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
《溧水縣城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1月4日縣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溧水停車場收費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城區停車管理,規範停車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城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停車場***庫***,主要包括政府投資專項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庫***、大型公共建設配套設施的停車場***庫***、社會單位和個人自建對外開展經營服務的停車場***庫***、經批准設定的臨時佔道停車泊位等。
第三條 縣市容管理部門負責本縣城區範圍內的停車場地的管理工作。縣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物價、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停車場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市容管理部門協助縣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負責編制城區公共停車場設定規劃,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和新、改、擴建文化、體育場***館***等大中型公共建築和商業設施、旅遊景點,必須按規定標準配建或者增建公共停車設施;小型公共建築必須配備自行車停車場。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庫***或者配有專門的場地,供車輛停放,不得佔用道路停放車輛。
配建停車場***庫***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用於停放車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關閉或改變用途。
第七條 停車位不足的地區,由縣市容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區道路範圍內設定臨時停車泊位。在交通狀況發生變化時,可以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佔用道路、廣場等公共設施停車。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收費,按照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進入停車場地的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停車場地管理人員指揮;
***二***車輛必須按順行方向依次停放在場地內,按位停度;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時,應迅速駛離,不得停放;
***四***不得在場地內從事維修、清洗車輛等活動。
第十條摩托車、非機動車、核定載質量1000千克以上的貨車、核定載客數12人以上的客車,以及車長超過5.5米的其它機動車輛不得在城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的管理人員必須經縣市容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取得合法證件後,佩戴標誌,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縣市容管理部門協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市容管理部門協同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車輛採取限制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機動車駕駛員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