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簡論商業祕密與公眾知情權的衝突和協調
論文摘要 商業祕密的特徵決定了資訊公開範圍越小越好,而公眾知情權則要求公開商業祕密,尤其是與社會公共利益關係甚密的商業祕密。二者不同的價值追求,決定了商業祕密的保護和公眾知情權之間必然會出現衝突。本文從商業祕密和知情權的價值追求出發對二者不同的利益追求進行考量,在此基礎上對商業祕密權利限制的理論依據作出探討,最後提出了實現商業祕密與公眾知情權相互協調的途徑。
論文關鍵詞 商業祕密 公眾知情權 衝突 協調
一、商業祕密概述
(一)商業祕密的定義
商業祕密是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其在本質上屬於資訊的範疇。但是並非所有的資訊均屬於商業祕密。關於何種資訊才屬於商業祕密,目前,國際上對此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而對商業祕密營業並沒有一個統一權威的定義。通說認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中的“未披露資訊”即是指商業祕密。我國由於對商業祕密認識較晚,因而對商業祕密的定義是在國外是對此概念發展比較完善的基礎上繼受而來的。在1993年12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該法對商業祕密作出瞭如下法律定義:“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眾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二)商業祕密的特徵
商業祕密的特徵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祕密性
祕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祕密最本質的特徵。商業祕密主要是以其祕密狀態來維護其價值的。商業祕密一旦被公開,其固有的價值將可能會完全或部分喪失。因此商業祕密持有人必須因地制宜地通過內部和外部的措施保證資訊處於保密狀態。必要的保密措施是取得法律救濟的條件,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商業祕密不受法律保護。
2.價值性
商業祕密必須有價值,即能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者潛在的積極利益和競爭優勢。國際商業理事會曾規定,商業祕密必須完成工業實施的使命和為商業提供利潤。而國家法律保護商業祕密的目的,也旨在維護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秩序。
3.新穎性
商業祕密應當“不為公眾所知悉”,可以認為同時包含對新穎性的最低要求,目的是為了避免人們把社會公共知識或一般常識當作自己專有的東西。商業祕密的一般所有人只要證明有一定的先進性或對公有技術作了一定的改進即可。
4.獨特性
這是商業祕密在質量上的特徵,即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必須達到一定水平的新穎性和較長時期內不易被他人總結、研究而掌握。保護商業祕密的實質就是保護權利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豍
二、公眾知情權概述
(一)知情權的概念
關於知情權的概念,各國有不同的定義。就我國大陸理論界而言,廣義的知情權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狹義的知情權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從內容上講,知情權包括接受資訊的權利和尋求獲取資訊的權利;後者還包括尋求獲取資訊而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以及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資訊的權利。
(二)知情權的特徵
1.基礎性
知情權是其他權利得以正確行使和順利實現的基礎性權利。在私法領域內,公眾只有瞭解了社會生活資訊,才能認識到自己的權利義務狀況,進而做出正確的決策。反之,如果公眾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就難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權利、有效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難以避免由於不知情而致使自己的權益受損。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就不知道如何尋求救濟,其合法權益也就難以保障。
2.廣泛性
知情權的廣泛性主要體現為權利主體的廣泛性和權利物件的廣泛性。知情權是由全體社會成員所共同享有的基本權利,市民社會中的人,沒有差別地均享有該項權利。除此之外,各種法人、非法人組織也是知情權的主體。知情權的客體是社會各個領域的資訊,只要是為有關部門和組織所掌握的、且關乎市民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的資訊,都屬於知情權的權利物件。
3.多重性
知情權兼具第一性權利和第二性權利的屬性;同時也兼具積極性權利和消極性權利的屬性;不僅如此,知情權也同時具有實體性和程式性的屬性。
4.公益性
