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民法時效制度的運用與思考
論文摘要
民法時效制度是一項法律制度,同時也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時效制度重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維護公民的合法財產,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都涉及到民法時效制度,而且民法時效制度也在各個國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將對民法時效制度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發現我國民法時效制度運用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幾點合理化建議,以期為完善民法時效制度提供有益的參考。
論文關鍵詞 民法 取得時效 時效制度
民法時效制度同其它法律一樣,歷史悠久,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無論哪個國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時效制度的身影,這足以看出民法時效制度在法律體系中的普遍性和必要性,尤其在現階段,隨著世界環境和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化,民法時效制度也要適應時代的發展而不斷髮展,因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研究民法時效制度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時代價值。
一、民法時效制度的含義
總體來說,時效制度的歷史久遠,在我國也是流傳己久的一種法律制度,它被使用的範圍很大,涉及的內容也很豐富,既涉及到民法的領域也涉及到刑法的領域,具體可以表現為在民法中的取得性時效制度和消滅性時效制度,而在刑法中也有所涉及,比如刑法中的追訴時效方面,因此,在多個法律領域都可以看到時效制度的身影,而在各個國家在規定時效制度時,對民法方面的時效制度規定得相對比較其它領域要健全和豐富很多,類別也相對比較完善。我國雖然對民法時效制度的使用相對比較晚,但發展的速度卻很快,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從廣義上講,時效制度指的是一種事實從它存在和發生開始,在一定的法律時間內所產生的法律效果,這樣的法律制度就是時效制度,而民法時效制度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消滅性時效制度,也就是擁有一定不行使權利的事實,請求權隨著法律時間的消失而消失,這就是消滅性時效制度,另一種是取得性時效制度,也就是經過一定的法律時間佔有了他人之物的所有權,把別人的事實佔為己有的制度,而我國在實際的時效制度運用過程中,消滅性時效制度和取得性時效作用都沒有采取,而是使用了訴訟時效制度,指的是如果擁有權利的一方沒有在規定的法律時間內使用自己的權利,他就不能根據訴訟程式請求法院讓義務者實行義務,這種制度就叫做訴訟時效制度,從一定程度上來看,我國的這種訴訟時效制度與消滅性時效制度有一些相似,但在具體細節上仍有不同,因為訴訟時效制度不如消滅時效制度的外延寬泛。具體可以表現在請求權和勝訴權上,訴訟時效制度只取消了權利人的勝訴權,而沒有使權利人失去請求權,也就是說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到期後,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消滅時效制度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到期後,權利人的請求權也隨之消失了,權利人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在具體規定上比消滅時效制度規定得更具體、更嚴謹,訴訟時效制度是我國綜合考量消滅時效制度和取得時效制度,選擇性吸收的結果,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消滅時效制度在法律規定時間之後的內容進行進一步限制而產生的。
二、民法時效制度的歷史淵源
現如今的民法時效制度最初起源於羅馬法的時效制度,距今已有兩千多年,羅馬法的時效制度是近代民法時效制度的開端,在羅馬時期,很多土地都被名門旺族所掌握,但由於其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耕種和管理,往往導致一些良田就此荒置,沒有做到很好的利用,這時就需要把這些土地交給一些農民進行耕種,長此以往,導致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如果農民想要購置這些土地,其辦理的手續也很麻煩,最終導致土地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開發和利用,因此時效性制度就隨之產生了,當時的時效制度規定通過一定的自動化手段,不斷地更正一些權利方面的不足,從而使其在一定的法律時間內失去所有權,一旦發生變故,又能根據法律法規在較短的時間和障礙中重建起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把所有權和使用權有效分離開來,緩解了土地擁有人和土地耕種人之間的衝突,同時它也更加鼓勵了人們去開發荒地和棄地,使社會更趨向穩定、和諧。
