集體補貼”,“政府並沒有投入資金”,“實行完全的個人積累制”,集體補助主要來自鄉鎮企業的利潤和集體積累,政府方面則是通過對鄉鎮企業和集體予以稅前列支體現補助,沒有直接的財力支援,而在實施過程中各項補貼又很難按承諾到位,多方面的調查表明,絕大多數參保農民的保金,都基本是或完全是由農民自己交納的,這背離了社會保障的根本特徵。

實質上農民的養老金幾乎完全來自個人,屬於個人儲蓄性養老,個人責任過大,中國的這種完全由農民自己繳費的保險已經不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不能體現“社會”,它已經就是商業保險了,沒有社會統籌的作用,所以農民更傾向於家庭養老或者個人儲蓄養老。老農保同時還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年過60的老年人因為超過投保年齡,無法得到養老保險,所以傳統農保制度無法保障已過60歲的老年人,這部分人成為“制度真空人群”。

中國臺灣省擬議中的《農民年金保險條例草案》就規定,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50%,政府補助50%。德國聯邦政府的補貼佔農民年金保險總支出的80%。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世界有資料可查的131個國家城鄉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資模式表明,至少有129個國家城鄉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的基本來源均是全部由政府撥款或由政府和僱主出大頭、受保人出小頭——這無疑構成了社會保障的一個根本性特徵。本文認為,《基本方案》確定的農村養老計劃具有某些社會保險特徵,但它的確存在缺陷。

  三缺乏法律保障

  不論是老農保,還是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各項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我國農村社會保險之所以舉步維艱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缺乏法律依託,面對一個缺少法律強制力的新制度和一個根深蒂固的老傳統,農民的選擇必然傾向傳統。尤其經歷了傳統農保政策的急轉,農民對於政府推出的社會保險政策產生了疑問,一方面嚮往它給自己帶來真正的實惠,另一方面又怕政策變動傷了自己利益。有些地方在農民養老金的運營和管理中,沒有注意到農民養老金的重要性,管理不規範,隨意剋扣挪用。農民則是更加關注眼前利益,他們在原本就對社會養老信心不足的情況下又發現社會養老並未給人們帶來多大的利益,而且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許多不平等,增強了農民參保的逆反心理。

  四養老金保值、增值難

  《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通過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據調查,各縣級單位的養老保險基金均是通過存人國家專業銀行來達到保值增值目的的。實施過程中,一方面由於縣級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水平有限,而且由於當時國家銀行利率低,增值難以實現。隨著銀行利率的下調,基金分段計息的利率由年複利6.8%調整為年複利5%,一再降低,1999年7月1日起,進一步調整為2.5%,農民參保的積極性就受到了很大的挫傷。近10年之內,個人賬戶的計息利率發生如此大的調整,這嚴重損害參保人的利益。更為嚴重的是,一個幾乎完全由個人繳費的養老制度,不僅支付了3%的管理費,而且還要自行承擔增值風險,它還能有什麼吸引力?農民對參保失去信心。

  五保障享受待遇不平等

  這主要體現在對待村幹部和村民的差距上。老農保中規定:“同一投保單位,投保物件平等享受集體補助。”但實際操作中是:集體對參保物件進行補助的時候多數是隻補助幹部,不補村民;或幹部補助多餘村民,村幹部一年可以得到少則幾百,多則上千上萬元的補助,而農民一年只有幾塊錢,忽略了農村養老保險的實際意義,加劇了農民對老農保的不滿。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思路

  一各地加快建立起多層次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2009年9月份相關指導意見正式頒佈,指導意見中明確提出“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原則,新農保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地方政府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充分利用好“有彈性”的指導原則,因地制宜,儘快研究制定出一套適合本地的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多層次養老制度體系,這是我國的文化傳統和現代社會保險機制的要求,應全面覆蓋無力繳費的貧困人口的社會救濟、社會基本養老、企業年金、商業壽險、家庭保障等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模式。根據國家預定標準,要適當調整新農保的待遇水平,繳費層次,貫徹落實地方政府的30元出口補助責任,貧困地區在“保基本”原則指導下,進

  一步調整補貼比例,調動集體力量,協調好和上一級財政的轉移支付關係。另外,積極發展商業壽險保障。採用自願性,由政府提供政策,個人具有經濟能力和偏好選擇,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物件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礎保障之上的更高層次的保障。政府可視經濟發展需要,給予政策扶持。

  同時,要處理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其他現行政策之間的組合關係,對保障政策進行整合,逐漸形成一個以養老保險為主,其餘方式為輔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同時加大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力度。通過提高企業和個人的參保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等措施,不斷提高參保率。由國家行政部門管理,執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勵機制,對於多繳費者可以多領取相應的養老金。

