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細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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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細則解讀
繼去年12月28日釋出徵求意見稿之後,8月24日,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正式釋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辦法》***。
與此前徵求意見稿相比,此次釋出的《辦法》就監管體制安排、機構定位等進行了更為明確的界定。而對於近期爭議較多的資金第三方存管、資訊披露細則等,在《辦法》中仍是原則性要求,有待相關配套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首提“雙負責制”
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表示,在為期一個月的徵求意見期間,共收到來自在網貸機構、政府、研究機構、專家學者等各類意見300餘條,對徵求意見稿總體上還是認可的。他解釋正式釋出稿與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區別在三個方面:
一是正式檔案中進一步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的安排,明確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雙負責”的原則。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貸的機構監管。
其次是對網貸機構的定位進行了進一步安排,明確網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資訊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資訊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時,《辦法》還明確了網貸機構作為資訊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
第三是明確了由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從事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等職責。
對於首次提出的“雙負責”原則,李均鋒表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網貸機構的行為監管,按照事中事後監管的理念,實行對業務活動、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持續的、不間斷的監管。同時負責跨區域、跨地區監管行動的協調和牽頭。
此外,網貸機構作為非存款類機構,註冊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主要進行備案登記、風險預警、現場檢查等職責。“雙負責的體制責任是明確的,雙方既有分工又有合作。”他說。
為了避免規則的釋出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辦法》做出了12個月的過渡期安排,在過渡期內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
李均鋒表示,下一步將盡快釋出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資訊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同時進一步加強網路借貸行業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自律組織建設。 借款餘額設限此前有訊息稱,網貸監管將對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及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餘額設定上限,受到較大的爭議。而這一點也被最終證實。
根據《辦法》中的規定: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在不同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餘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這一條款也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有較大的區別。
對此,李均鋒解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安排,首先在於網貸機構的定位是小額分散,是對傳統金融服務的補充;其次,目前利用網際網路渠道或雲端計算、大資料技術對大額資金需求進行風險控制,目前仍沒有成功的經驗。
另外,他表示,從其他國家網路借貸的發展情況來看,也都是定位於小額的要求。
李均鋒認為,在前期調研中發現,一般而言,“做小額資產端的,多數風險控制都比較好,經營比較正常。做大額的,多數涉及到自融自保,多數涉及到期限錯配或資金池,多數參與到房地產等目前限制性的行業”,背離了網路借貸本身的意義。
他同時坦言,“現存機構存在的多數不符合這個要求”,辦法釋出後允許有整改和逐步迴歸的過程。
不過有網貸第三方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如果短期內就要限額封頂,對於一些平臺,部分優勢借款人比較強勢,不願意麻煩,就可能會流失。
對方認為,借貸兩端其實也都會有相應辦法。平臺方面,幾家平臺聯合貸款;借款人方面,通過幾個關聯方借款,金額打散,只是會增加成本。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餘額6212.61億元,兩項資料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同時,截至2016年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佔全國機構總數的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