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了《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市區範圍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車輛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等。其中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政策,負責區屬許可權以外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檢查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各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且註冊在該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拆遷安置房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審定,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貫徹執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公開、合理以及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相符的原則確定,並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費、車位租金等實行政府指導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業主大會成立後,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採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託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非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非普通住宅的認定,由其住宅建設單位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相關部門認定,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實際成本費用制定。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等級服務標準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等級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等級服務標準、等級收費標準按七級設定,具體標準詳見附件一、附件二。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市區物業等級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等級收費標準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變換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應按規定程式重新備案或審批。
改變用途用於經營的住宅,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第七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價格主管部門公佈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範圍內,通過公開招投標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標準。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成立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服務成本變化需要調整,或政府制定的等級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與監督下,提供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資訊,向業主徵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範圍內實施調整並約定執行。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採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的,物業公共服務費標準由被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房屋預銷售四十五個工作日前,根據物業特點、服務要求、服務內容,擬定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物業服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參照市場同類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在政府等級服務收費標準範圍內進行招投標。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中標後、房屋預銷售二十個工作日前,將中標的物業服務等級和相應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報備報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備案或審批申請;
二、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
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住宅區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公建配套檔案;
四、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成本費用測算材料;
五、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報備報批登記表詳見附件三;
六、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原件或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證明等有關資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下列因素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金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日常執行、維護保養費用;
三、清潔衛生費用;
四、綠化養護費用;
五、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管理費分攤;
十、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一、法定稅費;
十二、合理利潤。
物業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複計入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成本。
第九條 住宅區內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省物價局規定標準執行。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水泵、消防設施、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公共照明、道路、綠地、樓道、物業用房、裝置用房等。
第十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租賃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業主應當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1日起按月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房屋,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或約定標準支付。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或辦理入住手續後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業主應事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告知,並經確認後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業主大會成立後,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
第十二條 車輛停放收費管理
汽車停放費是指包括用於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裝置執行能耗及維護、保潔、秩序維護、管理服務人員費用以及法定稅費等。
租金是指車位所有人或管理者將車位採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一、業主專有室內車庫,免收汽車停放費;
二、業主專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三、建設單位專有室內車位,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設單位可收取每月每車位250元的車位租金,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汽車停放費;
四、人防工程室內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車位租金。用於該人防工程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停車管理的必要支出。省有另行規定的,按省規定執行;
五、業主共有室內車位,物業服務企業可按每月每車位20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六、業主共有室外車位,由物業服務企業按每月每車位120元收取汽車停放費;
七、住宅區室內機械式車位汽車停放費和租金標準,按相應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減半收取。物業服務企業可另外向車位使用人收取每月每車位50元的機械裝置日常維修、保養、檢測、使用等執行維護費,業主大會成立後,執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根據實際執行維護費用共同確定。
八、與物業管理區域相關的汽車進入物業管理區域臨時停放,在徵得物業服務企業許可的情況下,按以下標準收取汽車停放費:以24小時為計費週期,2小時內免收;超過2小時部分按每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2元收取,最高不超過20元;超過24小時按上述標準重新計收。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佔用業主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車輛的,應符合消防要求,確保住宅區道路暢通和不影響業主正常活動的情況下,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由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依法決定車輛能否停放。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有地面地下停車位的,應首先滿足地下車位停放,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汽車停放實際,擬調整室內、室外汽車停放收費租金標準的,在保證收費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可在業主大會成立後與業主委員會共同商定。
住宅區車輛實行門禁卡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業主車輛免費提供每車一張的門禁卡。
業主大會成立前,業主共有場地汽車停放所得的收益,30%用於貼補物業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後,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決定、合同約定使用。
物業管理區域內對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車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自行車5元/輛、月;摩托車、電動車及其他型別的非機動車12元/輛、月。為方便車主,物業服務企業可設定與電動車配套的充電設施,其設施和充電電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使用者按實分攤約定收取。
第十三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託,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託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電梯執行維護費,是指電梯使用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電梯執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收取。電梯到達起始層的住戶,電梯執行維護費可以減免。
單列電梯執行維護費的,其電梯執行過程中日常維護、保養、檢測、能耗、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不得重複計入物業公共服務費和公共能耗費。
第十六條 公共能耗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裝置執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公共能耗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七條 科技系統執行維護費,是指為住宅提供自動調節室內溫度、溼度、空氣,模擬自然環境所產生的專用裝置執行維護費用。
科技系統執行維護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按實際費用,以約定方式向業主或使用人按建築面積合理分攤收取。
第十八條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是指業主或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築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
裝修垃圾清運處置費標準按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收取;在法律法規許可的範圍內,需變動房屋結構的,可按裝修房屋實際拆除牆體面積另外加收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房屋裝修業主約定收取。
業主對普通住宅二次及以上裝修,裝修建築垃圾清運處置費按上述標準收取。
非住宅、非普通住宅裝修建築垃圾清運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業主在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向裝修單位和裝修業主收取的押金、保證金應符合規定,嚴禁以押金、保證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業主裝修時,需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裝修的業主一次性收取裝修房屋面積每平方米3元的電梯使用費裝載層住戶免收。
業主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提供便捷的服務。住宅區內,裝修材料的運送、搬運等服務由業主自行選擇,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指定、壟斷服務。其費用由業主與提供服務者雙方商定。
裝修人員進入住宅區裝修,應辦理裝修人員出入證,出入證管理工本費每證10元。
第二十條 住宅區實行門禁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每戶5張門禁卡,門禁卡保質期為三年。因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另需增加或因丟失、損壞等需補卡,可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上述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約定向委託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加強價格自律,遵守價格法律、法規、政策,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應當質價相符。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依據、“12358”價格監督舉報電話和物業服務受理電話等。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機械車位執行維護費、電梯執行維護費、科技系統執行維護費、公共能耗費、車輛停放費,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列帳,獨立核算,專款使用。按服務合同約定,每半年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公示收支情況,並向業主大會報告,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增收節支。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於多個物業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按物業服務專案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承擔,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追繳。
物業所有權發生財產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體現自願委託、服務有償的基本要求,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
第二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的;
二、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三、採取分解收費專案、重複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的;
五、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託,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不按法定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八、不按規定將各類物業費用分項建帳、核算、分攤、使用的;
九、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其他管理人的物業服務收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無錫市物價局、無錫市住保和房產管理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規定或未明確的,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