消滅時效制度的確立時間晚於取得時效制度,在帝政時期的裁判官法中,訴訟期限給消滅時效制度的確立帶來了很大便利,由於最開始的羅馬制度規定訴訟的時間為無限期,其債權性也是永久的,而後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裁判官的管轄權也發生了變化,在原有的無限期訴論基礎上發展出了時效訴訟,它注重對市民法的擴充,是以市民法作為基礎法律而擬定的訴訟法。例如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一個人的信用擔保等債權有兩年的期限,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行使便視為自動放棄,在兩年的法律時間過後,權利自行消失,尤其對於裁判官規定的一些債權來說,在有效的法律時間過後,對方可以拒絕實施義務行為。我國現階段的時效制度既有別於取得時效制度,也有別於消滅時效制度,它結合我國的現狀制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它綜合了我國的現有國情,同時也是一項以取得時效制度和消滅時效制度為基礎的法律制度。
論文關鍵詞 民法 取得時效 時效制度
民法時效制度同其它法律一樣,歷史悠久,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是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世界上無論哪個國家的法律中都可以看到時效制度的身影,這足以看出民法時效制度在法律體系中的普遍性和必要性,尤其在現階段,隨著世界環境和我國社會結構的變化,民法時效制度也要適應時代的發展而不斷髮展,因此,在新的時代背景下,研究民法時效制度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時代價值。
一、民法時效制度的含義
總體來說,時效制度的歷史久遠,在我國也是流傳己久的一種法律制度,它被使用的範圍很大,涉及的內容也很豐富,既涉及到民法的領域也涉及到刑法的領域,具體可以表現為在民法中的取得性時效制度和消滅性時效制度,而在刑法中也有所涉及,比如刑法中的追訴時效方面,因此,在多個法律領域都可以看到時效制度的身影,而在各個國家在規定時效制度時,對民法方面的時效制度規定得相對比較其它領域要健全和豐富很多,類別也相對比較完善。我國雖然對民法時效制度的使用相對比較晚,但發展的速度卻很快,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民法時效制度的歷史淵源
現如今的民法時效制度最初起源於羅馬法的時效制度,距今已有兩千多年,羅馬法的時效制度是近代民法時效制度的開端,在羅馬時期,很多土地都被名門旺族所掌握,但由於其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耕種和管理,往往導致一些良田就此荒置,沒有做到很好的利用,這時就需要把這些土地交給一些農民進行耕種,長此以往,導致農民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如果農民想要購置這些土地,其辦理的手續也很麻煩,最終導致土地無法得到最大限度的開發和利用,因此時效性制度就隨之產生了,當時的時效制度規定通過一定的自動化手段,不斷地更正一些權利方面的不足,從而使其在一定的法律時間內失去所有權,一旦發生變故,又能根據法律法規在較短的時間和障礙中重建起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把所有權和使用權有效分離開來,緩解了土地擁有人和土地耕種人之間的衝突,同時它也更加鼓勵了人們去開發荒地和棄地,使社會更趨向穩定、和諧。
消滅時效制度的確立時間晚於取得時效制度,在帝政時期的裁判官法中,訴訟期限給消滅時效制度的確立帶來了很大便利,由於最開始的羅馬制度規定訴訟的時間為無限期,其債權性也是永久的,而後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裁判官的管轄權也發生了變化,在原有的無限期訴論基礎上發展出了時效訴訟,它注重對市民法的擴充,是以市民法作為基礎法律而擬定的訴訟法。例如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一個人的信用擔保等債權有兩年的期限,如果兩年之內沒有行使便視為自動放棄,在兩年的法律時間過後,權利自行消失,尤其對於裁判官規定的一些債權來說,在有效的法律時間過後,對方可以拒絕實施義務行為。我國現階段的時效制度既有別於取得時效制度,也有別於消滅時效制度,它結合我國的現狀制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它綜合了我國的現有國情,同時也是一項以取得時效制度和消滅時效制度為基礎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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