  二發揮政府在養老保險體制中的職能

  造成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制出現“所有者缺位”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過度的結果。當前個人賬戶中的養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管理的,政府既是監管者,同時又是賬戶的直接管理者。在這種情形下,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基金難以得到有效地運作。新農保強調了政府主導,由中央財政開始,逐級劃分職責,因此,應當將政府的管理職能限制在社會統籌這一大塊,即現收現付部分;而個人賬戶中的基金部分,則可考慮借鑑國外管理養老基金的成功經驗,成立養老基金會組織來管理個人賬戶中的基金,基金會組織應當是專業化的基金管理公司。並且,為了保證養老基金的管理效率,這樣的基金會應當是競爭性的,即成立多個基金會組織,職工可自主地選擇決定加入哪一個基金會,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間接作用的增強則表現在加強監管職能方面。政府的社會保障部門應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嚴格的監督,定期考核其績效和風險管理水平。同時釐定各級財政職責,形成良性投入機制,推動新農保政策的持久發展。

  同時,突出地方政府在新農保制度上所承擔的主責任。由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在鄉村設定基層服務站,統一管理,起到穩定、權威、規範的作用,以理順管理、提高效率、便民服務為目標,加強服務站建設,嚴格要求經辦人員業務素質。

  三做好養老保險金的運營管理,拓寬養老金保值增值渠道

  嚴肅對待新農保收取的養老金,通過各級政府社會保障的財政專戶對農民的養金進行嚴格管理。做出明確收支計劃,通過財政部門對農民的養老金進行監督,充分利用個人賬戶的管理作用,社保部門要嚴格審查領取者名單和金額,謹防不法分子可能進行的侵害活動,村裡需根據社保部門提供的名單和數額進行同步公示。目前還沒有正式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政策,目前還處於探索階段,現在的執行標準暫定為中央人民銀行一年儲蓄存款利率。我認為,可加入市場化的因素,通過法律程式,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基礎上,通過市場化的公開招標方式來選擇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或經營好的企業,負責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分散風險,提高收益,達到現階段保值增值的目的。另外,我國應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執行較穩定後,修訂並頒佈更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農村養老保險相關法律,來貫徹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綜上所述,我國將進入老齡化社會,如不趕在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建立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那麼勢必會直接影響到未來農村社會的安定、經濟發展。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造福農民的偉大工程,它的重要性和意義不亞於中國的計劃生育,如果說計劃生育解決了中國人口眾多的問題,那麼未來中國人口問題的進一步解決將更多地依靠社會保障,特別是在人口老齡化的過程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具有更加特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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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文二:農村養老保險的現實和未來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今年開始試點,最低發放標準不會低於1800元/年的低保平均水平,而且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預期還會不斷提高。”2月12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綜合研究室主任郭建軍在談到今年中央支農新政時表示。

  長期以來,農民養老保險一直是我們養老保障制度中的一個空白――一個農民,無論是在家務農,還是外出打工,一旦年老力衰“幹不動”了,往往面臨養老無保障的狀態――除了傳統的“養兒防老”之外,便只能獨自面對老無所依的人生困境。

  就此而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試點的啟動,無疑是一項填補制度空白的重大善政。今年中央一號檔案明確提出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原則。這意味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責任將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據悉,目前全國需要補貼的農村老人約4570萬人,如果“最低發放標準不會低於1800元/年”屬實,那麼總的資金需求將有800多億。

  這樣一筆鉅額養老保險資金,一旦落實,其填補養老空白,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欠缺,進而助推“內需”的社會保障功效,無疑可想而知。但同時,也要看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除了填補制度空白的積極作用外,卻也有潛在的隱患和副作用,也即專家所稱的,將加劇養老保險制度不斷“碎片化”的趨勢――不同的人群、職業群體,只能享受待遇差別懸殊、壁壘森嚴的不同養老制度,並且這些制度之間是相互不相容、不可流通的。如針對城鎮職工的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針對行政事業人員的則是政府財政埋單的公費養老,至於農民,又是完全另起爐灶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容易看出,最低發放標準不會低於1800元/年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雖然聊勝於無,但相比城鎮職工養老和行政人員的公費養老,其保障程度顯然又有天壤之別。如,截至2008年底,全國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為每月1080元,是上述1800元/年每月150元的農民養老保險的7倍;而眾所周知,目前公務員養老金水平大約又是企業退休人員的3倍,這也就是說,公務員的養老金標準差不多是農民的21倍以上。

  同為國家公民,僅僅因為職業和社會身份的不同,養老待遇便如此“一個天上一個地下”,並且被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定下來,無疑十分不公。

  所以,對於草創、試點中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未來,我們便不能不給予這樣的期待:包括農民在內的全體公民,在不遠的將來,其養老保險制度能從“碎片”走向“整合”、“統一”。換言之,目前“三駕馬車”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將來應逐漸融為一體――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為中心,農民養老保險和行政事業人員養老保險分別向其靠攏:大幅提高農民養老保險的保障標準和水平,使其逐步接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水平,同時,儘快啟動公務員養老制度的改革,削減其畸高的養老保障水平,促使其也向企業職工“看齊”。這樣做,不僅有利於促進“老有所養”問題上的社會公平,確保社會“終點的公平”,而且從現實操作上看,也有助於緩解政府的財政壓力,增進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