知情權的受益人是社會全體成員。任何一位公民行使知情權的請求功能的結果是不僅使本人受益,而且全體社會成員也因此獲得利益,因為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因為任何一項公共資訊的公開而得益。知情權的公益性,強調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在知情權制度中的制度。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知情權的權利主體,並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即任何一個公民在代表自己行使知情權的同時,也代表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
論文關鍵詞 商業祕密 公眾知情權 衝突 協調
一、商業祕密概述
(一)商業祕密的定義
商業祕密是一種特殊的智慧財產權,其在本質上屬於資訊的範疇。但是並非所有的資訊均屬於商業祕密。關於何種資訊才屬於商業祕密,目前,國際上對此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而對商業祕密營業並沒有一個統一權威的定義。通說認為,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定)中的“未披露資訊”即是指商業祕密。我國由於對商業祕密認識較晚,因而對商業祕密的定義是在國外是對此概念發展比較完善的基礎上繼受而來的。在1993年12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該法對商業祕密作出瞭如下法律定義:“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公眾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商業祕密的特徵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祕密性
祕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這是商業祕密最本質的特徵。商業祕密主要是以其祕密狀態來維護其價值的。商業祕密一旦被公開,其固有的價值將可能會完全或部分喪失。因此商業祕密持有人必須因地制宜地通過內部和外部的措施保證資訊處於保密狀態。必要的保密措施是取得法律救濟的條件,未採取保密措施的商業祕密不受法律保護。
2.價值性
商業祕密必須有價值,即能為權利人帶來實際的或者潛在的積極利益和競爭優勢。國際商業理事會曾規定,商業祕密必須完成工業實施的使命和為商業提供利潤。而國家法律保護商業祕密的目的,也旨在維護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秩序。
商業祕密應當“不為公眾所知悉”,可以認為同時包含對新穎性的最低要求,目的是為了避免人們把社會公共知識或一般常識當作自己專有的東西。商業祕密的一般所有人只要證明有一定的先進性或對公有技術作了一定的改進即可。
4.獨特性
這是商業祕密在質量上的特徵,即法律保護的商業祕密必須達到一定水平的新穎性和較長時期內不易被他人總結、研究而掌握。保護商業祕密的實質就是保護權利人的智力創造性勞動。豍
二、公眾知情權概述
(一)知情權的概念
關於知情權的概念,各國有不同的定義。就我國大陸理論界而言,廣義的知情權是指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的自由,是從官方或非官方獲知有關情況的權利;狹義的知情權僅指知悉官方有關情況的權利。從內容上講,知情權包括接受資訊的權利和尋求獲取資訊的權利;後者還包括尋求獲取資訊而不受公權力妨礙與干涉的權利以及向國家機關請求公開有關資訊的權利。
(二)知情權的特徵
1.基礎性
知情權是其他權利得以正確行使和順利實現的基礎性權利。在私法領域內,公眾只有瞭解了社會生活資訊,才能認識到自己的權利義務狀況,進而做出正確的決策。反之,如果公眾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也就難以充分享受自己的權利、有效履行自己的義務,也難以避免由於不知情而致使自己的權益受損。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就不知道如何尋求救濟,其合法權益也就難以保障。
2.廣泛性
知情權的廣泛性主要體現為權利主體的廣泛性和權利物件的廣泛性。知情權是由全體社會成員所共同享有的基本權利,市民社會中的人,沒有差別地均享有該項權利。除此之外,各種法人、非法人組織也是知情權的主體。知情權的客體是社會各個領域的資訊,只要是為有關部門和組織所掌握的、且關乎市民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的資訊,都屬於知情權的權利物件。
3.多重性
知情權兼具第一性權利和第二性權利的屬性;同時也兼具積極性權利和消極性權利的屬性;不僅如此,知情權也同時具有實體性和程式性的屬性。
4.公益性
知情權的受益人是社會全體成員。任何一位公民行使知情權的請求功能的結果是不僅使本人受益,而且全體社會成員也因此獲得利益,因為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因為任何一項公共資訊的公開而得益。知情權的公益性,強調的是全體社會成員在知情權制度中的制度。任何公民都可以成為知情權的權利主體,並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即任何一個公民在代表自己行使知情權的同時,也代表了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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