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論文關鍵詞】可持續發展 綠色稅收 環境保護
【論文摘要】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複雜的問題,與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越來越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係,走可持續性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從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稅收、環境保護措施比較分析、國外綠色稅收立法實踐、我國綠色稅收立法現狀評析和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設想等幾個方面來探討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問題。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汙染問題。當前我國汙染總體水平相當於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介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彙》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於防治汙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汙染行業和汙染物的使用所徵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後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徵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採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汙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汙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徵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徵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徵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汙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採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汙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型別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汙染物徵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徵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徵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徵收水汙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徵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徵收的潤滑油稅,美國、法國徵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徵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汙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徵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餘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汙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於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徵稅範圍狹窄.基本上只屬於礦藏資源佔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於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汙費的徵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汙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徵收依據落後,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汙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汙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汙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汙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徵收,不僅徵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汙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 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鑑國際經驗.開徵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徵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汙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徵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徵空氣汙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裝置、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物件.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徵。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徵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於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徵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徵空氣汙染稅I71。
2開徵水汙染稅。對於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徵收.但由於廢水中汙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汙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徵。根據廢水中各種汙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汙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於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汙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採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
3開徵固體廢棄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徵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定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後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徵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徵稅、按體積徵稅、按住房面積徵稅或按人均定額徵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徵汙染性產品稅。汙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製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汙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汙染”就可以徵收汙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潤滑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汙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可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築噪音等徵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並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於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徵收範圍,
將目前資源稅的徵收物件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徵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後.再對其他資源課徵資源稅.並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徵。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於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於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徵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採。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採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3鑑於土地課徵的稅種屬於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併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徵稅的範圍,適當提高稅率I91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於汙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於治汙裝置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汙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資源業不僅有利於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於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億一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後.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1
3.2.5完善信用制度.建立綠色價格體系建立綠色產品生產體系的前提是建立綠色產品的價格體系.保持優質優價,即綠色產品的正的外部效能通過價格體系充分得到反映。這就需要加強法制體系的建設,減少經濟生活中的資訊不對稱,樹立政府信用。政府信用是企業信用的基石,沒有一個良好的信用制度.環保產品的質量特徵就不能順利通過價格得到反映.劣幣淘汰良幣的現象就會頻繁重演.就不能建立起綠色價格體系。如果不能建立綠色價格體系.綠色產品的正的外部效能不能從價格上得到回報.地方政府就沒有保護綠色產品生產環境的積極性ll21。
作為政府巨集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綠色稅收要想更好地發揮作用,必須與其他經濟政策密切配合.單獨依靠綠色稅收的作用顯然無法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構建我國的綠色稅收法律制度,需要全社會及全體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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